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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依据(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依据(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覃某非常高兴,虽然明知道对方肯定是拿自己的卡去做坏事了,但在“高额佣金”的诱惑下,仍抱着侥幸心理答应了此事,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及支付账号密码交给对方,由对方进行操作。这个人告诉覃某,只需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为其刷流水,达到一定额度就能获得相应的“佣金”,不费时间不费力气,轻轻松松赚大钱。不信你就来看看下面三个案例01 案例一:提供银行卡帮助的2022年1月5日,家住广西防城港市的覃某通过微信添加了一名陌生好友,对方称可以轻松赚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依据(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

没偷没抢

只是出售了银行卡、手机卡

或者提供了技术支持、帮助

这样做也犯法!!

不信你就来看看下面三个案例

01 案例一:提供银行卡帮助的

2022年1月5日,家住广西防城港市的覃某通过微信添加了一名陌生好友,对方称可以轻松赚钱。

这个人告诉覃某,只需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为其刷流水,达到一定额度就能获得相应的“佣金”,不费时间不费力气,轻轻松松赚大钱。

覃某非常高兴,虽然明知道对方肯定是拿自己的卡去做坏事了,但在“高额佣金”的诱惑下,仍抱着侥幸心理答应了此事,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及支付账号密码交给对方,由对方进行操作。

事后,她获得1500元“佣金”。没几天,网安部门接到线索举报后,迅速将其抓获,覃某对其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依据(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

02 案例二: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2021年11月30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架设GOIP设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经查,被告人梁某瑜、陈某昌、何某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网络犯罪活动,仍与上家合作,利用上家提供的GOIP设备与SIM手机卡,以每天收取约4000元人民币的报酬,分工负责安装运行维护GOIP设备。

他们将设备接入互联网给网络犯罪分子提供手机信号源,其上家犯罪分子通过该设备向全国各地不特定的人群拨打电话实施信息网络诈骗活动,规避公安机关对网络犯罪分子的侦查打击。

事后,梁某瑜、何某辉各得7500元,陈某昌得5000元。

被告人梁某瑜、陈某昌、何某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依据(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3)

03 案例三:提供广告推广帮助的

近期,广西桂林网安部门从在侦案件中挖掘出一条引流推广线索,并据此扩线出一个为诈骗团伙引流推广的黑灰产犯罪团伙。

经查,该团伙头目文某自2021年12月起开始自己的“引流”事业,他邀请数名同乡好友加入,并不断通过QQ群、微信朋友圈广告的形式发展下线,“多管齐下”带领下线们为诈骗团伙进行引流推广的犯罪活动。

2022年2月23日,在网安部门支持下,办案单位在桂林市七星区某小区一住宅内捣毁该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现场缴获作案手机24部,电话卡32张。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依据(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4)

网警提示

保持警惕远离犯罪

上面的三个案例,分别因为买卖、出借、出租两卡、为犯罪团伙提供技术支持以及广告推广“服务”等。

实质上,他们给不法分子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依据(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5)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再次提醒:切莫贪图一时小利,让自己身陷囹圄,公安网安部门“净网行动”进行时!!!

来源:公安部网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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