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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传销案例:涉案43个亿成员3万多

非法经营传销案例:涉案43个亿成员3万多第三,公司规定代理商可以发展任意等级的代理商和普通会员,普通会员只能发展会员而不能发展代理商。要成为某个等级的代理商,必须像上述规定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量的化妆品。而二次进货时,规定特辑代理商必须一次性进货100套以上,一到三级代理商的进货数量必须达到该等级进货数量要求的一半以上。成为代理商后有三种获利方式,分别为 “零售利润”,即零售产品获取收益;“批发差价”,指低等级代理商从其上线高级代理商处进货时,高级代理商所获得的差价;“感恩提成”,指一名代理商发展或推荐比其等级高或平级的下线代理商,公司会给该代理商其下线代理商每次报单进货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感恩提成”。但是,如果三个月内无业绩即停发提成。 其次,公司根据购进“斑美拉”化妆品特定数量货物的多少由高到低划分特级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普通会员五个等级。加入者必须先从其介绍或推荐者手中购买一套“斑美拉”化妆品,成为公司的普通会

2019年8月30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斑美拉”特大传销案的余某容、闭某成、何某桦等20人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伍某、刘某斌、吕某香等11名从犯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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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近年来由玉林警方破获的涉案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传销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案卷材料就多达556册,光盘71张,检察机关的公诉审查报告长达1405页,字数达58165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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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美拉案的案卷材料堆成了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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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被告人闭某成为攫取非法利益,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亚洲斑美拉美容养生机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斑美拉”公司)。2015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余某容、闭某成共同制定好营销方式和盈利方法后,以销售“斑美拉”化妆品为由,采用拉人头的传销模式来获取非法利益。截止2018年10月9日,该公司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下线38671人,层级24层。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经营金额达43.7亿多元。余某容、闭某成两人在传销活动中非法获利共计13.6亿多元。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该传销团伙组织严密、层级分明、分工明确。为了更好地管理该传销组织,被告人余某容、闭某成在广西桂林设立了“斑美拉”公司办公点,并成立了财务部、报单部、客服部、核账部,同时在广东省广州市设立了物流部及仓库,表面上看俨然是一个大公司的样子,但他们的经营方式却不是单纯的买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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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骗取他人信任,大量发展下线,攫取非法利益,余某容、闭某成设定了如下“严格”的营销规则:

首先,要求每个人必须要有一个已加入者介绍或推荐才可以加盟“斑美拉”公司。新加盟者交钱购买“斑美拉”化妆品成为公司会员或代理商后,介绍人成为新加盟者的上线,并且这种上下线关系始终固定不变。

其次,公司根据购进“斑美拉”化妆品特定数量货物的多少由高到低划分特级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普通会员五个等级。加入者必须先从其介绍或推荐者手中购买一套“斑美拉”化妆品,成为公司的普通会员后,才有资格成为各级代理商。普通会员要成为特级代理商必须再一次性向公司购买500套化妆品;成为一级代理商须购买50套化妆品;成为二级代理商须购买20套化妆品;成为三级代理商须购买10套化妆品。

第三,公司规定代理商可以发展任意等级的代理商和普通会员,普通会员只能发展会员而不能发展代理商。要成为某个等级的代理商,必须像上述规定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量的化妆品。而二次进货时,规定特辑代理商必须一次性进货100套以上,一到三级代理商的进货数量必须达到该等级进货数量要求的一半以上。成为代理商后有三种获利方式,分别为 “零售利润”,即零售产品获取收益;“批发差价”,指低等级代理商从其上线高级代理商处进货时,高级代理商所获得的差价;“感恩提成”,指一名代理商发展或推荐比其等级高或平级的下线代理商,公司会给该代理商其下线代理商每次报单进货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感恩提成”。但是,如果三个月内无业绩即停发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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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如此“严苛”的营销规则里面其实充斥着浓厚的捆绑销售、强迫销售的味道。代理商为了攫取利益,就必须得不断地发展下线,通过下线购买化妆品获利。同时,为了发展下线,公司还组织各级代理商利用微信等网络新媒体夸大宣传“斑美拉”化妆品美容效果,不断展示各地招商会火爆场面,加入者领取巨额现金回报,出国旅游,购买房产、豪车等虚假宣传图片和视频,还不定期组织特辑代理商在全国各地举办“招商会”、“冲特会”、“半门槛升级”等各种活动,流窜各地发展传销人员。

经检察机关审查,截止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何某桦、方某波、劳某等人发展下线多的多达19991人,少的也有40人;经营金额从2百多万元至19亿多元不等;非法获利从10万元至7百多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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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针对斑美拉案案情进行讨论分析

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余某容、闭某成、何某桦等20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行为,已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伍某、刘某斌、吕某香等11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遂对上述11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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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伍某、刘某斌、吕某香等11人宣告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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