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产变更一方手续,婚后将个人房产变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所有权问题
夫妻共有房产变更一方手续,婚后将个人房产变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所有权问题
昨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房产问题的女士。她与男方结婚已经十年。婚前,男方拥有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一次结婚纪念日时,男方提出将该房产变更登记在张女士个人名下,以此作为纪念。于是,双方很快办妥了过户更名手续。现夫妻感情破裂,面临离婚。
经过详细了解案情,本离婚律师发现除了做变更登记外,双方并未就房屋签订任何夫妻财产协议类的文件。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坚持认为以房屋已经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但本律师却认为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除非双方有明确的夫妻财产协议,否则婚后任何一方的收入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虽然男方早已把房屋过户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但男方的意思表示并不明确,也无相应的夫妻财产协议加以解释,所以女方所得房产为婚后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鉴于上述情况,本律师建议希望得到全部房屋产权的女方提早尝试获取相关证据,以证明当年的过户行为是男方将房屋产权全部赠与给女方,房屋已成为张女士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