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城市更新与征地补偿,深圳将出台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办法
深圳的城市更新与征地补偿,深圳将出台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办法五是明确了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程序终止的条件。《规定》对《更新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了落实和细化,明确要求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前告知区政府,区政府应当及时终止该房屋征收程序。四是提出建立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决定的预告程序。为避免信息交流不充分,导致市场主体及物业权利人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与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相冲突的情况,《规定》设置了房屋征收决定预告程序,即区政府批准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当发布房屋征收决定预告,预告期为10个工作日,预告期内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应当在预告期届满前告知区政府。一是要求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基本情况双向沟通机制。城市更新项目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或者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时,要求市场主体与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之间建立关于项目基本情况的双向沟通机制。通过市场主体与区城市更新
来源:读特
7月30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开征求《深圳市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意见。
据悉,《规定》的起草,一方面落实于今年3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关于未签约房屋依法实施征收的相关内容,另一方面结合国家和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对征收实施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围绕着规范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目标,《规定》的主要内容设置如下:
一是要求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基本情况双向沟通机制。城市更新项目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或者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时,要求市场主体与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之间建立关于项目基本情况的双向沟通机制。通过市场主体与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之间及时对接项目进展,实现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对房屋征收程序的衔接。
二是明确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程序的启动。基于实施房屋征收审慎性的考虑,设置了房屋征收启动条件及必要性的审查程序,即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对城市更新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启动条件及启动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决定。
三是要求按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规定了房屋所有权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并且提出听证要求的,区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四是提出建立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决定的预告程序。为避免信息交流不充分,导致市场主体及物业权利人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与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相冲突的情况,《规定》设置了房屋征收决定预告程序,即区政府批准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当发布房屋征收决定预告,预告期为10个工作日,预告期内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应当在预告期届满前告知区政府。
五是明确了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程序终止的条件。《规定》对《更新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了落实和细化,明确要求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前告知区政府,区政府应当及时终止该房屋征收程序。
六是衔接了深圳市现有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明确对被征收房屋评估测绘等房屋征收程序的共性内容,均参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政策执行。
据了解,为有效破解搬迁难这一长期影响深圳城市更新高效推进的深层次障碍,《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创设了“个别征收 行政诉讼”制度,并要求深圳市另行制定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的具体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部分房屋的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更新条例》)《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针对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起草了《深圳市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规定(征求意见稿)》。
目前《规定》征求意见稿件正在征求意见当中,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8月13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1036室(邮编51803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csgxj@pnr.sz.gov.cn。
(原标题《深圳将出台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办法》)
(作者:深圳新闻网记者 曾舒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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