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公夜审太一案:这个公案至今未结案
包公夜审太一案:这个公案至今未结案二审结果:1977年10月,原告不服,以中华民国名义上诉至大阪高等法院。1967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8人搬出光华寮。一审结果: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裁判,确认该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当局原诉被驳回。
寮:与聊发音相同,常用于表示①小屋②小窗③古代同“官”。
光华寮,是一座房子, 位于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面积约为1000平方米,五层楼,建于1931年,属洛东公寓公司,二战期间被“大东亚省”委托的京都大学租用为中国留学生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中国留学生对该寮自主管理,取名“光华寮”。此后,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公款将寮买下,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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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台湾台局以“中华民国”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
1967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8人搬出光华寮。
一审结果: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裁判,确认该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当局原诉被驳回。
1977年10月,原告不服,以中华民国名义上诉至大阪高等法院。
二审结果:
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决,判光华寮归台湾所有。
理由:旧政府位于海外财产不归新政府继承。
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三审结果:
1987年2日26日,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
1987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2007年,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此案在此回到原点,至今未结案。
光华寮案涉及国际法的政府承认和继承原则。
普及一下国际法小知识:
法律上的承认是怎么定义的呢?
承认是国家表示认可某一事态的存在并接受其法律后果的行为。
国家承认recognition of state又是怎么定义的呢?
国家承认(recognition of state)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新国家获得既存国家的承认就是它与承认国家进行交往的开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1949年10月1日成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依据国际法,有权继承“中华民国政府”的于中国境内外一切财产。日本政府于1972年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此,日本有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旧政府在日本的一切财产的国际法上的义务。
日本京都法院对于光华寮案的二审判决违背了国际法制度。
(1).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据国际法的承认制度,承认新政府,就不能承认被推翻的旧政府。因此,日本法院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名义提起的诉讼,这一行为,违反了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2)光华寮违背了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
国家继承是指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国家如何继承前国家的财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家本身没发生变化,国际法主体是中国,凡属前政府的国家财产,完全由我国政府全部继承是符合国际法的。日本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上不完全继承旧中国政府在外国的财产”的判决,不符合中日之间签订的条约精神,违反了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
(3)光华寮案违背了日本承担的国际义务
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政府领导人签署联合声明:“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合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这一立场。1978年,中日两国签署和平友好条约进一步确认上述原则。日本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从此日本取消了对中华民国的承认。因此,日本法院就不能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名义提起的诉讼。现在,台湾当局在日本法院光华寮案上享有起诉权,这完全违背了日本政府承担的不得承认“中华民国”的具体义务。日本法院在处理光华寮案的问题上是违反国际法的。
光华寮案,至今未结案。
我们期待光华寮!
(本文事实部分参考网上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