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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不交社保解除合同(单位不交社保自己交)

原单位不交社保解除合同(单位不交社保自己交)由此可见,如果员工自己缴纳了社保,不论基于什么样的理由,都不能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单方行使解除权,并要求经济补偿金。专注普及劳动法、解决劳动争议,欢迎私信咨询法律问题

众所周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那么劳动者就可以单方面行使解除权,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标准是工作一年补一个月。具体操作起来也很简答,对于单位不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出具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后,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

但是,实践中会有这样的问题,很多小的公司或者是一些大公司的不重要岗位,这些用人单位不会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甚至在入职前都会明确告知劳动者,单位是不缴纳社保的。当然也有一些情况是劳动者认为单位缴纳的社保基数太低,因此想要自己缴纳。

这些事情都产生一个问题,那就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但是劳动者的社保账户是正常缴纳的。这种情况可以说既符合了《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又似乎不符合。这种情况劳动者到底可不可以因为单位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保,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对于该问题,广东省佛山中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54条规定:“在已有其他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等身份自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劳动者以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行使单方解除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与不支持。”

由此可见,如果员工自己缴纳了社保,不论基于什么样的理由,都不能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单方行使解除权,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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