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公墓监督管理,加强经营性公墓管理
经营性公墓监督管理,加强经营性公墓管理按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省民政厅采取“双随机”方式明确了经营性公墓年检主要内容、年检程序等其中还提出
日前
云南省民政厅发布
《云南省经营性公墓
年度检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明确了经营性公墓年检
主要内容、年检程序等
其中还提出
省民政厅采取“双随机”方式
按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
进行抽检
详情如下↓↓
为规范经营性公墓经营活动,加强经营性公墓监督管理,维护殡葬市场正规秩序,依据《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民政厅研究起草了《云南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0日。联系人:王秋生
0871-65731362
云南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公墓经营活动,加强经营性公墓监督管理,依据《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审批建立的全省经营性公墓单位。
第三条经营性公墓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审批机关对经营性公墓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各州市民政部门负责对所属经营性公墓单位进行年检。省民政厅采取“双随机”方式,按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检。
第五条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经营性公墓建设、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年检,当年建立的经营性公墓,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六条 经营性公墓年检主要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情况。
(二)内部管理与队伍建设情况。
(三)经营和服务情况。
(四)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五)促进殡葬改革工作情况。
由省民政厅制定《云南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验评分表》,细化、量化年检内容,统一评分标准,根据政策变化和工作实际及时做出调整。
第七条经营性公墓年检程序:
(一)州市民政部门下达年检通知。
(二)经营性公墓单位提交相关资料。
(三)由专家、从业者以及民政部门人员组成评审组,依照《云南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验评分表》,通过殡葬信息化系统对年检资料进行集中评审。
(四)由民政部门人员、公墓单位代表组成联合工作组,依照《云南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验评分表》,对经营性公墓建设、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现场打分。
(五)汇总年检情况,年检结果提交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六)核发《公墓年检合格证》,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第八条经营性公墓年检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内部管理有关资料。
(二)队伍建设有关资料。
(三)经营服务有关资料。
(四)价格管理有关资料。
(五)执行政策有关资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经营性公墓年检实施:
(一)资料评审
1.由安全、价格、法律等方面专家以及公墓单位、殡葬协会等从业人员,负责殡葬工作的民政部门人员,组成5至7人评审组。
2.依照《云南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验评分表》,根据职能分工,逐项评审,现场打分。
3.作出评审结论,提出意见建议,向公墓单位反馈。
(二)实地检查
1.由负责殡葬工作的民政部门人员,公墓单位代表等,组成3至5人工作组。
2.民政部门人员负责检查评分,公墓单位代表负责监督。公墓单位代表应交叉监督。
3.依照《云南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验评分表》,逐项检查,现场打分。同时,现场核实资料评审中存在的问题。
4.工作组边检查边指导,现场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建议。
5.反馈检查情况。
第十条年检结果应用
(一)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为年检合格单位,予以核发《公墓年检合格证》。
(二)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复检合格后予以核发《公墓年检合格证》。复检仍不合格的为年检不合格单位。
(三)年检连续2年不合格的,第三年停止公墓经营资格,不予换发《公墓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通过年检,发现有违反殡葬管理规定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可以依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省民政厅在抽检中发现未实施年检或年检未合格而核发《公墓年检合格证》的,责令收回《公墓年检合格证》,并判定该单位当年年检为不合格。对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范由云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3年。
资料:云南省民政厅
信息员:赵江
编辑:郭晨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