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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标牌(EHS可视化之职业卫生标志标牌)

职业卫生标牌(EHS可视化之职业卫生标志标牌)卫生部同年颁发了《高毒物品目录》。虽然卫生部已撤销,但是目前法规现行还有效。《高毒物品目录》内物质的告知卡可以直接照搬 GBZ/T203-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 危害告知规范。该规范同样由卫生部于2008年颁布。该标准全文为强制性条款,所以在产生职业病因素的地方,见得最多的就是根据此标准制作的标识标牌。根据该标准要求,在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需要设置《告知卡》。《告知卡》的张贴区域是根据《高毒物品目录》。

职业卫生标志标牌有关标准和要求,主要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以及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3047-2013)。

这三个标准和规范,相当一部分内容是重叠或重复的。其中GBZ158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有高度重复的部分。GBZ158是由原卫生部颁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则由原安监总局颁布,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GBZ158。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3047-2013)也是由国家安监总部颁布。这部分内容有重叠也有不一样的地方。

下面从标识标牌的角度一起来了解一下: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

该标准全文为强制性条款,所以在产生职业病因素的地方,见得最多的就是根据此标准制作的标识标牌。

根据该标准要求,在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需要设置《告知卡》。

《告知卡》的张贴区域是根据《高毒物品目录》。

《高毒物品目录》内物质的告知卡可以直接照搬 GBZ/T203-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 危害告知规范。该规范同样由卫生部于2008年颁布。

卫生部同年颁发了《高毒物品目录》。虽然卫生部已撤销,但是目前法规现行还有效。

卫生部关于印发《高毒物品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42号)

职业卫生标牌(EHS可视化之职业卫生标志标牌)(1)

职业卫生标牌(EHS可视化之职业卫生标志标牌)(2)

职业卫生标牌(EHS可视化之职业卫生标志标牌)(3)

职业卫生标牌(EHS可视化之职业卫生标志标牌)(4)

职业卫生标牌(EHS可视化之职业卫生标志标牌)(5)

职业卫生标牌(EHS可视化之职业卫生标志标牌)(6)

职业卫生标牌(EHS可视化之职业卫生标志标牌)(7)

职业卫生标牌(EHS可视化之职业卫生标志标牌)(8)

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示例:

职业卫生标牌(EHS可视化之职业卫生标志标牌)(9)

出入口则张贴对应的警告标识,可参考EHS可视化之安全标识标志。需要注意警告标识和指令标识要同步使用,避免只张贴了一种标识的情况。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该规范由原安监总局于2014年制定颁布。这是职业病防治工作划归安监后颁布的,所以自然参考了原卫生部的标准。安监总局颁布的规范针对性比较强,就是针对导致职业病的因素的岗位,不像之前卫生部颁布的,既想针对高毒,又想针对职业病,模棱两可。所以实际执行中推荐《规范》,此外《规范》还有其他管理要求,相对系统。

职业卫生标牌(EHS可视化之职业卫生标志标牌)(10)

另外非常明确要求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要求张贴《告知卡》。这种以结果为导向的要求就非常清楚,可执行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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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范其告知书样式和卫生部颁布的基本一致,但也略有不同,见示例。

告知卡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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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企业严格按照上面标牌,增加标准限值和检测信息更新制作的并不多。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3047-2013)

该标准是由原国家安监总部提出,于2013年颁布实施。该标准针对化工企业生产、使用化学品的场所,储存化学品的场所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制作和张贴。

这个标准要求被要求执行的力度和范围相对较小,会在安监监督检查的时候可能会被要求张贴。由于该标准针对的是化学品的管理,出发点是化学品的各环节的风险,而不仅仅是化学品。所以其引用的图形表示是执行GHS的有关分类与要求。

这时候就会出现某些的场所,既需要张贴职业病告知卡,又需要张贴化学品标识卡的情形。如果都张贴信息既重复,又冗余,反而有点杂乱。

所以实际执行中,建议:已经张贴职业病告知卡的地方,就不要重复张贴化学品标识卡;对于不产生职业病因素的场所则张贴化学品标识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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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标牌(EHS可视化之职业卫生标志标牌)(14)

职业卫生标牌(EHS可视化之职业卫生标志标牌)(15)

这一类的标准由于各种原因,会出现类似的规定有多个雷同的规定,无论收集还是学习起来,往往会感到困惑!

以上分享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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