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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小学(以案释法养不教)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小学(以案释法养不教)02案例本案中,小孙的文身不只是对身体和精神的损害,更反映了小孙家庭对儿童心理健康的不重视。承办法官在达成调解的同时,对小孙及其父母、小王及其父母及文身店进行了批评教育,让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孩子们心智尚不成熟,文身后容易被标签化,甚至走入歧途。从业文身师未经过专门的医疗培训,操作不规范,皮肤受感染的风险更高。未成年人的免疫系统发育尚不成熟,就更易受到侵害。“未成年人文身不是私事,也不是家事,是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大事。”调解结果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该两名未成年人的文身协议无效,在邀请专业机构对文身清洗难度、周期和费用鉴定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小王一家及文身店归还文身费用、赔偿小孙文身清洗费的基础上,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典型意义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小学(以案释法养不教)(1)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小学(以案释法养不教)(2)

01案例

未成年给未成年文身,伤人又伤己

基本案情

14岁的小孙因父母疏于管教,经常逃课打架甚至骑着摩托车出过事故。2021年夏,他与在文身店工作的16岁的小王自拟协议,文了左臂和满背的文身。小孙的学校发现其文身后,通知小孙的家长将其领回家,告知要将文身清洗后再回学校。小孙的父母称该文身给小孙及家庭成员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损失,因清洗文身难度大、周期长、费用大,小孙一家就赔偿问题与小王一家和文身店多次协商无果后,2022年5月5日,小孙一家将二者告上了法庭。

调解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该两名未成年人的文身协议无效,在邀请专业机构对文身清洗难度、周期和费用鉴定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小王一家及文身店归还文身费用、赔偿小孙文身清洗费的基础上,三方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中,小孙的文身不只是对身体和精神的损害,更反映了小孙家庭对儿童心理健康的不重视。承办法官在达成调解的同时,对小孙及其父母、小王及其父母及文身店进行了批评教育,让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孩子们心智尚不成熟,文身后容易被标签化,甚至走入歧途。从业文身师未经过专门的医疗培训,操作不规范,皮肤受感染的风险更高。未成年人的免疫系统发育尚不成熟,就更易受到侵害。“未成年人文身不是私事,也不是家事,是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大事。”

02案例

小学生追逐打闹致牙齿摔断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下课休息期间某小学学生小付和其他同学在走廊推拉嬉戏,小王拉扯奔跑中的小付,导致小付向前趴倒在地,两颗上正门牙及一颗上侧门牙一小部分摔断。小付一家要求学校及小王一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CT费用、精神抚慰金等一系列费用。

学校却称:小付摔倒后自行起身并到洗手池漱口,然后回到教室做室内操,小付及其他同学均未告诉老师。课间操期间,老师得知情况后立即查看小付病情和学校监控、安抚孩子并告知校领导和家长,没有延误对伤情的治疗。小付受伤后,学校对此事持续跟进,老师多次与家长沟通、关爱孩子,为孩子补课。另外,还积极和小付和小王的家长沟通协调,虽然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意见,但学校在小付受伤事件中,尽到了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

小付一家为维护小付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综合各方在本次事件中的过错程度,判定学校对小付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小王对小付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小付对自身的损失应承担10%的责任。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学生追逐打闹引发的意外伤害事件,生活中也较频发,因此应当引起学校、学生和家长的高度重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小付和小王所处的班级中,部分学生尚不满八周岁,学校更应对低年级学生加强教育、管理。学生推拉打闹,而无老师对此进行及时纠正,说明学校对课间秩序的维护与管理尚有欠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王拉扯奔跑的小付,最终导致小付摔到受伤,故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小付在被人拉扯时仍奔跑,对该危险性认识不足,自身亦有一定的过错。

03案例

幼女结伴到景区玩被猥亵

基本案情

2021年夏,10岁的小女孩们小张和小王结伴去景区玩耍。卖票的老李以壮胆为由陪同小张和小王一起进了鬼屋。在鬼屋内,老李全程在她们身后搂着小张和小王的肩部,手放在其胸部,期间趁鬼怪模型出现女孩们害怕之际,多次抓她们的胸部。小张和小王的监护人知道后立刻报了案。

判决结果

老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典型意义

家长有义务让孩子明确身体的隐私部位,知道了哪些行为属于侵害行为,以及如何防范性侵害的具体方法,提高孩子的自我防范意识。在本案中,儿童结伴到景区或人少的地方游玩,具有一定安全隐患,建议有监护人等陪同。

04案例

未成年夜不归宿引发性侵

基本案情

2021年夏天,某初中四名男同学和女同学小花(化名)一起到小张家里玩,晚上吃吃喝喝之后,又以家长不在家为由,留小花在小张家里几人一同过夜。晚上,男同学小王、小张先后强行与小花发生了性关系,其他两名男同学也欲与小花发生关系之际,小张协助小花成功逃脱并报了案。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小学(以案释法养不教)(3)

判决结果

四名男同学均被判处强奸罪,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下发家庭教育令。

典型意义

本案反映了家庭学校监护、性教育的严重缺失,未成年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家庭要做好孩子的性启蒙教育。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要及时开始性教育,科学地回答孩子的提问,使孩子从小就树立性防范和保护意识。学校要做好学生的性科学教育。不要让生理课形同虚设,要及时正确地向学生传授科学的性知识,引导他们以正确的态度对待性、把握男女同学交往尺度;要教育学生防止性侵害。未成年人要明辨侵害行为的严重后果,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不致在不利的环境中向错误和迷乱妥协。

法官说法

巩义市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员额法官 刘萌岚

良好的家庭教育,对于孩子的全面成长至关重要。在不少涉未成年的案件中,不良少年的背后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教育缺失情况。

未成年人活泼好动,自制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学校在加强教育的同时也要注意加强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更要尽到监护职责,让孩子学会自我保护。

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父母应担责。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中,18岁以下未成年人“夜不归宿”被明确规定为不良行为 将不被允许。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往往身无分文、吃住无着落,可能成为犯罪活动的被害人,迫不得已也可能会盗窃或强行索要他人财务,发展到严重不良行为。对夜不归宿的孩子不予查找、放任其不良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父母予以训诫。既没有征得其父母同意,也未按照要求履行通知或报告义务、擅自留宿未成年人的行为属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进行训诫或予以治安处罚。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巩义法院适时据案件情况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如监护人违反本令,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儿童防性侵更应引起父母的高度重视。根据《“女童保护” 2021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2021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8岁以下)案例有223起,其中有105起是施害人多次作案,占比47.09%。

家庭应该在性教育中扮演最重要的角色。父母应该了解相关性知识,包括对自己身体的认知、对于避孕措施的了解、对于艾滋病的知识的了解以及识别儿童性侵害的能力等,然后用适当的方式告知孩子。

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实施者和管理者,是孩子首先模仿的对象,应积极配合学校工作,加强与老师的沟通交流,积极学习家庭教育知识,自身知法懂法,教育孩子守法明法,形成教育合力,为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来源:巩义法院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小学(以案释法养不教)(4)

编辑:马 倩 王桂林 刘 伟

审核:胡志勇 付加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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