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结扎意外怀孕赔偿标准(丈夫结扎完妻子却怀孕了)
女性结扎意外怀孕赔偿标准(丈夫结扎完妻子却怀孕了)经过家里人的考虑,黄先生的妻子实施了人工流产手术。由于男子结扎的难度比女子结扎的难度小一些,痛苦也轻一些,心疼妻子的黄先生去做结扎手术,就是为了不让妻子的身体受到伤害,但这次意外怀孕无疑给黄先生和其妻子带来了伤害。手术结束之后,黄先生按照医院的要求,在三个月之内进行避孕,其余之后就再也没有避孕。黄先生和其妻子都没有想到的是,结扎手术并没有发挥实质上的作用。距离结扎手术一年之后,黄先生的妻子在医院检查出了怀孕,这让黄先生和其妻子茫然又愤怒。已经做了结扎手术,为什么还会怀孕?
丈夫已经做了结扎手术,一年后妻子却怀了孕,医院明明说了结扎手术三个月后不用再做避孕,妻子又为何再次怀孕,这种事医院竟也会失误?
这是发生于厦门的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妻子流产之后,丈夫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结扎手术手术后妻子为何会怀孕?被告上法庭的医院会承担何种责任?
2019年12月,和妻子一起考虑了许久的黄先生,最终决定到厦门某医院来进行结扎手术,手术结束之后,缴纳了2000多元的手术费用。
手术结束之后,黄先生按照医院的要求,在三个月之内进行避孕,其余之后就再也没有避孕。
黄先生和其妻子都没有想到的是,结扎手术并没有发挥实质上的作用。距离结扎手术一年之后,黄先生的妻子在医院检查出了怀孕,这让黄先生和其妻子茫然又愤怒。
已经做了结扎手术,为什么还会怀孕?
由于男子结扎的难度比女子结扎的难度小一些,痛苦也轻一些,心疼妻子的黄先生去做结扎手术,就是为了不让妻子的身体受到伤害,但这次意外怀孕无疑给黄先生和其妻子带来了伤害。
经过家里人的考虑,黄先生的妻子实施了人工流产手术。
2021年3月,妻子流产手术之后,黄先生前往了其他的医院检查其精液,检查出其精子活动率高达60%。2021年4月,黄先生又一次前往为其做结扎手术的医院检查,发现精子活动率为百分之54.2%。
这样的结果表明,如果黄先生和其妻子不做避孕措施的话,仍然有非常高的概率怀孕。
这让黄先生和其妻子异常愤怒,那么他们做这个结扎手术的意义何在?愤怒的黄先生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医院表明,医生曾明确向黄先生告知过,结扎手术之后,需要3至6个月,不少于十次的排精之后才能将精子完全排净,而且结扎手术的有效率并非100%,手术之后,两年之内可能会自然而然的痊愈。
但黄先生表示,当时他清楚的记得医院方只告诉他术后三个月之内需要避孕,之后就不需要再避孕了,因为听取了医院的话没有采取避孕措施,才导致了现在这样的意外。
医院认为,其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已经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将手术相关的风险和注意事项尽数告诉给黄先生了。
但是当法院要求医院提供黄先生所签订的知情同意书时,医院不知为何,却没能提供。
最终法院以医院侵害了黄先生及其配偶的健康权,要求医院向黄先生及其妻子承担侵权责任,履行赔偿义务,赔偿双方金额共计一万多元。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我们知道,医务工作人员在为病人开药和手术之后为了避免意外的发生,一般都会将注意事项告知给病人,这就是医务工作人员所要履行的告知义务。
关于医务工作人员的告知义务,我国《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将告知义务分为了普通说明义务与特殊说明义务,而本案件中所涉及的为普通说明义务,也就是医务工作人员应该向病人告知治疗效果和治疗后的注意事项、治疗方案、会诊等。
本案件中,双方各执一词。医院表明医生已经充分地向黄先生告知了手术的注意事项和相关风险,而黄先生则向法院表明医院只告知他在三个月之内避孕即可,其余的并未向他说明。
在跟医疗损害责任有关的案件中,手术知情同意书往往是确定责任的关键,也是医院在运营过程中应该留存的档案,医院至少应该留存手术知情同意书以备查。
按照法律的规定,医院至少应该提供手术知情同意书,但医院无法向法院提供手术知情同意书,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
我国《民法典》规定,作为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患者在诊疗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为医院未能够完全的履行告知义务,导致黄先生与其妻子未采取避孕措施,妻子怀孕并最终流产,这对于黄先生和其妻子的身体和精神都造成了伤害,侵害了黄先生及其妻子的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法院判决医院向黄先生及其妻子赔偿损失的判决结果是合理的。
医院治病救人,病人想要获得健康,医院的告知义务与病人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所以医院应该充分地履行其告知义务,将手术的风险、注意事项、会诊等告知给病人,保障病人的知情权。
看到这里的观众朋友们,大家对于医院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结扎后的夫妻怀孕流产,夫妻双方将医院告上法庭的案件如何看待?欢迎大家一起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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