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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于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作了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延伸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将发生工伤的情形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延伸到了上下班途中,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该规定参考了世界上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九龙坡区人社局具有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市人社局作为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社局上一级主管部门,依法具有对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进行复议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根据九龙坡区人社局提交的调查笔录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足以认定朱某系从居住地出发至单位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其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1)

导读: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开车,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也是该员工全责导致。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想要去申请工伤,因为事故导致他有一定的伤害,但在上下班途中自己全责发生事故是否可认定为工伤?我们先来看看下面的法院判例:

【案例回顾】

2018年7月23日,朱某与重庆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线务员工作。2018年8月5日,朱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现场勘验认定朱某本人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018年12月10日,朱某家属周某向九龙坡区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4月2日,重庆九龙坡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朱超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上班路上而非工作中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第(六)项之规定。周某不服该决定向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经复议审查后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周某遂对九龙坡区人社局、市人社局提起劳动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周某诉讼请求,周某不服判决经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九龙坡区人社局具有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市人社局作为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社局上一级主管部门,依法具有对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进行复议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根据九龙坡区人社局提交的调查笔录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足以认定朱某系从居住地出发至单位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其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且九龙坡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程序合法。市人社局于2019年5月15日受理复议,并依法送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等,经延期审理后于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程序合法。综上,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对周某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观点辨析】

根据上述案例,可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本人非主要责任的才可以认定工伤。但是因该条款在适用时出现较多争议,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161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20〕166号中明确提出: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延伸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将发生工伤的情形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延伸到了上下班途中,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该规定参考了世界上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

对于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作了进一步明确。

一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二是“上下班途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所以,只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伤。

我们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进行扩展思考: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下列情形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那么对于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能否获得工伤认定进而赔偿,大家是否已经清楚了呢?实践中,我们还可以把思路再扩展一下,在上下班途中摔伤算工伤吗?答案就是不算,条文中显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同时,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像接孩子、顺路买菜等都可算其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但如果是下班后朋友聚会、逛街、购物、娱乐等等,则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

最后提醒一下工伤认定的资料,如果企业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进行工伤认定时其申请材料中应当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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