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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IT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第四条 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主要目的是规范建设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 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IT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外省、自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 (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 (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第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的;(二)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三)建筑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的;(四)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的;(五)其他情形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第十二条 已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到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和已存入工资保证金证明,凭此证明到县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办理有关证明,县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 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王王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

第十五条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追加部分按照第十条规定比例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使用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责成建筑施工单位追补。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每季度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告表。

第十八条 原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其按剩余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第十九条 年终或工程项目竣工前25日,由建设施工单位在农民工居住或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门应在收到返还工资保证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实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在施工现场公示7日,公示期内无农民工欠薪投诉的,建设施工单位持工资支付报告表和竣工备案报告,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提取农民工保证金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无拖欠后出具相关证明,银行机构向建筑施工单位一次性 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划拨职责,造成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并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出具由银行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未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已经开工的项目,由施工许可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施工,在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批准复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交通、水利、国士资源等行政部门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或引发群访事件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民工工资按下列办法支付:(一)农民工工资实行按月发放并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二)农民工用工不足一-个月的,用工结束后应及时结付工资。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先发生活费,工程结算后再付工资的违法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不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非因不可抗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部门将其列入非诚信建筑施工企业不良名单,三年内不得再承包工程项目。

第二十八条 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建筑企业应当依法自觉参加劳动保障年审工作。企业未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不参加劳动保障年审或者拒不上报年审材料的,企业将被列为非诚信企业名单,三年内不得承包工程,不得参加项目招投标。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建设等行政部门和专业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协调处理和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第三十条 县总工会、建筑企业工会、建设单位工会等组织,应当积极调解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劳务纠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农民工工资申诉,对事实清楚的要及时仲裁结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二条 劳动、建设、工商、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惩处。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对负有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督,对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未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五条 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致使工资难以追偿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公安机关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共同做好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对工作中推诿扯皮、互设阻力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非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对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招投标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企业及项目建设单位。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

用人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3%向工程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建设工程工期超过1年的,可以按照年度工程款预算的3%存入工资保证金。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工作程序:

1、用人单位预存工资保证金后,开户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有关凭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2、用人单位持《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用人单位不能出示《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的,视为工资保证金未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认定用人单位有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的,首先应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银行出具《工资保证金支取通知单》支取该单位的工资保证金,并现场监督用人单位将工资保证金发放给欠薪职工。支取工资保证金后,用人单位要在一个月内等额补足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有关凭证。

相关问答

【问】农民工讨薪最快的办法是什么?【答】可以通过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问】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是强制要求吗?【答】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是国务院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是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6〕1号印发的文件。这个文件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等五个方面提出十六条具体治理措施。

【问】农民工工资怎么追回?【答】农民工工资的追讨方法:1、直接找欠资人追讨。2、到属地的劳动仲裁部门审诉。3、向欠资人的主管机关或政府部门投诉。4、到属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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