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科护士规范化培训(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新入科护士规范化培训(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三)培训基地应成立相关机构,落实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制定培训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全程质量监控,保证培训质量。(二)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确定相应的组织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当地的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保障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护士在全市统一开展护士规范化培训。以临床科室轮转培养为重点,辅以专题讲座及自学提高等方式,全面提高护士的临床护理实践能力。三、组织管理(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全面负责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指导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统一有序开展。下设“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专家委员会”,负责护士规范化培训政策制定、培训基地评审、业务技术指导、考核考试等工作;下设“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护培事务办”),负责执行市卫生健康委的各项决定和交办事项。
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护士规范化培训是夯实护士基本技能、提高临床护士专业核心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临床护理人员稳步成长的重要环节。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不断提高医疗护理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制定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系统的护士规范化培训,进一步巩固护士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临床服务能力,全面提升护理队伍综合素质,为患者提供全面、优质的整体护理,为逐步建立与重庆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护士规范化培训制度提供经验,为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供人才保障。
二、工作内容
对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护士在全市统一开展护士规范化培训。以临床科室轮转培养为重点,辅以专题讲座及自学提高等方式,全面提高护士的临床护理实践能力。
三、组织管理
(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全面负责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指导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统一有序开展。下设“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专家委员会”,负责护士规范化培训政策制定、培训基地评审、业务技术指导、考核考试等工作;下设“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护培事务办”),负责执行市卫生健康委的各项决定和交办事项。
(二)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确定相应的组织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当地的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保障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培训基地应成立相关机构,落实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制定培训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全程质量监控,保证培训质量。
四、培训基地认定
(一)申报原则。培训基地以医院为单位进行申报,拟申报的医院应为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
(二)评审程序。医院提出书面申请,形式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现场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并经委党委审定后,行文公布。
(三)动态管理。根据飞行检查和教学督导的结果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五、培训对象及招收方式
(一)培训对象。具有护理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获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愿意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人员。
(二)招收方式。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当年基地需求,制定招收计划并向全市公布。各培训基地根据批准的招生规模,按照统一流程,在统一时间开展招收工作。考核合格名单经市卫生健康委核准后正式公布。
六、培训模式
(一)培训时间。护理专科学历者培训时间为2年,护理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培训时间为1年。
(二)培训内容。按照《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大纲》执行。
(三)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分为培训期间考核和结业考核。培训期间考核在市护培事务办督导下由护培基地组织完成。结业考核由市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完成。
(四)发放证书。完成护士规范化培训全过程,经考核合格者,颁发全市统一制式的《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七、支撑条件
(一)各培训基地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1.为培训学员提供必须的生活补助,其总额不低于2500元/月(不含五险),并发放夜班费或值班费等相关补助。
2.为培训学员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培训基地统一为其购买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个人应支付部分由培训基地代扣。
3.为培训学员提供免费的住宿或提供200元/月的住宿补贴。
4.应积极协助培训学员完成护士执业资格注册相关手续。
5.应与培训学员签订培训暨劳动合同。
6.培训结束后,允许培训学员自主择业。
(二)单位派遣到培训基地参加培训的学员(称“单位人”),由派遣单位负责其人事档案管理、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等。培训结束后回选送单位,培训基地不得留用。
(三)“社会人”培训学员的人事档案由培训基地统一委托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代管,其培训时间计入连续工龄。
八、保障措施
(一)护士规范化培训经费由政府、培训基地、派遣单位、社会及个人自筹等多渠道提供。培训基地应建立专项资金账户,专款专用。因个人原因延长培训或重复培训的费用,由培训学员自行承担。
(二)参加护士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视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合格,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各培训基地应不断加强和完善基地建设,制定并落实护士规范化培训各项制度,积极培养带教师资,强化过程监管,确保培训质量。
(四)市卫生健康委将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政策制度,严格培训质量控制,强化督导评估,推动全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扎实稳妥有效开展。
本方案自2022年5月13日起执行,《关于开展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通知》(渝卫科教〔2014〕1号)及《关于护士规范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卫办科教发〔2015〕250号)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