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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霸王条款的规定,民法典拟规定媒体报道失实

民法典中关于霸王条款的规定,民法典拟规定媒体报道失实据了解,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有关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前,民法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也曾指出,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精神性人格权,很容易遭到他人的侵犯,且损害后果具有易扩散性和不可逆性。他也呼吁,在不实报道刊出后,应受害人请求,媒体及时作出更正,将可以把对受害人人格权的侵害降低至最低限度,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害。

南都讯 记者程姝雯 实习生吴单 反转新闻、失实爆料频频发生,在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互联网时代,受害人名誉权受到侵害怎么办?4月20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就此作出最新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霸王条款的规定,民法典拟规定媒体报道失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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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记者关注到,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中,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增加一条规定: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更正或者删除。媒体不及时履行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该媒体限期更正或者删除。

这一规定,将为互联网时代更为快速地维权和最大程度减少影响,提供法律保障。

就上述新增条款,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也作出说明:此前在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建议,借鉴《出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受害人有权要求媒体及时更正、删除不实报道。这一建议得到采纳。

据了解,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有关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前,民法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也曾指出,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精神性人格权,很容易遭到他人的侵犯,且损害后果具有易扩散性和不可逆性。他也呼吁,在不实报道刊出后,应受害人请求,媒体及时作出更正,将可以把对受害人人格权的侵害降低至最低限度,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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