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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边关名将(宋代弓手宋朝的)

宋朝边关名将(宋代弓手宋朝的)本文讨论的弓手并未军队中的弓箭手这个军种那么,下面咱们就来具体了解一下宋朝的这个特殊群体吧,看看他们是如何既当警察又当民兵、身兼数职的。

引言:

现代社会,破案抓坏人有民警,维护社会治安、保卫边疆则有民兵预备役,看守监狱有狱警,缉查走私则有缉私警察,彼此各有分工,共同维护着社会的稳定。而在千年前的宋朝,却有这么一个群体:他们不但把上面所有人的工作都包圆了,甚至连保镖、税务、工商的活也时不时客串一下,简直就是宋朝的“全能公务员”(实际上是编外人员)。

那么,这个全能的群体究竟是哪些人呢?他们就是宋代的弓手。乍一看,你可能以为他们是军队的一个军种类别,弓箭手嘛,专门拉弓射箭的军人。在宋代以前确实是这样的,但是宋朝立国后,弓手却成了宋朝维护基层治安的一支武装力量,代表了国家权力向基层的延伸。他们兼具警察和民兵的双重属性,对于维护宋朝基层社会的统治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宋朝边关名将(宋代弓手宋朝的)(1)

本文讨论的弓手并未军队中的弓箭手这个军种

那么,下面咱们就来具体了解一下宋朝的这个特殊群体吧,看看他们是如何既当警察又当民兵、身兼数职的。

一、宋代弓手的设置目的及日常管理

01、设置弓手的初衷及深层次意义

弓手首次作为具有民政意义的基层武力,最早出现在宋太祖建隆三年(962年)发布的《置县尉诏》中:

贼盗斗讼,其狱实繁,逮捕多在乡闾,听决合行于令佐。顷因兵革,遂委镇员。渐属理平,合还旧制。宜令诸道州府,今后应乡闾盗贼、斗讼公事,仍旧却属县司,委令尉勾当。

其一万户已上县,差弓手五十人,七千户以上四十人,五千户以上三十人,三千户以上二十五人,二千户以上二十人,一千户以上十五人,不满千户一十人。合要节级,即以旧镇司节级充,其余人并仰停废,归县司免役;其弓手亦以旧弓手充。

如有盗贼,仰县尉躬亲部领,收捉送本县,若是群贼,仰尽时申本属州府及捉贼使臣,委节度、防御、团练使、刺史,尽时选差清干人员,将领厅头小底兵士管押,及使臣根寻捕逐,务要断除贼寇,肃静乡川,不得接便搅扰。

其镇将、都虞侯只许依旧勾当镇郭下烟火、盗贼、争竞公事。仍委中书门下,每县置尉一员,在主簿下,俸禄与主簿同。——《宋大诏令集》

分析这份《置县尉诏》,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 ① 设置弓手的目的就是为了捕盗,维持县级政权以下乡村社会的治安;
  • ② 弓手统归县里管理,直属上级领导由镇将改为县尉(相当于现在的县公安局局长或县级人民武装部部长);
  • ③ 弓手的编制根据县的大小来安排,人数从10-50人不等。但实际上弓手的数量并非固定不变,会根据形势需要进行实时调整,比如发生战乱时会临时增设弓手等。

唐末、五代时期,割据一方的藩镇为了扩大权势和统治基业,进一步掌控地方民政,往往任命自己的亲信镇将直接负责辖区内缉捕盗贼、斗殴诉讼等地方治安事务。这等于架空了中央政府派驻的县府机构,妨害了基层行政的正常运作和朝廷政务的下达和推动。而基层行政体系的人员也只听命于藩镇私人,形成了武力私人化的现象,这是藩镇继掌握军权后稳定割据实力最重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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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酒释兵权

赵宋王朝建立后,赵匡胤为了扭转这种不利局面,同时强化中央集权,在通过“杯酒释兵权”等措施收归兵权后,接受了枢密使赵普的建议,复设县尉一职。县尉由朝廷直接任命,领导弓手维持地方治安,以此来限制唐、五代以来镇将对于基层武力的指挥权,使其统辖的乡村基层武装力量纳入朝廷行政体制之中。

无论是县尉的复置,还是弓手隶属的改变,都是宋廷在扭转五代藩镇割据、地方尾大不掉等不利局面的努力,是强化中央集权的重要措施。从这个层面来讲,设置弓手的重要性和政治意义可与“杯酒释兵权”相媲美。

02、弓手的来源、待遇及日常管理等

弓手的存在代表了国家权力向基层的延伸,既然它具有如此重要的政治意义,那么国家对于弓手的管理自然就极为重视。

作为宋朝基层社会一股不容忽视的力量,弓手的成员又是来自哪里呢?主要是来自宋朝第三等户,三等户不足则以二等户补充。

小贴士:宋朝百姓的户籍按照人力和财力一般分为五等户:一、二等属于上户,是占田150亩以上的富农;三等为中户,是占田50-150亩之间的中农;四等五等为下户,是占田小于50亩的贫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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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百姓按照田地多寡分为五等户

除此之外,宋政府还通过召募乡民、其它吏役的裁减人员、伤残弓手的子弟承袭等渠道募集弓手。

“川界弓手户多贫乏,困于久役,州县拘常制不替,以至破坏家产,况第一、第二等户充耆长、里正,不曾离业,却有年限,弓手系第三等户,久不许替,深未便安。乞自今满三年与替,情愿在役者亦听,其第三等户不足,即于第二等户差充。”——《续资治通鉴长编》

除了对弓手的成员组成有明确规定之外,对于弓手的日常训练、武器装备、工作的奖惩、服役年限等,宋政府也都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

① 弓手的日常训练和武器装备

作为维持社会治安的主要武力,弓手们都会进行日常训练,以增强体能和搏击能力,从而提高抓捕和破案效率。弓手的日常训练内容与正规军类似,主要是练习击刺之术。通过强化训练,弓手里面甚至还出现了一批武艺超群的好手,如“濠州定远县一弓手,善用矛,远近皆伏其能。有一偷,亦善击刺,常蔑视官军,唯与此弓手不相下。”(沈括《梦溪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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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手在民间也在弓手之中

而对于弓手的武器装备,宋政府却是如此规定的:“三京及诸转运司,除川、陕州军外,并据所管县分,弓手每五人借弩一枝。其弓箭、枪剑,令各自置办,以簿拘管,递相交割,委令尉常切教阅。”(《宋会要辑稿》)由此可见,除了弓弩外,弓手的武器装备如弓箭和枪剑等,都得自掏腰包去置办。

② 弓手工作的奖惩条例

弓手如果抓贼有功或者武艺出众都会受到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官职升迁等。而对于捕盗不力、贪生怕死、欺凌百姓的弓手则会进行相应处罚。

③ 服役年限及相关规定

宋朝规定弓手的服役年限是三年,三年期满可以继续服役,也可选择退役,听凭自便。宋仁宗明道二年(1033年),根据范仲淹的建议,服役又改为七年一替换。“请七周年替,愿留者听。”(《淳熙三山志》)

④ 弓手的待遇

弓手作为宋朝时的一种职役(唐代以后官府无偿差派民夫充任衙门胥吏和基层行政人员的统称),在付出劳动的同时也会得到相应的特权待遇,如免除自身丁役和赋税等。“州县人户昨添差为乡弓手后,别无捕盗日限,止是岁集县尉司,教阅一月放散。其所置随身器械入官架阁,令全免户下赋役,深为侥幸。”(《长编))

二、弓手是宋朝基层社会的“全能公务员”:捕盗、缉私、催租、守监狱、当侍卫,特殊时刻甚至纳入正规军投入战场,具有警察和民兵的双重属性

01、弓手的最基本职责就是捕盗缉私,维持社会治安

弓手设置的初衷和基本职责就是捕盗缉私,维持社会治安。而由弓手捕盗,相对于政府下派的巡检使(负责治安的使臣)和土兵(地方部队),他们有更明显的优势:首先,弓手大多由当地农民选出,熟悉当地的地理环境,对于盗贼隐匿状况较为了解;其次,比起外地的巡检使,显然本地的弓手对于自己家乡的治安状况更加上心,无形中提高了破案捕盗的效率;再者,弓手大多都是由本县县尉一脉相承的管理,由他们带领弓手捕盗更便于统辖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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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手由本县县尉统一指挥

由土生土长的弓手来负责当地治安的优点,显然宋廷也认识到了:大观三年(1109年)六月二十七日,宋廷下诏“诸处捕盗巡检下兵士捕捉不行,多是逐县弓手捕获,可令诸县增置弓手,小县一十人,中县十五人,大县二十人。”由此可见,弓手捕盗的优势,土兵和巡检是没法比的。

因为宋廷对社会治安问题非常重视,所以对于弓手抓捕贼盗的有关规定十分严格和完善,这从以下三点就可见一斑:

  • ① 抓贼有程序。如果贼人不多,那么县尉就直接率领弓手实行抓捕;如果盗贼太多,超出了县尉的抓捕能力,那么就得立刻派人向州府、巡检使上报,再由当地节度使或者防御使、团练使等选派士兵前来缉捕。
  • ② 抓贼有期限。宋廷给弓手规定的捕贼期限一般是三限,每限二十天。如果弓手逾期未抓获贼盗是要挨棍子的:“捕盗限内不获,其三大户、弓手、典史并行决罚,伏缘典史止行遣文书,与弓手、三大户情或不等,望自今三限不获,从八十区断。”“八十区断”就是八十大棍。
  • ③ 抓贼种类多。弓手的抓捕对象包括逃兵、军贼、海盗、邪教分子、普通盗贼等。

02、军事职能

作为准军事化武装组织,如同当今的民兵和预备役一样,弓手常常作为正规军的预备武装,随时会被纳为正规军拉到战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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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况紧急时,弓手会刺面入伍

如宋与辽、夏对峙期间,宋廷经常在西北边境扩招弓手以协助边军戍守沿边。战况吃紧时,还会将弓手刺面 纳为正规军,成为宋朝重要的边防武力之一。

南宋初建时,弓手在抵御金兵南侵、掩护宋高宗君臣南渡方面也曾立下大功。建炎三年 (1129年)二月,金兵南下,抵达淮南东路的招信县时,招信县尉率所部弓手百余人奋勇杀敌,为高宗君臣从容南渡,在江南建立南宋政权争取到了宝贵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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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手在抗金保宋的战场上曾立下大功

03、其他职责

除了缉私捕盗、充当预备役民兵之外,弓手还要时不时客串一下狱警、工商、税务、保镖等角色,真可以说是大宋的“全能公务员”。

三、“全能公务员”既有正面积极的作用,也存在负面形象

作为宋朝的“全能公务员”,弓手对于维持基层社会治安确实起到了不容忽视的力量,而职能的多属性对于宋廷各基层单位的正常运作也起到了保障作用。

然而,俗话说: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弓手里面也有一部分人浑水摸鱼,利用职务之便干一些不法的勾当,败坏了弓手在百姓心目中的形象。

如南宋时,弓手们除了追捕盗贼外,还要负责巡捉茶、盐走私贩。而有些人就利用缉私之变收受贿赂,与走私贩互为表里,相互勾结。部分弓手还与官吏勾结,不但渔肉乡民,劫掠私人财物,甚至贪墨州县财物等。

结语:

宋朝弓手群体的设置,不但把这股乡村基层武力纳入到了朝廷行政体制之中,同时也保证了宋朝基层行政的正常运作,使得朝廷各项政务的下达和推行都畅通无阻,如臂使指。另外,作为具有警察和民兵双重属性的群体,宋代弓手既能缉私捕盗、保一方平安,又能上阵杀敌、保卫边疆,可谓宋朝的“全能公务员”。同时,弓手队伍中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负面形象。然而,从整体来说,宋代弓手的出现和存在,都具有正面积极的历史意义,他们既是宋朝基层社会治安的维护者,也是国家权力在基层的触角。

参考资料:《续资治通鉴长编》、《淳熙三山志》、《宋会要辑稿》、《梦溪笔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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