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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弃婴现象(贫不举子生下来却养不起)

清代的弃婴现象(贫不举子生下来却养不起)古代王朝初建时大多也实行轻徭薄赋政策以休养生息、缓解民众生存困境,包括救助弃婴。但税役经常受政治因素干扰,从而给生活生产和社会发展造成很大影响。清代:存在税重民贫的严酷事实历朝政府为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加大税役征发,形成古代税役繁杂苛重的基本特征。秦代:每年服役青壮男女达三四百万宋代:归根结底在于赋税繁重

弃婴的问题一直存在,尤其是从宋开始愈演愈烈,一直到近现代。虽然历朝历代都有弃婴救助的政策与实践,而且三令五申,但即使是诸如享誉历史的升平盛世,弃婴现象依然存在,弃婴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清代的弃婴现象(贫不举子生下来却养不起)(1)

历朝历代虽然都正视弃婴问题并且不断实施救助,但政策制定与措施执行虽可操作却又显矛盾,所以弃婴救助的功效十分不如人意。

一、为什么存在弃婴的行为

古代称弃婴为“生子不举”,指的是父母放弃对自己所生婴幼儿抚育的各种不良行为,包括弃、杀、溺、虐、鬻、送等现象。弃婴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域的表现都不同,但整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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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繁杂苛重的税役

历朝政府为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加大税役征发,形成古代税役繁杂苛重的基本特征。

秦代:每年服役青壮男女达三四百万

宋代:归根结底在于赋税繁重

清代:存在税重民贫的严酷事实

古代王朝初建时大多也实行轻徭薄赋政策以休养生息、缓解民众生存困境,包括救助弃婴。但税役经常受政治因素干扰,从而给生活生产和社会发展造成很大影响。

2、 频繁且惨烈的灾祸

受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影响,我国自然灾害多发。从商汤至20世纪30年代,共发生过5200多次,平均6个月就罹灾一次,被认为是个饥荒的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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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受生产方式、土地制度、财富占有和文化差异等诸多因素影响,古代社会常有外攘夷狄、内部争战的人祸迭起,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时常激化,致使政治动荡、王朝更迭,治乱周期性循环,民众生活缺乏安全感。

天灾人祸相互交织使生子之家无力养育,“生子慎勿举”、“卖男鬻女”、“男女或弃道路”、“溺之于水”等弃婴现象在历史上成为常态。

3、 愚昧恶顽的民俗

民俗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是决定着人们的行为,几乎渗透于生活的所有领域。与生养子女有关的民俗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迷信观念浓厚。人主为求吉避邪、明哲保身也多弃婴,且无论男女。如秦汉时期“服中生子不举”、“生三子者不举”,关中地区“凡二月、五月产子及父母同月生者悉杀之”。宋代甚至有“生首子”、“六指”皆杀等恶俗,闽浙地区非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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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利益先导性和狭隘性。当赋税面向毫无劳动能力的幼儿征收时自会加重父母的负担,父母面临生活窘境时首先要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更有甚者视子女为己之私产,任意处置,甚至有杀夺之权,故认为弃婴理所当然。

三是婚嫁奢华。因婚嫁弃婴秦汉已有。宋代以后江南地区嫁女更趋奢华,为了减轻日后嫁资负担,导致溺女之风日炽。直到清代中叶,溺女现象分布区域很广,社会各阶层都有存在。

四是重男轻女,计产育子。农耕生产繁重辛苦,特别是多女之家,为求生男只有采取杀婴来抑制过度生育。汉有“盗不过五女之门”,北魏有“女子为累,亦以深矣”等记载,民国有“自唐宋以来颇多不美”之感叹。…恶俗愚顽毒害生活颇深,却代代相沿。

4、 偏狭矛盾的政策

历代王朝对弃婴的救助一直比较重视,都有鼓励与帮扶生育的政策,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矛盾,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性别不平等。一方面给予弃婴以普遍救助,另一方面又特别关顾生男之家,尤其是一产多男,给其以更加丰厚的救助,从而隐性加剧了对女婴的抛弃。

战国:生男家庭赐壶酒、一犬;生女孩家庭赐壶酒、一猪;生子三人,官雇乳母。

清代:一产三男具存者,给布十匹,米五石;若男女并产及三女,不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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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了防治弃婴政府采取了那些办法

1、加强思想教化

古代关于弃婴救助的思想蕴含于儒家的民本思想之中。。《周礼》将慈幼列为保息六政之首,秦汉之际已有对弃婴的舆论批判,并教化每个家庭以及整个社会“不独子其子”、“幼有所长”、“蒙以养正”,从而确立了弃婴救助的基调。

此后,弃婴救助之声一路呐喊,宋、清之时尤为震撼,掀起历朝救助高潮。

2、提供经济资助

一是减免税役。减免徭役主要实行于汉和南朝宋时期,目的是给生子之家长有更多的生产和照顾婴幼儿的时间,其他王朝鲜见实行;减免赋税各朝情况不一,有时免去或推迟幼儿的赋税,有时减少生子之家的公费支出,提升生活水平。

二是物质救助。从管仲首起到大清中期,赏赐或赈济钱粮衣物成为历朝政府最直接和普遍的救助方式。各朝正常年份赏赐的数量主要依国家财力而定,而灾年的赈济也伴随荒政的不断成熟走向制度化和标准化。

3、建立直接的行政保障

其一,设置职官,建立机构,专司救助。先秦时各国都设有掌幼、掌孤行政机构,负责全国慈幼保障。南朝梁武帝在京师创设孤独园,首创具有福利性质的专业机构。隋唐时委托宗教寺院设有福田院和悲田养病坊,兼顾弃婴救助。宋时设立如慈幼局等各种名目的收养机构,制定了弃婴救助的身份确认,救助标准和年限等制度。清以照京师例推而行之,设立育婴堂。

其二,政绩考核。战国时已将慈幼保障列入官员的政绩考核。至清时更为制度化,中央政府派出御史到各地巡查,把弃婴堂建设情况列为官员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以督促地方官员的工作成效,收到明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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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弃婴塔

4、 强化律法规制

面对弃婴严重且禁而不止的现象,古代各朝大都制定了弃婴惩戒律法,申严生子弃杀之禁,发挥了强大的震慑与惩戒作用。秦代规定“擅杀子,鲸为城旦舂”,或“当弃市”。

宋代律法在此方面更是有严格的规定:

其一,严法制裁。北宋规定,故杀子孙徒二年,并多次重申;南宋规定,杀子之家,父母、邻保与收生之人皆处以徒刑。

其二,颁布养子之法,确立收养人的资格、义务及被收养者的权力。

其三,颁布胎养助产法进行预防性救助,通过减轻父母的负担以保护婴儿,并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从汉代开始的胎养助产法更为完备。至清代,秦法理念得以贯彻。

5、 倡导民间救助

在政府的倡导下,不少士绅官员、地方豪户、家族团体、宗教组织、商业公会实力奉行,加入到救助弃婴的社会活动中。

官方人士如东汉贾彪、郑浑,三国骆统,宋朝苏轼、周孔教、赵汝愚,清代方观乘、石琳等,利用其政治影响,积极筹建弃婴机构。在实施直接收养的同时,又对生子之家给予物质帮助。这对民间弃婴风气有了一定的遏制,不断出现的“郑父贾母”式感激故事即是有力的明证。

民间力量在大清时得以迅速发展,民办育婴堂仅次于官办养济院,在民间慈善团体中位居第一;经济富裕的江南地区弃婴救助的慈善事业非常兴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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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古代社会弃婴问题历来已久。其根本原因,归根结底是古代民众生存与发展困境所致,即“贫不举子”。

古代弃婴是对婴幼儿生命权极度蔑视的反映,严重悖逆生育观念,冲击伦理道德,触犯国家律法,尤其造成古代男女比例失衡,加剧了女性社会地位的恶化,凸显一系列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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