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学生自杀身亡(案例说法学生自杀身亡)
案例说法学生自杀身亡(案例说法学生自杀身亡)欧某某的亲属认为,汇智卓尔劝说、诱骗涉世未深的欧某某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但是其并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而且在培训期间一直给欧某某施加压力,造成欧某某死亡,在管理和教育方面均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讼争的焦点为:汇智卓尔应否为欧某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培训学习的情况并不理想,欧某某曾经向老师表示其经济困难,需要向姐姐要生活费、住宿费,并因为学习阶段有频繁迟到、旷课情况,写过保证书。2019年12月5日晚,欧某某被发现在租住的宿舍陷入昏迷状态,室友在其床头发现盐酸地芬尼多片药盒,遂通知汇智卓尔的老师,将其送医急救,12月15日8时许,欧某某医治无效死亡,就医记录提及可疑药物中毒。此后,欧某某的亲属与汇智卓尔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以学历要求的低门槛和结业后高收入的就业期许为宣传点,吸引找工作的年轻人参与有偿培训,并向付不起培训费的学生推荐“培训贷”。这种未入职先被贷、没上班先背债的模式如今并不鲜见,因为扰乱正常的就业秩序并给社会增添不稳定因素,不仅招来社会各界的口诛笔伐,法律纠纷也不少。近日,青岛的一家培训机构发生一起学生自杀事件,最终法院判决培训机构承担10%的赔偿责任引来热议。一起来看一看详情吧。
2019年8月的一天,未满十九岁的诸城小伙欧某某前往青岛找工作,看到了一则招聘新起点 游戏开发学徒的信息。该招聘信息显示,要求是学历在高中以下,薪资为6000-8000元,发布的单位是青岛汇智卓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智卓尔)。
学历不高的欧某某颇为心动,并很快与汇智卓尔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欧某某接受游戏相关的培训,合格后由汇智卓尔联系用人单位。培训费共计32400元。
欧某某签订培训协议后,表示没有能力支付培训费,汇智卓尔遂推荐其向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贷款。两天后,欧某某签订了《个人消费贷款合同》,贷款本金三万元,直接发放到汇智卓尔的股东北京汇众益智科技有限公司的指定账户。欧某某在自己支付2400元后,加上贷款,培训费就交齐了。2019年9月开始,欧某某开始分24期偿还贷款。其中,因为贷款有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仅需归还当期利息,因此欧某某的前期还贷金额为每月300元。
培训学习的情况并不理想,欧某某曾经向老师表示其经济困难,需要向姐姐要生活费、住宿费,并因为学习阶段有频繁迟到、旷课情况,写过保证书。
2019年12月5日晚,欧某某被发现在租住的宿舍陷入昏迷状态,室友在其床头发现盐酸地芬尼多片药盒,遂通知汇智卓尔的老师,将其送医急救,12月15日8时许,欧某某医治无效死亡,就医记录提及可疑药物中毒。
此后,欧某某的亲属与汇智卓尔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讼争的焦点为:汇智卓尔应否为欧某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欧某某的亲属认为,汇智卓尔劝说、诱骗涉世未深的欧某某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但是其并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而且在培训期间一直给欧某某施加压力,造成欧某某死亡,在管理和教育方面均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汇智卓尔则认为,欧某某已满十八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签订民事合同的主体资格。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培训服务协议,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与涉世未深无关。
关于办学许可,汇智卓尔承认没有获得。但是该公司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除非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双方的合同是经营性的商业行为,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范围。双方签订的合同亦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培训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地表示,合法有效。
汇智卓尔主张,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日常活动应遵循趋利避害的原则,不能将自己的安危归咎于他人应该有无时无刻的提醒与管束义务。在中国人传统观念里,“在谁那里出了事,谁就要负责任”,这种受害者为大的观念往往使行为人在不当行为中获利,也易使守法者权益受到损害。对弱者的同情仅能是道德层面的价值判断,不应成为法律层面的定责标准,否则会模糊责任边界,助长不正之风,倾斜正义的天平。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过错责任的构成需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过错、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汇智卓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合计金额十二万余元。
法院的判决很严谨,有理有据理由充分。这就引出另一个问题,现行的法律,是否能在新形势下,完全的保障求职者的利益?
近年来,求职者利益被侵犯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些甚至就是赤裸裸的欺诈行为。这些现象,表面上看是因为求职者阅历不够、疏于防范、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但是背后也有监管不力监督疏漏的原因,包括法律,也有使不上劲的感觉。
各位读者,你们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文/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