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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不给加班费的解决方案(存在加班审批制度但员工没有申请)

加班不给加班费的解决方案(存在加班审批制度但员工没有申请)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0)第815号仲裁裁决天津某设备公司支付2018年5月加班工资661.5元;【裁判结果】2、天津某设备公司单位员工手册加班规定,加班需经相关领导批准;考勤规定考勤机刷卡,仅作为员工出勤参考,不能作为计算工作、加班时间的依据。3、天津某设备公司认为李某没有经过加班审批批准,不应该支付加班费,而李某认为天津某设备公司未严格执行加班审批制度,且实际存在加班事实,故单位应该支付加班费。4、2020年6月17日,李某作为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天津某设备公司支付2018年5月休息日加班3.5天661.5元。

加班不给加班费的解决方案(存在加班审批制度但员工没有申请)(1)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虽有关于员工加班需经公司审批的规定,但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并未实际执行关于加班需经公司审批的规定,用人单位也不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执行了关于加班需经审批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据劳动者提交的考勤记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2018年5月份的加班工资661.5元,并无不当。

【案情简介】

1、2001年4月1日,李某入职天津某设备公司处,双方自2001年4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李某在2018年5月5日(星期六)、2018年5月12日(星期六)、2018年5月19日(星期六)及2018年5月26日(星期六)(上午半天)有打卡记录。

2、天津某设备公司单位员工手册加班规定,加班需经相关领导批准;考勤规定考勤机刷卡,仅作为员工出勤参考,不能作为计算工作、加班时间的依据。

3、天津某设备公司认为李某没有经过加班审批批准,不应该支付加班费,而李某认为天津某设备公司未严格执行加班审批制度,且实际存在加班事实,故单位应该支付加班费。

4、2020年6月17日,李某作为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天津某设备公司支付2018年5月休息日加班3.5天661.5元。

【裁判结果】

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0)第815号仲裁裁决天津某设备公司支付2018年5月加班工资661.5元;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3民初8623号民事判决天津某设备公司无需支付2018年5月的加班工资661.5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2民终841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天津某设备公司支付2018年5月加班工资661.5元;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津民申582号民事裁定驳回天津某设备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的再审申请。

加班不给加班费的解决方案(存在加班审批制度但员工没有申请)(2)

【管理提示】

1、提示用人单位制定加班制度时,可以明确加班审批内容,但同时建议单位能够贯彻执行审批制度,否则仅明确存在审批制度,而没有严格执行,那么仲裁或法院极有可能不会采信单位没有申请的延时不支付加班费的抗辩。

2、提示用人单位保留已支付加班费和加班审批记录,如此情况下,员工在没有获得加班审批的情况下,不会被支持加班费诉求。但如果单位曾经支付加班费,却提供不了对应加班审批证据,说明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加班审批制度,那么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在初步证明加班事实的情况下,存在被法律支持的较大可能。

【劳动者提示】

1、提示劳动者涉及到加班问题,应提供加班事实证据,例如:排班表、书面考勤记录以及电子考勤记录,考勤截屏或主管沟通工作邮件等证据。在充分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情况下,并进一步证明单位存在考勤制度的情况下,仲裁或法院可能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如单位无法举证,则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提示劳动者法律仅规定单位至少保留两年之内工资支付台账,换言之,两年之前的加班,除非单位认可存在制度性加班(例如每周工作6天),否则在否认存在加班事实的情况下,极有可能会因劳动者举证不能而不支持加班诉求。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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