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非法集资有哪些?我参与的是非法集资还是传销
目前非法集资有哪些?我参与的是非法集资还是传销目前,非法集资和传销等相互交织的骗局已经屡见不鲜。如“云联惠”、“麦点商城”、“万家购物”、“联购公司”等。那么,类似案件到底是非法集资还是传销呢?首先我们来看看法院对有关案件的判决。我参与的到底是非法集资还是传销?1999年1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说明,非法集资包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具体规定请自行查阅该司法解释,小编就不在这里赘述了。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传
最近,金融骗局预警发现部分自媒体为了个人利益发布“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追回来的钱一律上交国家”等类似谣言,甚至和犯罪团伙同流合污,诱导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参与者、被害者不要报案。
昨天晚上金融骗局预警的小编在一个反传防骗交流群里,因“参与非法集资相关部门能不能退返”的问题引发双方激励的讨论。主要分为两个观点,一方认为“参与非法集资国家不会给你买单”、“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追回来的钱一律上交国家”、“传销也是非法集资”;另外一方则认为“非法集资是要退回来的”。
实际上,非法集资和传销有着本质的区别,另外关于涉案财物追缴处置的方式也不同。想要搞明白哪方说的正确,必须先要了解清楚什么是非法集资和传销。
什么是非法集资?什么是传销?
1999年1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说明,非法集资包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具体规定请自行查阅该司法解释,小编就不在这里赘述了。
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明确指出,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我参与的到底是非法集资还是传销?
目前,非法集资和传销等相互交织的骗局已经屡见不鲜。如“云联惠”、“麦点商城”、“万家购物”、“联购公司”等。那么,类似案件到底是非法集资还是传销呢?首先我们来看看法院对有关案件的判决。
2014年7月21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联购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巍巍等4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联购公司通过在网站上张贴公告、发放纸质宣传资料等手段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消费=存钱=免费”、“消费200即可参加返利,每200为一个返利权、最高可返200”的消费理念,并在全国各地发展代理商、加盟商家、会员。为维持公司的持续运作,联购公司先后采用浮动返利、固定返利模式经营网站。
浮动返利期间,公司将每日收到的推广费中的50%作为返利总金额平均分配给所有拥有返利权的会员;固定返利期间,则由公司确定每个返利权对应的金额对会员进行返利,同时对代理商、加盟商按照会员消费金额的一定比例发放佣金。
该种经营模式明显也存在传销行为。并且,沈巍巍、饶益平均提出其行为应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法院为何却还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宣判呢?
法院是这样认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要特征为“拉人头”及“组成层级并在层级内复式计酬”。本案中,沈巍巍等四人建立的联购公司虽也存在区域代理、加盟商、会员等层级,但沈巍巍等四人并不在该层级之中,也不以会员消费金额计酬,故没有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9年5月28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币币通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某某等3人共同商量以币币通公司为平台从事传销活动,并通过他人先后制作了交易网站“中国币币通”,制定了网站交易“承兑币”的相关规则,以向会员提供八种不同级别“承兑币”矿机租赁服务使会员获得所谓挖矿静态收益的“承兑币”为幌子,要求参加者至少缴纳最低级别的矿机租赁费用取得会员资格。
成为会员后,可以发展新的会员,并获取新发展会员充值金额的15%作为奖励,升级为“矿主”的会员可从其新发展会员每天的“收益”中提取2%。会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矿工、矿主、县区代理、市级代理、省级代理等级别。
币币通公司的种经营模式明显存在传销行为。但刘某某等3人均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法院为何却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宣判呢?
法院是这样认定的:本案中,传销参与人员在加入传销组织时,需要交纳一定费用来购买“承兑币”,进而获得加入资格。
传销参与人员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形成矿工、矿主、县、市、省代理等层级,发展人员后对应的上级能够获得不同比例的返点,参加者购买“承兑币”后每日所获静态收益属于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币币通公司对外宣传“承兑币”时承诺短期内能获得6-10倍巨额收益,并人为操纵“承兑币”价格,制造只升不降的假象,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然而,币币通公司本身并无任何实体经济支撑,“承兑币”本身也无任何价值,收取的入门费过半用于提现返点或公司运营,绝无能力兑现宣传承诺,并对将要获利的账户采取封户等措施,延迟或者阻碍资金流出,明显具有骗取财物的故意。
该传销活动模式本质上是以后加入者交纳的入门费来维持先加入者的获利,不具有持续性。刘某某等3人隐瞒该关键事实,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虚假宣传,收取3000余万元传销资金,组织、领导的传销参与人员达3000余人,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
刘某某等3人共同策划、发起了该传销活动,对于该传销活动的运营模式均是明知的,具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主观故意。其中,刘某某属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公司重要事项的决策人,朱某某在传销活动中负责管理、培训等职责,杨某某在传销活动中负责宣传、业务咨询等职责,均属于法律规定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因此,刘某某等3人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我的损失可以拿回来吗?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传销属违法行为,其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追回的资金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另外,按照《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参加传销的,工商部门还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从人道主义来讲,传销参与者本身也属于被骗而加入的,虽然他们是害人者,但也是被骗者。所以很多相关部门,并没有对传销参与者进行罚款。
但参与非法集资的被害人则可以拿回自己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1998年7月13日,国家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2010年12月13日,两高一部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关于涉案财物追缴处置问题”有了详细的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判决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2019年1月30日,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再次明确了上述规定。
另外,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主犯是按非法集资予以定罪,其他骨干人员是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予以定罪的。例如,2019年5月29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的“圣币公司”案。该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等10人均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刑;其余骨干人员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刑。
该案中,法院最终判令各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追缴不足部分,由各被告人予以退赔;查封、扣押的用赃款购买的汽车予以追缴,由公安机关返还被害人。
同时,还有法院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判令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例如,2019年9月4日,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宣判的“怀来东忆商贸公司”传销案。当然这种类似案件非常少。
金融骗局预警提醒:不管自己参与的是涉嫌传销的活动,还是非法集资活动,都应当积极报案、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取证,不要信谣、传谣。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参与者自己不报案、登记,等于自己放弃了自己的权益。更不要听信谣言认为报案没有用。最终是传销还是非法集资,是需要法院予以定性的,而不是按照什么罪来查处的。不然最终损失的只有你自己。来来源:金融骗局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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