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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骂死男友赔偿16万(男子因房骂死销售经理)

女子骂死男友赔偿16万(男子因房骂死销售经理)售楼处当然不想给毛女士退房,但毛女士坚持退房,无奈之下,售楼处只好答应,与此同时告知毛女士说,因为是她违约,已经交纳的10万元定金,不能退还。毛女士找到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要求退房并退回10万元定金。2020年12月28日下午,湖南省浏阳市某小区售楼处,来了一位姓毛的女客户。早先开盘的时候,这家楼盘销售很火,房价看涨,毛女士很想在小区买一套房子,便交了10万元定金,预定了一套房,还签了预定合同。可过了一段时间,毛女士后悔了,不想买了,就想把房子退掉,把10万元定金退回来。

我从未见过如此厚颜无耻之人!

诸葛亮骂死王朗,是《三国演义》最经典的桥段之一,让我们领教了“喷子”的厉害,嘴炮厉害到一定程度,真的可以把人活活骂死。

当然,这是《三国演义》虚构的情节,历史上真实的王朗不是被骂死的。

但现实中却真有被“骂死”的案例,而且就在2020年底。

女子骂死男友赔偿16万(男子因房骂死销售经理)(1)

2020年12月28日下午,湖南省浏阳市某小区售楼处,来了一位姓毛的女客户。

早先开盘的时候,这家楼盘销售很火,房价看涨,毛女士很想在小区买一套房子,便交了10万元定金,预定了一套房,还签了预定合同。

可过了一段时间,毛女士后悔了,不想买了,就想把房子退掉,把10万元定金退回来。

毛女士找到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要求退房并退回10万元定金。

售楼处当然不想给毛女士退房,但毛女士坚持退房,无奈之下,售楼处只好答应,与此同时告知毛女士说,因为是她违约,已经交纳的10万元定金,不能退还。

毛女士一听,十分恼火,我交的定金为啥不退给我?这可是10万块,不是100块!

售楼处拿出了当初双方签订的定购合同,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如果购房方毁约,定金不予退还。

毛女士表示自己被骗了,开发商的定购合同纯属霸王条款,她不管合同怎么约定,无论如何也要把10万元定金退回来。

但对方的意见很明确,合同有效,我们不能退还定金。

这里,我们需要普及一下定金的法律知识。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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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如果毛女士履行合同,购买房屋,定金就可以抵作房款,自然没有什么争议;如果开发商违约,不能交房,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毛女士违约,比如提出退房,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定金归开发商所有。

这么看的话,毛女士的要求是不对的,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但毛女士决定不讲道理,也不讲法律,所以她不是一个人来的,还带了一个帮手——张先生。

张先生和毛女士觉得售楼处的一般工作人员说话不算数,便要求与楼盘的销售负责人见面。在两人的强烈要求下,售楼处的销售部经理罗先生出来接待了他们。

罗先生平时除了负责销售外,还负责处理客户投诉,听了毛女士的诉求后,他明确表态定金确实不能退,这是行规,也是合同约定的,大家都要按合同办事。

毛女士认为合同是一回事,实际执行是另一回事,反复要求退还10万元定金。

这个时候,一旁的张先生突然发火,大声喊道:“我不管你想什么办法,今天这个定金,你必须给我退掉!”

罗先生很无语,委婉地表示这是合同约定,大家都要讲道理,我们不能退。

见罗先生态度坚决,张先生拿出手机,咔嚓咔嚓冲着罗先生拍了几张照片,然后用手指着罗先生,威胁道:“我拍了你的照片,如果你不把这个问题解决了,我就叫人来,让你瞧瞧我的厉害,不然我岂不是在浏阳白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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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话音刚落,罗先生突然脸色变得一片煞白,双手握拳,四肢僵硬,上身颤抖了几下,一下子倒在地上。

这一幕把毛女士和张先生吓呆了,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见状,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十几分钟后,救护车到了,医护人员在现场进行了抢救,并紧接着将罗先生送往市中医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进行抢救。

不幸的是,两天后,罗先生竟因救治无效,被宣布临床死亡。医院给出的结论是心源性猝死的可能性极大。

谁都没有料到,罗先生处理一起客户纠纷,竟然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他的家属闻讯,更是悲痛欲绝,一时无法接受。

几天后,罗先生的家属处理完后事,便找到毛女士和张先生,认为两人对罗先生进行恐吓,导致罗先生发病死亡,应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向对方索要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各项损失共计80万元

面对罗先生家属的诉求,毛女士和张先生果断拒绝,他们认为罗先生的死亡是自身健康原因所致,跟自己没有任何关系,他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众所周知,故意损害他人健康,甚至造成他人死亡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但毛女士和张先生究竟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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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2021年3月,罗先生的家属一纸诉状,将毛女士和张先生告上法庭,湖南省浏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罗先生家属的诉求很简单,请求法院判令毛女士和张先生共同支付赔偿金80万元

了解此案来龙去脉后,法院首先尝试进行了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很大,对赔偿金额的要求差距极大,多次调解都没有成功。

2021年5月,湖南省浏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面对罗先生家属的诉求,毛女士和张先生辩称他们与罗先生只有口头上的争执,没有肢体接触,罗先生的死是其自身健康问题,与他们之间的争执,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他们不应对其死亡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罗先生的身体状况确实存在问题。

据了解,2020年10月22日,罗先生在参加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中,曾出现过一次短暂的昏厥,情形与本次昏厥类似,当时有同事现场对其进行紧急救助,罗先生在昏厥十分钟后便苏醒,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奇怪的是,罗先生事后跑去医院检查,医院却没有诊断出任何病因,正因为如此,罗先生也没有太在意,很快返回公司上班,没想到两个月以后第二次发病,就送了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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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情况,法院对案件中三方责任进行了划分。

一,关于罗先生

罗先生曾有应激性昏厥的基础病史,而他作为房地产销售部经理,日常职责之一便是处理客户诉求,适当的抗压能力是其应具备的基本职业素养,当与客户沟通发生冲突时,应当根据身体状况自行规避,却没有回避,由此发病身亡。

罗先生对自身身体状况把握不当,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二,关于张先生

张先生受毛女士委托前往售楼处协商退定金事宜,本应平等协商沟通,但其未说明退还定金的合理依据,只是强硬要求必须退还定金,其用词超过了协商的范畴。

在遭到对方拒绝的情况下,张先生并未采取合法途径,而是采取了拍照、羞辱、言语威胁等恐吓行为,导致罗先生情绪激动,进而诱发疾病死亡。张先生的言语威胁与罗先生的死亡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认定张先生承担10%的责任,罗先生自身承担90%的责任,而被告毛女士与罗先生的死亡并无直接关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张先生赔偿罗先生家属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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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对于此案的判决结果,也有一定争议。有人质疑,张先生故意使用语言暴力威胁恐吓对方,导致罗先生死亡,很可能触犯刑法,涉嫌故意伤害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法官解释说,张先生确有辱骂他人的主观故意,但他是为了向罗先生施加压力并索要定金,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并且张先生事先并不知道罗先生身体有病的事实,主观方面不具备构成刑事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张先生明知罗先生有病,情绪激动下可能发病身亡,仍然故意辱骂、威胁对方,导致罗先生死亡的,就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了。

比如发生在2006年青岛的一起案例,当事人就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2006年11月8日上午,青岛市民毕某、陈某母女二人在乘坐公交车时,与同乘的六旬老人韩某因下车问题发生冲突,双方产生口角,互相指责。

争执过程中,陈某、毕某大肆辱骂韩某,韩某气不过,与母女二人持续争执,期间有相互推搡举动。双方争执到一家药房门前时,韩某突然倒地。

陈某见状,立即上前对韩某进行抢救,毕某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救护车赶到后将韩某送至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脏病突然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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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陈某、毕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向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某、毕某犯故意伤害罪。

陈某、毕某辩称她们与韩某素不相识,根本不知道韩某患有心脏病,没有伤害韩某的故意,韩某因心脏病发作死亡,其后果与她们没有因果关系,应由韩某自己承担。

母女二人的辩护律师提出,陈某、毕某虽然与韩某爆发争吵,但并非事端的挑起者,争执过程中双方都有辱骂、推搡等言行,而韩某的死因是他本身患有心脏病,他明知自己有心脏病,还和母女二人争吵,导致心脏病发作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确实没有伤害韩某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并且在韩某倒地后,陈某、毕某立即上前抢救,没有放任韩某死亡,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是,陈某、毕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年过六旬的韩某身体可能状况不佳,自己谩骂、推搡的行为可能致韩某发病死亡,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而致韩某死亡,韩某的死亡结果与陈某、毕某的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陈某、毕某有期徒刑3年,两人分别缓期5年、3年执行。缓刑期内,只要不再犯罪,缓刑期满,就可以不必入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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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韩某的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陈某、毕某赔偿各项损失57万余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赔偿韩某家属各项损失25万余元

就因为一个下车的问题,双方爆发辱骂冲突,导致一人死亡,两人被判刑,这个代价不可不谓惨重,陈某、毕某后悔莫及,却也无济于事。

另外,即便一般性的辱骂不构成刑事犯罪,却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面临行政处罚。

比如一方在公开场合公然辱骂他人,伤害他人人格权、名誉权的,如果对方报警,公安机关可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也许,大多数情况下,骂人者只是为了逞口舌之快,解一时之气,但这种不理智的行为,非但不能解决纠纷,反而极有可能造成冲突升级,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而骂人者轻则赔款,重则被拘留罚款,甚至面临刑事处罚,失去人生自由,带来不必要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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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作者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与人为善,多一分宽容理解、理智清醒,少一分睚眦必报,冒失冲动,尽量避免与他人发生冲突,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资料:中国普法网《男子因退房“骂死”销售经理,要担责吗?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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