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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晨汽车原董事长(华晨汽车大败退一幕)

华晨汽车原董事长(华晨汽车大败退一幕)据不完全统计,付某贪污金额为96.19万元,受贿金额为118.57万元,涉案金额共计214.76万元。此外,被告人付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广州嘉车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华颂公司顺利开展汽车租赁业务后,收取4万元的好处费。与此同时,付某还参与单独受贿,多家公司牵扯其中。2016年,被告人付某利用担任华颂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车辆以租代售业务的职务便利,伙同华颂公司时任业务拓展部部长胡某2以低价租车的方式出租本公司车辆,为深圳明成达运输有限公司节省租车费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为了表示感谢给予2人共12万元,其中,被告人付某受贿10万元。2016年至2017年7月,被告人付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与北京尊程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开展15台宝马牌车辆以租代售业务过程中,为该公司缓解资金压力、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供了帮助,该公司股东刘某为了感谢付某,先后四次给予其好处费共计14.40万元。2017年,在中国人寿财产保

金融界2月13日消息 近期,华晨汽车大事不断,向宝马集团出售华晨宝马25%股份,其持股比例降至25%。旗下华晨专用车装备科技(大连)有限公司(简称“华晨科技”)总经理又曝出巨额贪污受贿被判刑。

据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华晨科技总经理付某于2017年期间,利用担任华颂汽车租赁(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颂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业务的职务便利,在为本公司购买13台宝马牌轿车过程中,通过北京尊程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程公司)以优惠价格购买了13台宝马牌轿车,并获得了相关车辆维修保养项目,因所购车辆在异地不方便使用该维修保养项目。尊程公司股东刘某将该维修保养项目折合成人民币10万元交给付某,付某将本应交给华颂公司的10万元据为己有。

2020年3月,被告人付某又利用担任华晨汽车投资(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投公司)营销中心副总经理分管大客户和售后业务以及负责销售救护车的职务便利,在向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客车专用车分公司销售93台救护车过程中,制作虚假客户釆购单、虚列加装医用固定装置,以向指定厂家陕西天常医用装备有限公司支付设备采购款的方式,套取华晨专用车装备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大投公司全资子公司)购买设备款139.50万元。该笔款经过两次虚假转账,扣除税款之后,被告人付某将108.57万元据为己有。

不仅如此,被告人付某还参与受贿罪。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他利用担任华颂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该公司总经理赵某、副总经理胡某1(均另案处理)向程某索要好处费。据悉,在华颂公司租用武汉地区停车场的项目中,被告人付某为程某借用的武汉梦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使该公司作为独家供应商获得该项业务,并在停车场费用拨付上为该公司提供便利。经审理发现,被告人付某参与了全部索贿47万元的分配,获得了其中的18.50万元。

与此同时,付某还参与单独受贿,多家公司牵扯其中。2016年,被告人付某利用担任华颂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车辆以租代售业务的职务便利,伙同华颂公司时任业务拓展部部长胡某2以低价租车的方式出租本公司车辆,为深圳明成达运输有限公司节省租车费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为了表示感谢给予2人共12万元,其中,被告人付某受贿10万元。

2016年至2017年7月,被告人付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与北京尊程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开展15台宝马牌车辆以租代售业务过程中,为该公司缓解资金压力、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供了帮助,该公司股东刘某为了感谢付某,先后四次给予其好处费共计14.40万元。

2017年,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险公司”)中标华颂公司车辆保险业务过程中,被告人付某提出了更有利于华颂公司的保险返利方案。人寿险公司负责人王某为使得该公司的合同顺利推进,先后两次给予付某好处费共计49.29万元。

此外,被告人付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广州嘉车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华颂公司顺利开展汽车租赁业务后,收取4万元的好处费。

据不完全统计,付某贪污金额为96.19万元,受贿金额为118.57万元,涉案金额共计214.76万元。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国有公司财物,数额巨大;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遂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付某对这一结果并不接受,遂提起上诉,但遭到驳回,维持原判。

天眼查显示,华晨专用装备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专注于专用车产品的开发、生产及销售,注册资本金为7000万元。华晨科技是华晨汽车投资(大连)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后者母公司则为华晨汽车集团。

华晨汽车原董事长(华晨汽车大败退一幕)(1)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11月2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华晨集团重整申请。据法院裁定,华晨集团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具备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不过,法院还表示,该集团具有挽救的价值和可能,具有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关于重整计划的草案,该集团再三推迟发布,称将延长至2022年6月3日提交。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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