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开巨额罚单(最高罚5万余元日照这些超市)
日照开巨额罚单(最高罚5万余元日照这些超市)日照多家店铺近日,销售劣药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存在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大众网东港
愿我们的每一丝用心,都能与您共鸣
关注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销售劣药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存在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
近日,
日照多家店铺
被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行政处罚!
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2019〕S 23 号
当事人:日照银座商城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1102767798978Y
住所(住址):日照市北京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如余
经调查,日照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存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巴旦木”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日照银座商城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李如余、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身份证复印件;3. 授权委托书;4、《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JQD2019041213)、食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单(DGLT20190388)及抽检照片打印件2张、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GLT20190388、东港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确认回执(抽样单编号:DGLT20190388)、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送达回执;5、现场笔录;6、询问笔录;7、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食用农产品台账、入库单和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8、检验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9、日照市东港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10、检验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本局认为: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巴旦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该当事人:1、违法所得数额较小;2、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四)、(八)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元整(40.00元);2、并处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 罚没款合计:伍万零肆拾元整(500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日照银行兴海路支行(地址:日照市兴海路67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港区人民政府或者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5日
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2019〕S21号
当事人:日照市东港区江上客酸菜鱼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71102MA3MQF2F0W
住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大学城东升园西沿街D-16-05号
负责人:刘坤明
公民身份证件编号:370784********1036
187*****688
经调查,日照市东港区江上客酸菜鱼餐厅存在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油条”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日照市东港区江上客酸菜鱼餐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经营者刘坤明身份证复印件;3.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级监督抽检问题产品查处交办的函》(局市餐函〔2019〕3号)、日照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No RZ0002680);4.《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P190852)、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东港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确认回执(抽样单编号:RZcdx123)、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5.现场笔录;6.当事人的询问笔录;7.厨师的询问笔录;8.当事人提供的酸菜鱼、米线和加菜的照片打印件4张;9.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销货清单。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油条”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当事人:1、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2、涉案产品尚未销售;3、违法所得数额较小4、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三)、(四)、(八)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日照银行兴海路支行(日照市兴海路67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9日
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2019〕S22号
当事人:日照高新区木鱼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109MA3MN98F6Y
经营场所:山东省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六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孙子程
经调查,日照高新区木鱼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存在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海裙带”等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日照高新区木鱼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 授权委托书;3.孙子程和***身份证复印件;4. 现场笔录;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东市监查扣〔2019〕S3002)及财物清单;6. 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副本)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7.日照木鱼石发展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和木鱼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食品购进验收表、食品销售明细表复印件及机打销售小票复印件;8.询问笔录;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到的生产厂家生产许可情况打印件。
本局认为:当事人存在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 “海裙带”等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主动交代,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可以给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叁拾柒元叁角(237.30元);二. 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扣押财物清单);三. 并处罚款壹万零整(100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零贰佰叁拾柒元叁角(10237.3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日照银行兴海路支行(日照市兴海路67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5日
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2019〕S20号
当事人:日照振邦药业有限公司九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10210348096K
经营场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陈疃镇陈疃路东首路南
负责人:秦翠
公民身份证件编号:371102********2561
137*****545 其他
经调查,日照振邦药业有限公司九分店存在销售劣药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日照振邦药业有限公司九分店《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2. 日照振邦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3. 授权委托书、秦翠和***的身份证复印件;4. 现场笔录;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东市监查扣〔2019〕S3001号)及财物清单;6. 日照振邦药业有限公司配送单复印件5份和销售记录打印件9份;7. 供货商资质及随货同行单复印件。
本局认为:当事人存在销售劣药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存在二个违法行为,现针对当事人的二个违法行为分别予以裁量: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数额较小,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四)、(五)、(八)项的规定,可以予以从重处罚,综合考量决定给与处罚中限罚。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五)、(八)项的规定,可以酌情给予从轻处罚。但涉案产品属于药品,安全性要求高,且当事人违法销售处方药持续时间长,销售处方药种类较多,数量较大,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六)项的规定,应属于情节严重。综合考量决定给与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销售的劣药(详见财物清单);二、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拾肆元零捌分(14.08元)。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玖佰元(900.00元)。综合考量,对当事人的二个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销售的劣药(详见财物清单);二、并处罚款玖佰壹拾肆元零捌分(914.0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日照银行兴海路支行(日照市兴海路67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2日
食品、药品安全无小事!
你觉得食品安全问题要如何注意呢?
可以留言告诉小编哦~
推荐阅读
责任编辑:亦青
来源:东港区政府网站
新闻爆料邮箱:dzwdgxwzx@163.com
点个“在看”,
小编晚餐加个鸡腿~
在看点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