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其兄弟有权继承遗产吗?男子去世引继承纷争
丈夫去世其兄弟有权继承遗产吗?男子去世引继承纷争庭审中,原告黄大某、赵某、黄小某主张黄某生前购买房屋由三人共有,三人向宋某支付应得继承份额的折价款。原告提出,首付款中有19.3万元来源于黄大某、赵某的借款,黄某去世后,第三人宋某某(黄某表妹)已代为清偿剩余银行贷款34万余元,宋某应在继承房屋的同时承担相应债务。被告宋某同意房屋由原告共有,但主张19.3万元首付款是由黄某转账至二人账户、由二人代为支付的,并非是借款,应属于黄某遗产,要求对黄某遗产进行合理分配,并提出反诉要求按四人份均分黄某生前购买的宝马车一辆及黄某公司支付的20万元抚恤金。#02#01由于袁某带着儿子宋某定居河南,对黄某的生活知之甚少,而黄某生前远在江西九江工作,黄大某、赵某年事已高,对黄某的财产状况也不甚了解,如何确定遗产范围成了摆在承办法官面前的首要难题。为查明黄某财产状况,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根据被告宋某的申请,远赴江西九江,连续五天奔走于九江市各大银
男子因病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年迈的父母与年幼的儿子为遗产分割闹上法庭。遗产究竟归谁,又该如何分配?近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法定继承纠纷,依法作出判决获当事人点赞。
案情介绍
原告黄大某、赵某系被继承人黄某的父母,黄小某系黄某第一次婚姻的婚生女,由黄某抚养,常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2011年黄某与袁某再婚后生育儿子宋某,双方于2016年协议离婚,袁某自此带儿子宋某回河南老家生活。2019年10月14日,黄某因蛛网膜下出血在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死亡,未留下遗嘱。黄某病故后,黄大某、赵某、黄小某与宋某因继承问题多次协商不成,遂诉至夷陵法院。
审理过程
#01
由于袁某带着儿子宋某定居河南,对黄某的生活知之甚少,而黄某生前远在江西九江工作,黄大某、赵某年事已高,对黄某的财产状况也不甚了解,如何确定遗产范围成了摆在承办法官面前的首要难题。
为查明黄某财产状况,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根据被告宋某的申请,远赴江西九江,连续五天奔走于九江市各大银行、房管部门、车管部门、社保部门及黄某生前所在单位进行调查取证,并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
#02
庭审中,原告黄大某、赵某、黄小某主张黄某生前购买房屋由三人共有,三人向宋某支付应得继承份额的折价款。原告提出,首付款中有19.3万元来源于黄大某、赵某的借款,黄某去世后,第三人宋某某(黄某表妹)已代为清偿剩余银行贷款34万余元,宋某应在继承房屋的同时承担相应债务。被告宋某同意房屋由原告共有,但主张19.3万元首付款是由黄某转账至二人账户、由二人代为支付的,并非是借款,应属于黄某遗产,要求对黄某遗产进行合理分配,并提出反诉要求按四人份均分黄某生前购买的宝马车一辆及黄某公司支付的20万元抚恤金。
#03
承办法官耐心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从庭审证据到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逐一详细讲解,告知原告在无证据证实19.3万元的首付款是借款的情况下,应纳入黄某遗产处理;向被告释明20万元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继承范围,应按共有物分割另案处理,而黄某生前购买的车辆下落不明、实际权利人不明,无法依据车辆登记信息确定该车辆为黄某遗产,暂不宜确定为黄某遗产。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房屋由黄大某、赵某、黄小某所有,由三人按继承份额向被告宋某补偿款项,但对于遗产继承份额依旧争论不休。
审判结果
事关老人的养老问题和未成年人的亲身利益,承办法官庭后仔细研究卷宗材料和法律规定,就黄某的遗产分割问题进行了充分合议。考虑到原告黄大某、赵某二人年事已高,无相应劳动能力,依靠黄某赡养,在黄某去世后其二人更是需要肩负黄小某的抚养义务;而黄小某与宋某均未成年,本应由黄某抚养,黄某的离世无疑对两个孩子的成长造成了不小的影响。为了使得黄某年迈的父母老有所依,也为了保障黄某年幼的儿女幼有所长,最终,夷陵法院综合确定黄大某、赵某的继承比例均为30%,黄小某与宋某的继承比例均为20%,判决黄某生前购买的房屋由原告赵某、黄大某、黄小某共同所有,截至黄某去世时案涉房产已实际支付的首付款及按揭贷款本金共28万余元作为黄某遗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即对房产上无任何权利负担部分的价值进行分割),原告赵某、黄大某、黄小某向被告宋某给付遗产折价款5.6万余元。
后语
这份于法有据、于理适宜的判决,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时,兼具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双方当事人对此结果均表示服判,并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宋某的母亲袁某对法院干警的依法履职及不辞辛苦的调查取证表示衷心感谢,向承办法官送上题有“公正执法,清正廉洁”的锦旗一面以表谢意。
来源:夷陵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