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分析师速成班有什么套路(数据法工作坊即兴发言数据法的4W问题)
数据分析师速成班有什么套路(数据法工作坊即兴发言数据法的4W问题)4w,即what,why,how(后面有个字母w,我就是硬凑成4w了) and wherev也好w也罢,都是即兴发言,那我就将错就错分享一下“数据法的4w问题”吧。好吧,既然叶老师委以重任,那就干呗。讲什么好呢?因为工作坊打着华南理工大学的名号,我突然回想起20多年前在华工上大学时学五食堂旁边有个学生创业的生活服务站,名叫4 u,意为for u为你们服务。我就想,我们工作坊是为我们自己服务的,应该叫4 v(音意为for we 虽然语法上应该叫for us),不管了,喜欢标新立异的我,就决定第一次和各位分享的主题就叫:“数据法的4v问题”,讲讲数据法和我们的关系。谁知昨天看叶老师发的通知,我的分享主题变成了“数据法的4w问题”,正想和叶老师纠正一下,后来才发现是我自己发给他的题目,把v错打成w了。
作者:梁灯 首发于“创投法律顾问”
约莫一两个月前,叶老师发微信给我,说他要搞一个数据法的研习小组,拉上他的学生和有兴趣的律师一起把数据法系统研究一下。我秒回:好!
一周前,叶老师电话打过来,兴奋地说:数据法工作坊成立啦,由我、你和飞哥做召集人,第一期在下周,你做召集人。
我顿了几秒,我…我都不知怎么做。叶老师只淡淡回应了一句,大家一起聊,你召集主讲而已,你行的!
好吧,既然叶老师委以重任,那就干呗。讲什么好呢?因为工作坊打着华南理工大学的名号,我突然回想起20多年前在华工上大学时学五食堂旁边有个学生创业的生活服务站,名叫4 u,意为for u为你们服务。
我就想,我们工作坊是为我们自己服务的,应该叫4 v(音意为for we 虽然语法上应该叫for us),不管了,喜欢标新立异的我,就决定第一次和各位分享的主题就叫:“数据法的4v问题”,讲讲数据法和我们的关系。
谁知昨天看叶老师发的通知,我的分享主题变成了“数据法的4w问题”,正想和叶老师纠正一下,后来才发现是我自己发给他的题目,把v错打成w了。
v也好w也罢,都是即兴发言,那我就将错就错分享一下“数据法的4w问题”吧。
4w,即what,why,how(后面有个字母w,我就是硬凑成4w了) and where
What
什么是数据法?我的观点是,数据法什么都不是,但又什么都是数据法。
因为用传统部门法的角度看,它既不是民法,又不是行政法,更不是刑法和诉讼法;但反过来看,民法里讲数据,行政法里讲数据,刑法当然也讲数据。所以,我们在谈什么是数据法时,不是用不部门法的视角去看的,数据法是关于数据的法,是领域法。
现在都说数字经济覆盖社会各领域,所以但凡与数字经济沾边的法律规范,都可归入数据法。所以说数据法什么都是。那为什么是叫数据法而不是数字法呢?这涉及digit和data的区别。
我认为digit侧重于描述数字字段的含义,而data的内涵更丰富,除了数字本身,还包括数字中蕴含的意义(meaning),所以数据库又称资料库,资料是被赋予有内容和意义的。
《大数据时代》一书用一个例子清晰说明了两组区别:Google把纸质书电子化,叫做数字化。而Google不仅把纸质书电子化,还通过图文分析工具,把书中文字进行提取和分析,以供用户作检索之用,这是数据化。
所以数据化是把现象变得可分析、可量化的过程,它的内涵比数字化宽泛,因此我们叫数据法不叫数字法。
另外,因数据法是个领域法的概念,我认为不存在对应的所谓数据权利(权益)和数据义务,数据法不存在对应的不变实体,追寻或创立一个包罗万有的“数据权利”是不可能也不必要的,正所谓“如无必要,勿增实体”。我认为,数据法可能是水样的。何解?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但这不影响水可以被认知、被实践(踏入)。所谓“水到渠成”,水流进何种载体,数据法就呈现何种状态。
下图是我对数据和数据法的一个概括看法。
(发言时临时画的手工图,思考不周之处,请读者批评)
Why
讲完What is 数据法,接着讲为什么要研究学习数据法。理由我想有三:
1、以数据驱动的第四次技术革命,不同于过往的三次工业革命,新技术颠覆的不仅仅是生活方式,更是我们的认知和思维方式。例如AI如果有情感,有认知,人还何以为人?又如,量子计算、元宇宙若等若广泛应用,将击穿我们对时空的基本认知框架。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不禁会怀疑“我”是谁?怀疑世界的真实性。
因此,认识数据、认识数据技术、认识数据应用,首先是我们作为人来捍卫我们人的存在的一个基本前提。其次,作为法律人,技术、经济、国家(政治)这几个因素能否通过法律将其规范,并重新找回“人的尊严”(叶老师语,可能我对叶老师之前的论述理解不透,引用可能有所不当)。
2、第一个方面太宏观太务虚,这里谈点实的。作为法科生,法律人(不管是公检法还是律师),学习数据法,可以更前瞻地了解未来的“样子”,我们总说未来已来,但实质上说这句话时所有已成过去式。学习数据法,不是喊口号,不是打鸡血,而是伸长脖子、踮起脚尖,拿着望远镜遥望真正的未来。
3、有人可能说,我是研究法律史的,我是做传统劳动法业务,传统暴力犯罪的刑事案件的,我根本不需要什么数据法。但我的观点是,数据驱动的技术给我们带来的变化的速度是我们无法想象的,当一切皆可数据化,一切皆可量化,一切皆可分析的时候,不略懂数据法可能导致研究者连基本的研究都做不成,律师连基本的业务都不会做。这不是危言耸听,不信,等着瞧。所以,我认为数据法将可能成为今后法学院的入门课。
How
第三个w,如何学习研究数据法。我也谈三点体会:
1、资料。任何学习都是先输入再内化的过程。资料是学习输入的基础。资料分几个方面,1)商业和公共应用上的;2)国内外立法政策上的;3)纯技术方面的;4)执法和司法方面的。我建议大家都在这几个维度先建立自己的资料库,必要时调出查询学习。
2、内化。资料存在硬盘,永远不属于你自己,那是硬盘的资料,只有内化才能取得资料的“所有权”。如何内化?1)输出是最好的内化实践,输出包括写文章、做公开分享;2)输出方式。我认为应该避免用介绍的方式做输出,资料摆在那儿,大家都会去看,不需要你去介绍,真正对自己有效的输出是提出自己的观点。这就需要在面对资料时,不断反复地自己对自己进行诘问,例如这里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这样对吗?合理吗?我把这个过程叫做“自我苏格拉底提问法”。这个过程很痛苦,会痛苦到你想过千万次要放弃,但一旦坚持下来,会收获颇丰。
3、方法论。传统法学有传统法学的方法论,这块咱们不能丢,这是咱们的圆心,是立足之本。但我们需要拓展我们的方法论半径,这个半径就是其他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特别是现在数据法相关,提出了计算法学的概念,用数学方法研究法学,这是值得我们去学习的。叶老师是计算法学分会的执委,希望他能在这方面给咱们带来更多的学习资源。
Where
讲最后一个where。因为我是律师,我们需要把数据法落地,做数据法相关的业务。我们要知道数据法业务在哪里。今年的中国,犹如2016年的欧盟,是数据合规的元年。2016年欧盟GDPR实施,全球企业刮起GDPR合规潮。今年中国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一系列配套措施施行,也会且正在刮起中国数据合规潮流。不仅是中国,不少国外的同仁,也在联系我,希望我们向国外的同行和企业界介绍中国数据合规的立法和实践。另外,数据法相关的落地,不仅仅是数据行业、互联网企业的事,很多传统的行业(例如制造业),也在关注这一块。所以如果问数据法业务到底在哪?是不是雷声大雨点小?我说,只要你留心观察,处处是业务机会。
以上是我的一个想到哪说哪的分享。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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