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除扁桃体几级伤残:扁桃体小手术居然发生术后出血死亡
切除扁桃体几级伤残:扁桃体小手术居然发生术后出血死亡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原告认为:慢性扁桃体炎是一常见轻症,治疗手段一般为保守治疗,手术治疗只是手段之一,但被告医院积极推荐患者手术,未告知还其他治疗手段;患者经多番劝说下才同意手术,但扁桃体手术是口腔小手术,创伤小,术后发生大出血死亡是极其罕见的事故,被告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却在这么小的损伤血管,导致术后出血,错上加错的是出血后却未能及时抢救,被告医院因诊疗和救治过程中存在过错而导致患者死亡,应对患者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依法提起诉讼。医方观点被告认为:对于被告医院的诊疗过错给患者及原告造成的伤害,医院表示抱歉,被告愿意在司法鉴定意见范围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遗体保存费和殡葬车费属于丧葬费范围内,不应另行计算。
案情介绍
患者许某于2020年5月28日以主诉”咽痛伴发热反复发作20余年”进入被告某医学院附属某医院治疗,经被告诊断为“慢性扁桃体炎”,并由被告安排于6月2日进行了扁桃体切除手术。6月8日早患者在院治疗时突发大量呕血,后被宣布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导致许某死亡,需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经协商无果后,行尸检后仍未达成赔偿协议,原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理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慢性扁桃体炎是一常见轻症,治疗手段一般为保守治疗,手术治疗只是手段之一,但被告医院积极推荐患者手术,未告知还其他治疗手段;患者经多番劝说下才同意手术,但扁桃体手术是口腔小手术,创伤小,术后发生大出血死亡是极其罕见的事故,被告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却在这么小的损伤血管,导致术后出血,错上加错的是出血后却未能及时抢救,被告医院因诊疗和救治过程中存在过错而导致患者死亡,应对患者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依法提起诉讼。
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对于被告医院的诊疗过错给患者及原告造成的伤害,医院表示抱歉,被告愿意在司法鉴定意见范围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遗体保存费和殡葬车费属于丧葬费范围内,不应另行计算。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尸检:本例许某系因双侧扁桃体切除术后左侧扁桃体手术区小动脉管壁坏死、破裂,引起大量出血,并血液吸入肺内引起窒息而死亡。
鉴定意见: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1.医方在其治疗中没有给被鉴定人许某提供多种治疗选择和替代性的治疗方案的选择,存在过错。2.医方在被鉴定人许某的手术过程中没有谨慎注意,致使其小动脉损伤,是导致其迟发性出血的原因。3.医方在患者抢救过程中,医生不在位,护士没有及时行心肺复苏,医方没有对患者的室颤进行有效的治疗,该诊疗行为存在过错。4.医方在病历书写和抢救记录的书写上,存在过错。虽与患者死因无关,但说明医方病历管理不规范。5.被鉴定人许某长期罹患扁桃腺炎,且反复发作,造成局部黏连,给手术切除带来一定的困难。鉴定结论:1.某医学院附属某医院在许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2.医方过错与被鉴定人许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原因力)为主要责任。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患者许某在被告处就医治疗过程中死亡,根据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可知,被告在对被鉴定人许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方过错与被鉴定人许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原因力)为主要责任,故本院根据患者所患疾病自身特点及被告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程度,综合考虑被告应对因此造成的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2021年9月28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医学院附属某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0880元。
笔者提醒
1.慢性扁桃体炎手术治疗。
慢性扁桃体炎是临床常见轻症,想必大部分人都有过急性扁桃体炎的病史,很多人会由急性发展为慢性扁桃体炎,呈现为反复发作的特点。切除扁桃体可以达到一劳永逸的作用。但实际上,扁桃体手术临床上是需要严格控制手术指征的,其适应症如下:1.慢性扁桃体炎反复急性发作者,或曾有咽旁间隙感染,扁桃体周围炎以及扁桃体周围脓肿发作史者。2.慢性扁桃体炎经保守治疗无效,扁桃体为埋藏型,隐窝排列不整齐,隐窝内有脓栓,扁桃体表面不平,与周围粘连,舌腭弓局限性充血以及表面培养有β溶血性链球菌者。3.慢性扁桃体炎导致邻近器官疾病,如慢性鼻炎、鼻窦炎、颈淋巴结炎性肿大,咽鼓管炎、慢性单纯性中耳炎伴听力下降、慢性咽炎以及慢性喉炎等。4.扁桃体的其他疾病,例如:扁桃体角化症、扁桃体结石、扁桃体息肉或囊肿、其他扁桃体良性肿瘤以及早期扁桃体恶性肿瘤。5.扁桃体病灶致身体其他器官发生疾病,例如:风湿病、肾炎、心肌炎、关节炎、色素膜炎、某些皮肤病以及长期原因不明的低热等。6.扁桃体过度肥大,影响呼吸、吞咽、睡眠或语音等正常生理功能者。7.一侧扁桃体肿大,疑为恶性肿瘤者。50岁以上的病人,即使无任何症状,也应切除肿大的扁桃体。8.一些手术的前期手术。例如:茎突过长截短术、腭咽成形术等。
本案资料有效,是否有手术指征不得而知,但根据鉴定意见,手术指征应该具有,但是医方没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存在过错。
2.患者的死亡原因分析。
根据尸检结果,患者不是出血性休克死亡,而是窒息死亡。口腔出血一般出血量不大,虽然看起来很吓人,大口大口呕血,但一般不至于引起出血性休克,最需处理的不是出血本身,而是窒息,本例医方应当积极开放气道,负压吸痰,急行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可能在场护士经验有限,慌了神不知道如何处理。
3.本案鉴定结论合理吗?
本案医院最大的过错林律师不认为是发生术后出血,而是出血处理不当,关键是病情变化时医生不在位,不少医院口腔科值班医生岗位形同虚设,因为口腔科出现危急情况很少,很多值班医生甚至被调到其他岗位“兼职”,这就导致了本案的悲剧发生。林律师认为主要责任合理。
4.医院如何避免上述情况发生?
本案悲剧的发生主要还是医院的过错导致,缺乏急救预案,在岗护士没有抢救经验,值班医生玩忽职守。林律师认为,不管是哪个医院哪个科室,都应当设置值班岗位,并且值班医生需坚守岗位,因为任何疾病都有它危险的一面,当危险来临时,未能及时处理,就要付出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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