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团伙有命案的判多少年(西安农村首例一体化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始末)
黑恶势力团伙有命案的判多少年(西安农村首例一体化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始末)在非法经营期间,张宏伟以亲缘、同乡等为纽带,通过他人介绍、成员推荐等形式,先后吸纳被告人张伟、王欣宽、孙美涛、陈立新、田姚钱、田路松等人加入,并利用上述人员年轻、急于挣钱的心理,通过恩威并用手段,使他们紧紧聚集在其周围,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其组织卖淫和放高利贷活动服务。同时,张宏伟在管理过程中,形成一定的规章制度,要求上述成员严格遵守。在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张宏伟还根据各人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被告人张宏伟自2009年来以放高利贷谋利。2013年3月,因陕西省煤炭疗养院天河玉浪水疗中心原老板张勇欠债无力偿还,将其经营的天河玉浪水疗中心顶给张宏伟以抵债务。至此,张宏伟在继续放高利贷的同时,开始经营煤疗水疗中心。2014年4月,被告人张宏伟、龚红红经预谋在临潼区煤疗天河玉浪水疗中心招募、容留妇女开始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张宏伟安排龚红红为水疗中心经理,负责水疗中心管理工作,古静梅管理卖淫妇
黑恶势力
作为和谐社会的一个巨大毒瘤
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张宏伟等1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系西安市农村地区首例集放高利贷、组织卖淫、打架斗殴、非法拘禁等违法罪行为一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该案具有典型的“操纵、经营‘黄赌毒’和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犯罪特征。公、检、法机关对张宏伟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依法严厉惩处,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决心,最大程度发挥刑罚震慑犯罪的作用,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宏伟,又名张波,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于西安市临潼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道办事处砖房村房东组,农民。
(其余十五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被告人张宏伟自2009年来以放高利贷谋利。2013年3月,因陕西省煤炭疗养院天河玉浪水疗中心原老板张勇欠债无力偿还,将其经营的天河玉浪水疗中心顶给张宏伟以抵债务。至此,张宏伟在继续放高利贷的同时,开始经营煤疗水疗中心。2014年4月,被告人张宏伟、龚红红经预谋在临潼区煤疗天河玉浪水疗中心招募、容留妇女开始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张宏伟安排龚红红为水疗中心经理,负责水疗中心管理工作,古静梅管理卖淫妇女,安排卖淫妇女提供性服务。张宏伟之妻王小娟负责水疗中心日常用品的采购和对账,刘莎莎担任会计负责水疗中心账务,先后招募、容留马某某、田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袁某某等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获取非法利益。
在非法经营期间,张宏伟以亲缘、同乡等为纽带,通过他人介绍、成员推荐等形式,先后吸纳被告人张伟、王欣宽、孙美涛、陈立新、田姚钱、田路松等人加入,并利用上述人员年轻、急于挣钱的心理,通过恩威并用手段,使他们紧紧聚集在其周围,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其组织卖淫和放高利贷活动服务。同时,张宏伟在管理过程中,形成一定的规章制度,要求上述成员严格遵守。在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张宏伟还根据各人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上述被告人以煤疗水疗中心为据点,以组织卖淫和放高利贷为主要获利行业,同时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张宏伟为首的,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层级分明、人员结构稳定、分工明确。被告人张宏伟对整个组织的运行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龚红红为水疗中心经理,主要负责水疗中心日常管理,并在索要债务中参与非法拘禁他人,被告人孙美涛主要为被告人张宏伟放高利贷、索要债务,同时参与看护卖淫场所,被告人张伟负责带领王欣宽、陈立新、田姚钱等人维护卖淫场所的安全,以上三人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或积极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均属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欣宽、田路松、田姚钱为其他参加者。
以张宏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其开设的天河玉浪水疗中心作为据点,以组织卖淫和放高利贷为主要获利方式,攫取巨额财富。该组织除将部分非法所得用于水疗中心房屋租赁费、水电费、日常运营费、购买车辆外,部分费用于组织成员的工资、奖励,用于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经公安机关侦查,至案发,张宏伟放高利贷尚有1680万元未收回,有600万元购买地皮一块,有登记于张宏伟及其妻名下的车辆6台。
为树立该组织以及张宏伟个人在临潼区城区西南部和放高利贷行业的强势地位,最大限度的谋取不法利益,张宏伟及其组织成员在煤疗水疗中心长期从事组织和协助组织卖淫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张宏伟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要求在陕西省政府直管的煤炭疗养院门卫处安放门卫,控制车辆进出,并配有对讲机时刻与店内取得联系,逃避打击。在放高利贷过程中,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其组织成员打压同行,实施持械聚众斗殴一起,迫使其他人员不敢与之对抗。仅在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底短短两个月时间,该组织及其成员为自己和他人索要债务,就先后疯狂非法拘禁四人。慑于淫威,当时仅有一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该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煤炭疗养院周边及放高利贷行业已经确立了强势地位,对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被告人张宏伟的组织领导下,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有组织地进行了下列违法犯罪活动:
(一)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张宏伟在西安市临潼区陕西省煤炭疗养院经营天河玉浪水疗中心期间,与被告人龚红红预谋招募、容留女性按摩技师从事卖淫活动谋利。张宏伟安排龚红红担任大堂经理,负责水疗中心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古静梅(化名钱朵朵)管理女性按摩技师提供卖淫服务。被告人王小娟负责水疗中心日常用品的采购和对账工作。刘莎莎(另案起诉)担任会计负责账务,被告人田路松伙同种贝贝(另案起诉)担任服务生,向客户介绍卖淫服务。被告人张伟、孙美涛、王欣宽、陈立新、田姚钱等人在水疗中心经营期间负责场地安全,协助解决纠纷。从2014年4月份,该水疗中心先后组织马某某、田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袁某某等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至2016年1月份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二)聚众斗殴罪
2015年4月5日9时许,被告人孙美涛、王欣宽与被告人姚凯凯及姚童童(另案起诉)在西安市临潼区万年路天祥茶楼放贷向他人索要债务时发生口角。姚童童遂纠集被告人张迪、尚博,与孙美涛、王欣宽等人在万年路发生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王欣宽、孙美涛持刀与姚童童打斗,将姚童童嘴部砍伤,姚童童将孙美涛背部砍伤。姚童童受伤后向东逃窜,二人驾车随后追赶。发现姚童童后,被告人孙美涛下车向西追打姚童童。被告人姚凯凯驾驶白色奥迪车撞击孙美涛未果,与停放在路沿下韩忠华的金龙面包车相撞,致两车损坏。被告人尚博、张迪持刀赶到现场,伙同姚童童将孙美涛砍伤。被告人王欣宽驾车返回撞击姚童童未果,持刀将张迪臀部刺伤。经法医学鉴定:孙美涛背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头部、右手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姚童童下唇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张迪臀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三)非法拘禁罪
1.2015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害人李宇因欠债未还被带到西安市临潼区煤疗天河玉浪水疗中心办公室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孙美涛、陈立新、王欣宽、田姚钱采用殴打、威胁等手段,被告人龚红红、张宏伟采用威胁恐吓的手段,迫使李宇还债。至次日凌晨零时许,李宇还债后被释放。
2.2015年12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曾其到西安市临潼区煤疗天河玉浪水疗中心,让被告人龚红红给其帮忙要账。被告人龚红红安排被告人陈立新、田路松给其帮忙。当晚22时许,被告人王曾其、陈立新、田路松在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付家村程宁波家中强行将付峰波带回水疗中心办公室。期间,被告人陈立新用伸缩棍威胁付峰波,用掌击打其脸部。在办公室内,被告人陈立新再次用掌击打付峰波脸部,致付峰波左耳受伤。被告人王曾其、龚红红、陈立新、田路松限制付峰波人身自由,要求付峰波还债。至次日凌晨零时许,付峰波还债后被释放。
3.2015年11月份一天1时许,李国华(另案处理)电话告知被告人龚红红,欠其钱的孟景华在西安市临潼区大晚成酒店门前出现,让其帮忙将孟景华控制。被告人龚红红经被告人张宏伟同意后,带领被告人孙美涛、田路松将孟景华强行带回水疗中心办公室,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李国华用掌击打孟景华脸部,被告人张宏伟指使龚红红、孙美涛等人殴打孟景华,被告人龚红红用充电线抽打孟景华脸部,被告人孙美涛用鞋底抽打孟景华脸部,被告人田姚钱用掌击打孟景华脸部,被告人田路松用脚踢打孟景华,迫使其还钱。当晚12时许,孟景华被公安机关解救。
4.2015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张宏伟因徐州祥欠其钱未还,打电话将徐州祥叫到其经营的西安市临潼区煤疗天河玉浪水疗中心,采用看管、跟随等手段,限制其人身自由,迫使其还钱。至同年12月28日中午,徐州祥在其父母与张宏伟签订还款协议后被释放。
(四)开设赌场罪
2015年11月底,被告人孙美涛、茹红星预谋开设赌场谋利。二人租用被告人张宏伟经营的西安市临潼区煤疗天河玉浪水疗中心棋牌室一间开设赌场,利用麻将牌“推对子”进行赌博。被告人孙美涛在赌场负责放账、“抽水”,被告人茹红星负责介绍他人参与赌博。前后七天共抽头渔利约5万元,二人平分。被告人孙美涛、茹红星支付给张宏伟场地租赁费约1000元。
(五)违法事件
1.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孙美涛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遂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陈立新、王欣宽、田姚钱等人手持洋镐把、关公刀赶到西安市临潼区领唱KTV,欲殴打他人。因对方被吓跑,且部分当事人相互认识,没有发生严重后果。
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2016年1月中旬,被告人赵臣臣在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服刑期间,利用其系外勤身份,可在监室外走动的便利,帮助涉嫌组织卖淫的犯罪嫌疑人张伟向龚红红、陈立新、孙美涛、王欣宽传信,让其四人否认张宏伟经营的天河玉浪水疗中心存在卖淫和看场子的犯罪事实。之后,在司法机关讯问时,龚红红、陈立新、孙美涛、王欣宽均共同否认天河玉浪水疗中心卖淫和看场子的犯罪事实。
裁判理由和结果
以张宏伟为首的犯罪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法定特征:
(一)在组织特征方面
犯罪组织较稳定。该组织层级分明、人员结构稳定、分工明确。被告人张宏伟对整个组织的运行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龚红红为水疗中心经理,主要负责水疗中心日常管理,并在索要债务中参与非法拘禁他人,被告人孙美涛主要为被告人张宏伟放高利贷、索要债务,同时参与看护卖淫场所,被告人张伟负责带领王欣宽、陈立新、田姚钱等人维护卖淫场所的安全。
(二)在经济特征方面
该组织通过组织卖淫、放高利贷方式攫取巨额财富,并将该收入用于购买车辆、购置土地,发放部分成员工资、奖励,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维系组织的存续发展提供经济支撑。
(三)在行为特征方面
在被告人张宏伟指使、安排下,该组织在西安市临潼区煤炭疗养院实施了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犯罪活动,在西安市临潼区万元年路天祥茶楼门前实施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在西安市临潼区领唱KTV实施违法事件。
(四)在非法控制及重大影响特征方面
该组织以煤炭疗养院“天河玉浪”水疗水疗中心为据点,实施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非法拘禁、开设赌场、聚众斗殴违法犯罪活动,在煤炭疗养院周边及放高利贷行业确立了强势地位,对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宏伟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期徒刑十八年,没收财产100000元;罚金55000元;其余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缓刑等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宣判后,张宏伟等8人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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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