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我为群众办实事)
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我为群众办实事)由于被执行人蓝某某所在的广东省广州市属于疫情防控中风险地区,暂时不合适返回博白,于是,蓝某某委托他人到博白县法院代缴执行款。4月22日上午,在刘丽金法官的主持下,委托人将12万元现金交到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的手上。陈某某当场清点钱款,确认无误后签下了执行完毕结案申请书。至此,该案执行完毕。刘丽金接到该执行案件后,第一时间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所有存款,并将冻结裁定书邮寄给被执行人。期间,她还多次打电话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的法律后果,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被执行人蓝某某也因名下所有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均被冻结,工作和生活受到了诸多不利的影响。当其所任职的公司告知他,无法将工资汇入其工资账户,希望其尽快处理好银行卡被冻结一事时,蓝某某这才察觉到事情的严重性。于是,他主动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进行协商和解。经过双方多次电话沟通协商,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最终同意被执行人蓝某某以一次性支付12万元(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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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刘法官,10天就帮我把钱要回来了,真的非常感谢您!”4月22日上午,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握着博白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刘丽金的手,激动地说道。
基本案情
被告蓝某某分别于2017年3月29日、2017年4月3日向原告陈某某借款75000元、80000元并立下借条给原告陈某某收执,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7月1日、2017年8月1日。借款到期后原告陈某某多次催款未果,于2021年5月10日诉至博白县法院。
案经博白县法院依法审理,支持了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5000元给原告,并支付逾期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并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2022年4月11日,原告向博白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刘丽金接到该执行案件后,第一时间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所有存款,并将冻结裁定书邮寄给被执行人。期间,她还多次打电话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的法律后果,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被执行人蓝某某也因名下所有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均被冻结,工作和生活受到了诸多不利的影响。当其所任职的公司告知他,无法将工资汇入其工资账户,希望其尽快处理好银行卡被冻结一事时,蓝某某这才察觉到事情的严重性。于是,他主动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进行协商和解。经过双方多次电话沟通协商,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最终同意被执行人蓝某某以一次性支付12万元(包含执行费)了结此事。
由于被执行人蓝某某所在的广东省广州市属于疫情防控中风险地区,暂时不合适返回博白,于是,蓝某某委托他人到博白县法院代缴执行款。4月22日上午,在刘丽金法官的主持下,委托人将12万元现金交到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的手上。陈某某当场清点钱款,确认无误后签下了执行完毕结案申请书。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作 者 | 符真林
稿件编辑 | 陈 莹 黄琪富
图文编辑 | 李 艳
审 核 | 梁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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