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查控是可以查控所有财产吗(你的财产信息被)
网络查控是可以查控所有财产吗(你的财产信息被)有关职能部门查询主体不全。比如系统未与税务部门联网,无法查询纳税情况;系统未与车管部门联网,无法查询车辆等级信息;系统未与国土房产部门联网,无法查询土地房产信息,笔者所在地区的不动产信息没有实现网络对接,只能由案件承办人线下到房管部门调查处置。查询反馈、信息更新有待完善。个别联网单位信息反馈速度比较慢,有的不全面,有的反馈错误,有的甚至不反馈。如通过专网查询,有的案件查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当办案人员到达银行服务网点进行冻结或扣划时,银行网点却反映该账户已被销户,网络查询余额系当事人两年以前销户前的数额;个别案件查询的余额,系当事人贷款额;部分网络查询信息与银行柜台信息的名称、金额、账户不一致等等。很多当事人可能会担心个人信息会不会泄露等问题,这个完全不用担心担忧,查控发起程序要求严格,对于当事人隐私的保护十分到位,执行法官只能查询到自己承办案件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执行查控系统设置为只能查
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要聊的话题是“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秘密武器”如果我的内容对您有帮助,请长按点赞加关注,您的支持是我持续更新普法的动力!相关法律规定我放在文章最后,大家感兴趣的可以划到文章最后查看。话不多说,我们开始吧!
在取得胜诉裁判文书之后,被告不履行法定义务,经过原告申请执行,案件就进入到执行阶段了。法院执行局的主要责任就是落实裁判文书的内容,将纸上权利转化为真金白银,是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公里。今天要介绍的就是“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大家都知道,执行工作最大的痛点就是查人找物难。
传统模式下,法院执行人员需要到公安、金融机构等有关职能单位,现场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和财产等信息,再根据查询结果作出冻结、查封、扣划等执行措施,查控财产范围窄、耗时长、成本高,无法完整高效查询全部财产,更难以实时掌握其财产变动情况,影响执行最终成效。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确保信息技术安全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前提下,2014年起与相关部门联网,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调查、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互联网系统。
近两年,网络查控系统进一步完善,已与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部、民政部、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等单位联网,执行办案人员通过统一的办案系统,执行人员足不出户,轻轻一点鼠标,最快几分钟后就可以查阅到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信息,财产调查效率极大提高,网络财产调查更突破了地域限制,这对于节省司法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很多当事人可能会担心个人信息会不会泄露等问题,这个完全不用担心担忧,查控发起程序要求严格,对于当事人隐私的保护十分到位,执行法官只能查询到自己承办案件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执行查控系统设置为只能查询案件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且无法添加非案件被执行人信息,无法发起超标的查封。杜绝对案件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冻结,即可以查询办案所需的涉案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婚姻、对外投资股权、税务信息查询、婚姻登记信息、低保信息、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查询等信息,且可以同时发起网上冻结、查封措施,避免传统线下人工操作带来的延时和干扰,极大提高了执行效率和效果,终本案件在结案后每6个月系统会自动对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进行排查。
前边说的都是网查的优点,但是,在实践中,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查询难度大,这也是执行法官和申请执行人比较头痛的一个问题。实践中,被执行人也学“聪明”了,在各银行营业所大肆开设账户,有的多达几十个,且不在同一个地方。在实际工作中,要查清这些数量庞大的账户,难度非常大,仅是出具查询手续就占用了办案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查询反馈、信息更新有待完善。个别联网单位信息反馈速度比较慢,有的不全面,有的反馈错误,有的甚至不反馈。如通过专网查询,有的案件查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当办案人员到达银行服务网点进行冻结或扣划时,银行网点却反映该账户已被销户,网络查询余额系当事人两年以前销户前的数额;个别案件查询的余额,系当事人贷款额;部分网络查询信息与银行柜台信息的名称、金额、账户不一致等等。
有关职能部门查询主体不全。比如系统未与税务部门联网,无法查询纳税情况;系统未与车管部门联网,无法查询车辆等级信息;系统未与国土房产部门联网,无法查询土地房产信息,笔者所在地区的不动产信息没有实现网络对接,只能由案件承办人线下到房管部门调查处置。
查控功能有限。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尚未实现查、控一体化,虽然系统设置为自动化集约查询,但仅仅限于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其他查询项目还得书记员手动发起查询。目前存在时间差,在这个时间差内,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可能被转移。而且系统尚未与人民银行联网,无法查询被执行人的征信记录。
好的方法就是,建立互联网信息共享机制,除了银行外,进一步加强与公安、税务、国土资源、房产、车管等部门的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建立查询反馈信息共享机制,对同一个被执行人查询时,应将查询的反馈信息同享,避免重复查询而增加协执单位的工作量。
通过以上措施,更好地做到周密的财产查控措施,以更好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是被执行人,在成为被执行人后,要积极主动和法院、申请执行人沟通,直面困难,尽全力履行义务,坦诚相待,争取对方当事人的谅解和执行法官的理解,尽可能将不利法律后果降到最低,一般来讲,只要正面面对困难,选择责任担当,在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一般法院也不会揪住你不放的,在目前经济大环境不好的情况下,经济纠纷通过商量的方式解决,也是一种很好的方法。如果你一味地逃避执行、抗拒执行,只能让事情越来越糟,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会越严重,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的可能构成拒执罪,得不偿失。案件都是人在办理,将心比心,只要有一个好的态度,拿出实实在在的行动,积极配合法院执行,至少结果不会变得更糟。你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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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可以通过网络实施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等措施。
第四条 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传输的法律文书,应当加盖电子印章。作为协助执行人的金融机构完成查询、冻结等事项后,应当及时通过网络向人民法院回复加盖电子印章的查询、冻结等结果。人民法院出具的电子法律文书、金融机构出具的电子查询、冻结等结果,与纸质法律文书及反馈结果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被执行人存款,与执行人员赴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被执行人存款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