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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十级伤残要求赔二十万(临时工卸货摔成十级伤残)

临时工十级伤残要求赔二十万(临时工卸货摔成十级伤残)2021年11月15日,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确认被鉴定人即原告老何因伤构成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210日、营养90日和护理90日。老何为此花费伤残鉴定费1950元和律师费5000元。法院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老何在卸货作业期间,攀爬车辆时滑落造成受伤,作为提供劳务一方的老何未检查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而被告“张老板”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尽管理和安全监督职责,需承担7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老板”赔偿原告老何损失13.6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老何(化名)是“张老板”(化名)雇佣的员工,负责货物的装卸,双方约定“工作一天算一天”。在一次卸货作业中,老何摔倒,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老何只能向上海奉贤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老板”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22万余元。法院会支持吗?

临时工不慎摔成十级伤残

2020年5月13日,老何根据“张老板”的要求,在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的某仓库进行卸货作业。中途,他在攀爬车辆时滑落摔倒,造成右跟骨受伤。经手术治疗及伤残鉴定,老何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90日和休息期为210日。老何认为,“张老板”应赔偿自己的损失22万余元。

被告“张老板”辩称,其于2020年5月1日接手相关业务,并与原告老何形成临时的雇佣关系,报酬为每月5000元,工作一天算一天。

2020年5月13日,老何因粗心大意,在卸货作业时受伤至医院治疗,期间,他为老何垫付医疗费等计6万元左右,相关损失应按责任分担。被告方有一合伙人,其中部分垫付款项由合伙人出资,此后合伙人再也未出现。此外,“张老板”称曾为老何投保人身意外险,至目前尚未理赔。

临时工十级伤残要求赔二十万(临时工卸货摔成十级伤残)(1)

法院:被告方承担70%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从2020年5月1日起,老何为被告“张老板”提供劳务并取得报酬,报酬标准为每月5000元。2020年5月13日,老何在工作期间进行卸货作业,攀爬车辆时滑落造成受伤,经送医治疗,诊断为右足跟骨骨折并先后两次住院治疗计30天,花费医疗费5万3千余元(其中近3000元由原告老何支付,另5万余元由被告垫付,垫付款中含伙食费)。期间,被告为老何垫付护工费用1680元。

2021年11月15日,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确认被鉴定人即原告老何因伤构成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210日、营养90日和护理90日。老何为此花费伤残鉴定费1950元和律师费5000元。

法院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老何在卸货作业期间,攀爬车辆时滑落造成受伤,作为提供劳务一方的老何未检查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而被告“张老板”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尽管理和安全监督职责,需承担7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老板”赔偿原告老何损失13.6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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