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百姓的嫁妆有多少东西,无私货与蓄私财
宋朝百姓的嫁妆有多少东西,无私货与蓄私财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也使得更多女性参与经济活动,势必影响女性自由。许多市民阶层的妇女,受商品经济激励和生活条件限制开始走出家庭,从事纺织、刺绣,甚至经商,女性在家中逐渐掌握一些话语权。另一方面,宋代彻底打破了唐代的市坊分离,人们的活动时间和范围扩大,日常生活娱乐化程度增大,而日益增多的娱乐活动又使得人们的思想更加自由,对于女性再嫁的社会容忍度更高。而古代孝道文化使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孝道把家庭财产的掌控权给予了父母 一方面 长辈必须抚养子女,另一方面,子女也必须为家庭利益而奋斗。子女不但没有财产支配权,而且他们本身也可以被父母视为可支配的财产,不仅可以被用来交换利益,在遇到灾荒等特殊情况时 甚至可以“易子而食”。二十四孝中的“埋儿奉母”就充分体现了古代的孝道。在中国古代以孝道为核心的家庭伦理之下,父母有权支配、分配家产,父母健在时子女就没有相应权利。宋代女性改嫁盛行,且很多是携带奁产
在宋代 嫁妆奁产成为女家给男家婚帖中的必列内容 嫁妆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婚姻的缔结。清代 陪嫁物品更是五花八门 嫁妆的多少因家庭贫富也有很大的差异:贫家仅首饰衣服等寥寥数件而已;中等家庭除衣物首饰外 还要再陪送生活用具;而富裕家庭的嫁妆 从衣服首饰,生活用具再到不动产土地甚至金银财宝奴仆和宅院 一样不少。
而在竞争激烈的宋代,无论嫁妆内容是些许首饰还是金银宅院土地 都表达了父母对女儿的关爱,即已对女儿的感情为出发点,同时为女儿婚后的生活地位奠定了经济基础。今天就让我们对于嫁妆是否为妇女个人占有的问题进行讨论。
一、宋代女性的财产私权(一)儒家孝道文化中妇女的地位
《仪礼》中说到说:“妇人从人者也 幼从父兄 嫁从夫 夫死从子”。这就表明在儒家文化中一旦女儿出嫁以后就和宗族脱离了关系。而《礼记》中针对财产提出“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这条被认为反映了儒家以家族利益为中心的思想。
而古代孝道文化使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孝道把家庭财产的掌控权给予了父母 一方面 长辈必须抚养子女,另一方面,子女也必须为家庭利益而奋斗。子女不但没有财产支配权,而且他们本身也可以被父母视为可支配的财产,不仅可以被用来交换利益,在遇到灾荒等特殊情况时 甚至可以“易子而食”。
二十四孝中的“埋儿奉母”就充分体现了古代的孝道。在中国古代以孝道为核心的家庭伦理之下,父母有权支配、分配家产,父母健在时子女就没有相应权利。
宋代女性改嫁盛行,且很多是携带奁产改嫁。宋代女性再嫁现象普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究其根本是宋代繁荣的经济环境。一方面,随着宋代手工业和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整个社会的财富迅速得到积累,直接导致了社会环境的宽松。
另一方面,宋代彻底打破了唐代的市坊分离,人们的活动时间和范围扩大,日常生活娱乐化程度增大,而日益增多的娱乐活动又使得人们的思想更加自由,对于女性再嫁的社会容忍度更高。
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也使得更多女性参与经济活动,势必影响女性自由。许多市民阶层的妇女,受商品经济激励和生活条件限制开始走出家庭,从事纺织、刺绣,甚至经商,女性在家中逐渐掌握一些话语权。
(二)古代妇女是否有奁产所有权?
虽然传统学说都不承认中国古代女性有财产私权,但在宋代时期,妇女无论经济地位还是财产私权的观念都在勃兴,连官府衙门都包容妇女的奁产诉讼,所以不论从社会现实还是法律都可以证明宋代妇女拥有奁产所有权。
而中国也以外国的论文为中心,而忽略了现实。甚至国内的不少学者都认为中国古代一直是家产共有制,没有出现过个体私有财产所有权,日本的学者滋贺修三虽然认为中国古代家庭存在着财产所有权问题,但认为家产的权利主体是家父而不是出现在妇女。
现代历史对古代财产权的研究大都忽略了这一特殊时期。宋朝的时代变化,为我们认识中国古代妇女的财产所有权提供了新的角度,也是已有学说的一种偏正。
宋代的经济繁荣,商业发达,无论是农业手工业还是商业都有很大的提高。特别是造船业位居世界首位。宋代时马可波罗之行也将中国的繁荣大肆宣扬,介绍的就是中国两宋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状况。
宋朝的时候中国很富裕,宋朝甚至被学者认为是这个经济发展的高潮。一时间功利主义思想盛行,催生了宋人的个体财产私有观念,而宋代妇女嫁妆私有权的观念也勃兴起来,当时在此一重大历史进程中的显著折射。
二、从法律角度看宋代女性奁产所有权首先,我们从宋代法律规定来看是否宋代妇女有自己嫁妆的拥有权利。宋代在制定民户役法的时候,也曾涉及到了妇女奁产。《宋史》卷的一百七十八条有规定: “女适人,以奁钱置产,仍以夫为户。”意思是女子嫁人以后的嫁妆都由丈夫保管。
这句话的确是说妇女的奁产归到丈夫的户上,很多人看到这条便立马断定宋代的法律规定妻子没有管理自己嫁妆的权利,但只是因为在南宋末期时的法官受自身的夫权观念的影响且受理学的熏陶而对奁产立法的规定所作出的非普遍性的法律解释,再者说,这样的解释只是因为个别的法官针对个别案例的具体情况,是法官旨在提升司法社会效果的能动司法。所以不能把个例当作普遍规定的法律。
但宋代奁产性质为妇女绝对私有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在奁产中不起支配作用; 若丈夫想用妻子的奁产,则要妻子的同意才可使用。因为上述宋代户役法中的规定主要着眼于政府对于赋役税收管理方便的角度考虑,每户规定只有一个户主,这个户主若丈夫存在,当然是丈夫。
因为在宋代的家庭中,实际上早在宋代开国之初,《宋刑统》就对家庭成员如何分割财产曾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中涉及到妇女奁产的规定: “准户令: 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 意思是就算妻子去世,所有财产或不动产及奴婢,娘家都不能要回使用,需按照妻子的遗嘱而决定嫁妆的去处,如果没有遗嘱可给子女。
规定则表明只要女儿从娘家取得奁产出嫁,嫁妆的所有权就在出嫁的女儿手中,即使女儿死亡后,娘家人也没有权力获得奁产。以上就是《宋刑统》对妇女奁产权的最早规定。
法律上也有相关法条与之相照应说的是七出,七出即古代休妻的七种理由,比如“无子”,“盗窃”等等,这里的“盗窃”指的是妻子私自用婆家的财产或私授却不告诉公婆,这里就展示了古代对封建女性的财产权,表现了夫权统治。“七出”“七去”意思的大差不差,《大戴礼记》的“七去”和《唐律疏议》的“七出者”内容也相仿。都体现了男尊女卑的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权统治。
三、从社会道德看宋代女性财产权要从社会道德来说,我们先要研究宋代女性拿这些奁产做了什么。由于古代夫妻一体制观念的影响,故而在夫妻感情融洽的情况下,妻子往往会同意丈夫处置奁产时的合理要求,有的贤淑的妻子往往会主动用奁产来帮助丈夫家度过生活难关。
在宋代的历史上众多的孤寒之士都是借助妻子奁产资助而金榜题名。而且好多妻子都用自己的嫁妆钱给丈夫买妾和抚养公婆。还有不少妻子将自己的嫁妆中的土地租出去并以此来取得收益。
比如,著名文学家苏洵二十七岁时仍不学,只因 “家待我而生,学且废生”。而他的妻子为了让他一心向学,不因金钱所扰,遂“罄出服玩鬻之以治生”,没想到一时竟成了富豪,苏洵也因此一心向学,才成为“大儒”,还有些开明贤淑的妻子,因为自己不能生儿育女,为了家族传宗接代的大任,甚至不惜用自己的嫁妆钱给丈夫买妾来完成丈夫家的传宗接代。
高居于庙堂之上的士大夫一贯秉持着的礼教赋予他们的道德观念,并将施加于女性身上的这种礼教道德观念向更加严峻的方向推进了。法官则时刻警惕着女性财产权给女性地位带来的影响,为遏制女性地位的上升而提出了更为严苛的“妇道”,在观念上灌输“无私货”的妇道观,以维持“同居共财”的礼教要求。
他们甚至边反对妇女拥有嫁妆私有权,另一边却又在赞同妇女将奁产助丈夫家度过难关和使夫家变富,形成了自相矛盾的局面。极力的维持男权,夫权的地位。还试图想在权力阶层由上至下地推行其理念。
四、结语宋代女性要在“无私货”的同时“蓄私财”,看上去虽然是相互矛盾的两点,但实际上有极大的差别。女权也在这个时期上升,作为已经出嫁的女人,嫁妆可能是她们唯一的财产,若有其他的私财,便被认为是“盗窃”,作为休妻的准则之一。
但是有了这一笔或多或少的私财,就可以彰显出已出嫁的女人的尊严,有自己的人格和人权,而不是在夫权社会嫁过去后一辈子都为奴隶。宋代有不少妇女携带自己的奁产改嫁。这是其他时代不能及的。奁产的拥有权使得宋代女性的社会地位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