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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工地受伤怎样做法律诉讼(农民工安装板房时不慎摔伤)

农民工在工地受伤怎样做法律诉讼(农民工安装板房时不慎摔伤)一审判决后,被告孙某和该建设公司均提起上诉,张某某到新洲区法律援助中心再次申请法律援助,考虑到承办律师吴铭对案情比较熟悉,为便利受援人,新洲区法律援助中心于2020年6月5日继续指派吴铭律师对二审案件提供援助。2019年8月12日,张某的家属张某某到新洲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审查材料后,当天受理其申请,考虑到张某是外地人,往来交通不便,于当日指派了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铭与其见面,了解相关情况、接受委托。吴律师于2019年9月8日到新洲区人民法院立案,11月27日开庭审理,受疫情影响,2020年5月27日新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孙某赔偿9.5万余元、被告建设公司赔偿7.4万余元。同年4月26日,项目部与孙某、张某的家属张某某形成了一份《协调协议书》,主要内容为该项目部(资金支付方),向活动板房(负责人)承包人孙某(资金收到方)采购活动板房事宜,期间孙某雇佣的工人张某在安

楚天都市报8月23日讯(记者余皓 通讯员贺玲 周瑶)安陆农民工张某在汉安装活动板房时不慎摔伤致残,向包工头及承包方索赔未达成一致,遂向新洲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该中心指派法援律师,两次为张某提供法律援助,通过诉讼维权。今日,55岁的张某告诉记者,他收到了包工头支付的赔款6.7万元。承包方的赔款7.4万余元,正由法援律师帮其申请强制执行中。

农民工在工地受伤怎样做法律诉讼(农民工安装板房时不慎摔伤)(1)

图为当事人的家属(左一、右一)向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赠送锦旗

2019年4月18日,经蒋某介绍,孙某雇请张某、凡某等人到武汉市新洲区一建筑工地从事活动板房安装。第二天下午,张某在进行活动板房安装时不慎从高处坠落,造成胸椎、右跟骨骨折,住院治疗27天,用去医疗费用6.4万余元,另支出残疾辅助器具费1800元。

某建设公司系该项目施工承包方,因施工需要与孙某口头约定,由孙某按照该公司的要求,采取包工包料包安装的方式向其交付活动板房,经验收合格后由该公司按照每平方米220元的价格向孙某给付报酬。

同年4月26日,项目部与孙某、张某的家属张某某形成了一份《协调协议书》,主要内容为该项目部(资金支付方),向活动板房(负责人)承包人孙某(资金收到方)采购活动板房事宜,期间孙某雇佣的工人张某在安装板房过程中摔伤;项目部与张某无合同关系,从事情发生起,项目部先后分三笔共向孙某支付8万元,伤者家属张某某对此予以知晓,三方以法律为依据划分责任界限友好协商解决。上述三方分别在该《协调协议书》上面注明“活动板房工程款未结算”、“孙某所拿款项是预支活动房工程款”、“患者家属实际收到孙某支付医院住院治疗费7.15万元”。

2019年8月12日,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张某的胸椎骨折9级伤残,右跟骨骨折10级伤残。

张某为农业家庭户口,长期在外务工,没有从事农业生产。

2019年8月12日,张某的家属张某某到新洲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审查材料后,当天受理其申请,考虑到张某是外地人,往来交通不便,于当日指派了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铭与其见面,了解相关情况、接受委托。吴律师于2019年9月8日到新洲区人民法院立案,11月27日开庭审理,受疫情影响,2020年5月27日新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孙某赔偿9.5万余元、被告建设公司赔偿7.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孙某和该建设公司均提起上诉,张某某到新洲区法律援助中心再次申请法律援助,考虑到承办律师吴铭对案情比较熟悉,为便利受援人,新洲区法律援助中心于2020年6月5日继续指派吴铭律师对二审案件提供援助。

二审中该建设公司未交上诉费,孙某作为上诉人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张某某当庭达成和解,承诺三日内支付赔偿款6.7万元,该款项已于近日支付到位。后续,援助律师将帮助受援人张某就该建设公司的赔偿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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