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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立法目的,如何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山东省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立法目的,如何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佩戴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重大危险源缺乏有效管控等,都会成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因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9类事项应当进行定期排查。《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试生产,化工装置开停车,因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疫情、放假等因素存在复工复产情形,周边环境、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发生改变,发生事故或者险情等6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项排查,确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整治。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于民星

3月29日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同志等解读《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从发布会获悉,《办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三种方式进行事故隐患排查。

山东省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立法目的,如何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

会上,山东省应急厅政策法规处处长、二级巡视员王传忠对此进行了详细介绍。“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的形式,《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作出了相关规定。”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机械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管理,实现了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实时监控。适应时代的发展,《办法》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的实时监控,常态化开展事故隐患的日常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佩戴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重大危险源缺乏有效管控等,都会成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因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9类事项应当进行定期排查。

《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试生产,化工装置开停车,因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疫情、放假等因素存在复工复产情形,周边环境、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发生改变,发生事故或者险情等6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项排查,确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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