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赡养儿子的必须要多分遗产吗?对父母尽更多赡养义务的子女
父母赡养儿子的必须要多分遗产吗?对父母尽更多赡养义务的子女案件回放但已经不再适宜现在的时代答案是肯定的!“养儿防老”是中国上千年以来的传统思想
对父母尽更多赡养义务的子女
是否可多分遗产?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19日
公布的一起案例说明
答案是肯定的!
“养儿防老”
是中国上千年以来的传统思想
但已经不再适宜现在的时代
案件回放
李老太太与被继承人樊大爷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四女即本案原、被告,分别为长女樊某甲,次女樊某乙,三女樊某丙,四女樊某丁,后四个女儿均相继出嫁,二老独自在家生活。
1999年左右,四女樊某丁与丈夫离婚,带着年幼的儿子小韩回到娘家与父母共同生活,三个姐姐偶尔来探望父母。
2003年,樊大爷夫妇与四女樊某丁签订赡养协议,约定二老由女儿樊某丁照料直至百年,二老将现有的三间土墙房等财产赠与女儿樊某丁,但二老在世期间樊某丁不得处理。
2008年至2009年,樊某丁将樊大爷夫妇原有的三间土墙房扒除后重新建造了二层楼房,后又陆陆续续建造了其他房屋。
2010年,李老太太去世。
2016年6月,樊某丁、小韩和樊大爷共同居住的房屋被征收,三人分别与拆迁公司签订了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其中,樊大爷名下被拆除房屋系樊某丁建造的二层楼房,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系由樊某丁代签,其名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共有拆迁补偿款952583元,该款系樊某丁领取并保管。
2016年7月27日,樊大爷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樊大爷夫妇的丧事相关事宜及费用均由樊某丁一人负责。
后樊某甲、樊某乙认为樊大爷名下的拆迁利益属樊老头留下的遗产,诉至法院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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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樊大爷名下的拆迁补偿款952583元属其遗产,鉴于樊某丁对樊大爷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樊某丁可继承上述补偿款55%的份额即523820.65元,樊某甲、樊某乙、樊某丙各继承15%的份额即142887.45元。因上述款项均在樊某丁处,故由樊某丁向樊某甲、樊某乙、樊某丙各返还142887.45元。
后樊某丁不服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樊某丁补偿樊某甲、樊某乙各人民币5万元,樊某甲、樊某乙、樊某丙不再对樊大爷夫妇留下的遗产主张权利。
关于遗产如何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樊大爷只有四个女儿是其继承人,其中三个女儿只是偶尔回家探望老夫妻,只有四女樊某丁在樊大爷在世时长期与其共同生活,对樊大爷尽心照料,可以认定樊某丁对樊大爷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和调解。
这个案子是四个姐妹之间的纠纷
并不牵涉到兄弟
然而,即便老人有女又有子
只要是老人没有留下遗嘱
女儿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儿子不尽或者尽了很少的赡养义务
仍然应当是女儿分得更多的财产
因为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
并不因男女而有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