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可以和违约金一起用吗?谁为天价滞纳金与违约金埋单
滞纳金可以和违约金一起用吗?谁为天价滞纳金与违约金埋单虽然法律并未明文禁止适用滞纳金,但从其本质上看是对违反合同约定的一种损害赔偿方式。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合同一方违约后赔偿给另一方的价款应与其损失相当,对于违约赔偿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可以在合同中予以约定。由此可见,案例中的违约金约定,是对违约者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足以保障守约一方的合法权益,无需另行约定滞纳金。2.严格讲,滞纳金约定实际上是损害赔偿条款的重复适用。儒德律师基本赞同第二种意见,并给出了以下理由:1.违约金属于民商领域的专有名词,而滞纳金属于行政领域的专有名词。 “滞纳金”一词始于我国1950年颁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此后,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水电气等公用事业的征收主体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力,国家分别在供水、供电、供气、公路养护、以及税收征收等领域均出台了含有滞纳金条款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法律法规,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公路法》、《劳动法》、《海关法》、《水法》等。可见,
随着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与民众整体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民事合同中为了保证合同义务能够被全面及时履行,为合同安全加大砝码,合同双方往往在约定违约金后又另行约定滞纳金。针对此类情况,儒德律师结合代理的案件为大家做出以下分析:
【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钢材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乙方将钢材送至甲方后,甲方应及时支付价款。若因甲方原因推迟付款,从材料完全到厂取样送检合格后的第10天至第30天内,每吨钢材单价加80元;第31天至第40天内,每吨钢材单价加100元。此外,合同中又另行约定了甲方未按时付款时,需要加付每日0.2%的滞纳金。甲方在乙方将最后一批货物运到后第62天方将尾款付清。据此,乙方将甲方诉至法院,并请求支持违约金及滞纳金30余万。
那么,钢材购销合同中关于甲方迟延付款行为所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滞纳金是否合法合理呢?
此种情况在实践中存在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同时约定滞纳金和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都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能请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只有违约金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责任形式,而滞纳金则是在行政管理中的一种行政责任形式。钢材购销合同作为民事合同,不能适用滞纳金条款。
儒德律师基本赞同第二种意见,并给出了以下理由:
1.违约金属于民商领域的专有名词,而滞纳金属于行政领域的专有名词。
“滞纳金”一词始于我国1950年颁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此后,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水电气等公用事业的征收主体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力,国家分别在供水、供电、供气、公路养护、以及税收征收等领域均出台了含有滞纳金条款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法律法规,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公路法》、《劳动法》、《海关法》、《水法》等。可见,滞纳金属于行政法律体系的概念,其具有法定性与一定的强制性,是行政机关或者债权人对逾期支付款项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具有惩罚性。而违约金则出现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民商事法律中。因此在民事合同中出现滞纳金的名词确有不当之处。
2.严格讲,滞纳金约定实际上是损害赔偿条款的重复适用。
虽然法律并未明文禁止适用滞纳金,但从其本质上看是对违反合同约定的一种损害赔偿方式。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合同一方违约后赔偿给另一方的价款应与其损失相当,对于违约赔偿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可以在合同中予以约定。由此可见,案例中的违约金约定,是对违约者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足以保障守约一方的合法权益,无需另行约定滞纳金。
3.案例中允许适用滞纳金违反公平原则。
既然法律没有禁止在民事合同中适用滞纳金条款,那为何不能适用呢?一方面民法中没有关于滞纳金的规定,适用起来存在诸多规定不明的情况,给司法实践带来极大不便;另一方面,合同法规定了违约金不宜过高,以滞纳金为由约定过高的损害赔偿金额实际上是一种规避法律规定的行为,可能损害合同公平性并给合同当事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具体到本案,合同总标的额为100万元,而乙方根据滞纳金条款主张62天的损失赔偿额高达30万元,显然极不合理,是不公平的。
三、乙方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
我国法律规定,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实践中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作为界定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的标准。此时,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在本案中,甲方已经于62天后将全部货款支付完毕,此后并无任何拖欠款项问题发生。甲方认为乙方的违约金请求过高,且鉴于乙方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其存在的损失额,甲方认为应按其欠款数额及期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期限以鉴定材料完全到厂取样送检合格后第11天开始起算。
综上,遇到天价滞纳金与违约金,您可千万别傻傻地任其“宰割”,对方懂法但并不是那么懂法,发生纠纷一定要据法力争,让儒德律师为您的每一点利益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