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建筑施工现场(萍乡一装修公司工程过半擅自停工)
萍乡建筑施工现场(萍乡一装修公司工程过半擅自停工)来源:萍乡法院网
装修公司工程过半擅自停工 业主诉至法院维权获支持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江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内向原告王某退还装修工程款8万余元、鉴定费2000元。
2018年1月6日,原告王某的女儿代表原告与被告江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预定合同书》,约定原告向被告预定某小区房屋装修,原告在合同签订之日预付定金2万元,该定金可冲抵之后的材料款,装修剩余款及增项费用。2018年1月,王某的女儿代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2万元。后原告王某与被告签订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按约入场装修,但在未完工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份擅自停工并退场。原告王某分别于2018年-2019年期间向被告共计支付了工程款13万余元。至此,原告王某共计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含定金)15万余元。后因被告未予复工,亦未与原告进行工程结算 因被告关门停业,原告遂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书面声明,自愿放弃未起诉的工程款2万元。
安源区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在未完工的情况下擅自停工并退场,该行为构成违约,导致本案合同无法履行。根据双方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约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王某有权解除该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多收的装修工程款及赔偿相应损失。经原告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被告已施工的装修工程造价为5万余元。经查,原告王某已付工程款(含定金)为15万余元,抵偿已施工的工程造价后,仍多付10万余元,原告自愿放弃未起诉的工程款2万元,故法院对原告请求被告退还装修工程款8万余元之诉求予以支持。因被告违约中途停工退场,致原告花费鉴定费2000元,该笔损失应由被告承担。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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