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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案二审为何拖了2年(劳荣枝案二审争议焦点汇总)

劳荣枝案二审为何拖了2年(劳荣枝案二审争议焦点汇总)二审开庭第一天,就有媒体传出了一份涉及劳荣枝参与常州案的问讯笔录,因超过30分钟单人讯问,被以非法证据排除的消息。一、审讯程序不当对于第一个问题,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考虑到劳荣枝案涉案庞杂,性质恶劣,而且在二审中劳荣枝又推翻了很多被一审认定的供述,法盒估计短时间内可能很难能出结果(参考一审的判决,足足等待了一年之久)。对于第二个问题,即二审会不会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对劳荣枝执行死刑。我想在二审前,可能所有人都会觉得劳荣枝的上诉不过只在苟延残喘,拖延死期。可是在经历二审过后,种种迹象表明,劳荣枝的死似乎不再板上钉钉。

劳荣枝案二审为何拖了2年(劳荣枝案二审争议焦点汇总)(1)

耗时三日,劳荣枝案二审终于在前天(20号)结束了。

法院最终还是选择择期宣判,虽然不免让人有点失望,不过这也在意料之内,情理之中。

劳荣枝案本身就错综复杂,共涉四起恶性犯罪案件。再加上时隔多年,共犯法子英早已伏法(1999年12月28日被执行枪决),死无对证。现存证据又极其有限,导致审理起来十分困难,光法庭调查就进行了两天有余。在这里必须得向江西省高院和省检察院的相关法律工作者道一声辛苦。

可能更多人关心的是,最终的判决结果到底要多久才能出来?二审究竟会不会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

对于第一个问题,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考虑到劳荣枝案涉案庞杂,性质恶劣,而且在二审中劳荣枝又推翻了很多被一审认定的供述,法盒估计短时间内可能很难能出结果(参考一审的判决,足足等待了一年之久)。

对于第二个问题,即二审会不会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对劳荣枝执行死刑。我想在二审前,可能所有人都会觉得劳荣枝的上诉不过只在苟延残喘,拖延死期。可是在经历二审过后,种种迹象表明,劳荣枝的死似乎不再板上钉钉。

劳荣枝案二审为何拖了2年(劳荣枝案二审争议焦点汇总)(2)

一、审讯程序不当

二审开庭第一天,就有媒体传出了一份涉及劳荣枝参与常州案的问讯笔录,因超过30分钟单人讯问,被以非法证据排除的消息。

这是一个非常不好的开头。

因为本案的实物证据极其匮乏,定案大部分都是依据劳荣枝与法子英的供述。一旦这类言词证据出现问题,那么就会直接动摇一审定罪的根基。

无独有偶,劳的辩护律师吴丹红又提出了在审讯过程中还涉嫌疲劳审讯的问题。

他认为劳荣枝从厦门移送至南昌公安后,侦查人员对劳荣枝的审讯时间长达23小时58分,而按照规定审讯不应超过24小时,前前后后仅差2分钟。虽然没有超过法定的讯问期限,但是如此久的讯问时间,免不了对劳构成难以承受的痛苦。

劳荣枝还称,自己在审讯过程中被一名侦查人员恐吓,才在核查报告上签字。劳荣枝辩护人提出,侦查人员还给劳荣枝买化妆品、唇膏,不知道这是否有致幻物质,怀疑以此哄骗劳荣枝。

以上几点,如果法院后续查明属实,那么以此得来的证据除可以补正的之外,全部要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这对检方证据链的冲击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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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审程序违法

同样是程序上的问题,这一次吴律师从侦查阶段打到了一审上。

他认为一审法院审判组织的组成人员违法,系三人合议庭而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七人合议庭;且一审法院在起诉的罪名外给劳荣枝增加了故意杀人罪的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同属于程序违法。

前者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不过也有人提出质疑,在21年的刑诉解释出台之前,刑诉法中并无明文规定此类案件是“应当”由七人合议庭组成。

在这里,我个人还是认为应该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

后者则是根据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只能变更公诉机关起诉不当的罪名而无权主动增加公诉机关未公诉罪名。在南昌、温州两起案件中,公诉机关仅指控劳荣枝犯抢劫罪,未起诉劳荣枝故意杀人。所以吴律师认为,一审法院的做法违背中立原则,破坏了辩控结构制度,超出了检察院公诉范围,一审法院扮演了控方的角色,无法做到客观中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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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荣枝的翻供

上文就提到,检方赖以定罪的证据以言词证据为主,而实物证据极其匮乏。在这个情况下,劳荣枝在二审中又推翻了大量的供述。

例如18号的庭审中,劳荣枝承认了南昌案中的抢劫、偷窃行为,却极力否认有预谋绑架、杀人行为。对温州出租屋内杀害二人的指控,劳荣枝辩称只负责了与受害人商谈租房事宜,捆绑、杀害二人系法子英所为。在常州案中,对于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色诱、捆绑、威胁等情节,劳荣枝均予以否认。其承认参与绑架,但称自己是被动参与了绑架,只是从犯。在合肥案中,劳荣枝否认对殷某诱骗,称殷某是主动联系她后来的出租屋。同时,她对于绳子捆绑情节也予以否认……

辩方认为,现有证据以主观证据(口供)为主、客观证据(物证)缺失,并不能证明劳荣枝与法子英有共谋杀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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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后一案的疑点

在合肥案中,一审判决书认定:当晚21时许,殷某给妻子打电话要求其准备钱与法子英见面,并按劳荣枝和法子英要求写了二张字条,劳荣枝在字条上添加了“少一分钱我就没命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死的比刚才那个人还快”等内容。对于上述字条内容,法庭安排了对字条做笔迹鉴定的两名鉴定师出庭作证。

两名鉴定人当庭陈述,字条上“这件事千万不要让别人知道”“现在放下电话,晚15分钟我就没命了,他们一定会让我死的比刚才那个人还惨”等内容系两个人的笔迹,未指明是否有劳荣枝的笔迹在里面。

殷某之死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辩方认为,在已经生效并执行的法子英案判决书,已经认定由法子英杀害殷某,而在南昌中院关于劳荣枝案的一审判决却未认定,同时让劳荣枝和法子英共同承担刑事责任,这并不是“有利于被告”原则,而是“不利于被告”的原则。刑法上如果不能确定被害人是谁杀死的,就没办法确定哪一个具体的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不是两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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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共犯还是胁从犯?

劳荣枝几乎在每一轮发言时都要强调自己的思想受到法子英的禁锢、行为遭受了他的胁迫、身体上受到了他的殴打。

她甚至语出惊人:自己是被法子英强奸,毁掉清白之后才会选择跟他走的。自己之所以一直不敢逃离他,是因为他以自己全家人的性命相威胁。

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可以说,对于共犯还是胁从犯的认定,无疑是劳荣枝能否坐实死刑的关键。而在这一点上,无论是检方还是辩方都没有实质性的证据加以佐证。

并且辩方还提出了有关实行过限的主张。

辩方认为南昌案件、温州案件、合肥案件中的杀人行为系法子英单独实施的,属于实行过限,劳荣枝没有参与共谋,没有参与杀人,劳荣枝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被害人死亡,不应由劳荣枝承担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理由是一审虽然认定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但是对被告人明知应知被害人死亡结果是对其主观意图的推定,证据不客观不充分,本案四起犯罪事实的定罪证据没有排除合理怀疑,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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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整个二审下来,控辩双方的对抗明显要比一审激烈。可能很多人对劳荣枝和其辩护人的“狡辩”嗤之以鼻,但从另一个角度来想,这绝对是二审相较于一审的一种可褒奖的进步。因为无论被告人有多么的道德败坏,多么的其罪当诛,都应该在诉讼中充分保证他的辩护权。

吴律师不愧是证据法领域的专家,他一针见血地指出了从侦查到一审存在的程序违法与本案关键证据匮乏,检方推理定罪现象严重的问题(与一审中跟徐庶进曹营一样的法援律师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还是希望法院能将此案办成铁案。无论二审的结果是维持原判还是发回重审,我想劳荣枝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不过在此之前更重要的是一定要保证对她的判罚容不得半点瑕疵,一定要让这桩从上个世纪遗留下的罪孽,得到板上钉钉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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