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比较理论(国际私法的历史)
国际私法比较理论(国际私法的历史)2.依据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一国法律不具有域外效力,不能支配本国领域外的人和事。(不在本国领域内的事,本国法律无法管辖)1.根据主权至上原则,一国的法律在其领土内,不论什么法律关系,不论是否为本国公民,具有绝对支配力。(发生在本国土里内的所有事,本国法律都可以管辖)他在1834年出版了《冲突法评述》一书,该书继承吸收了荷兰学者胡伯的“国际礼让说”,同时结合了美国、英国、荷兰等国的司法实践经验,创立了自己新的礼让说,是美国国际私法的奠基者。与胡伯的“礼让说”一样,斯托里的学说也主要是为了国家的主权。斯托里生活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这一时期美国刚刚取得独立战争的胜利,拜托了英国的殖民统治,但是刚成立之初的美国是“邦联制”,各州各自为政,让美国在州际与国际事务中吃尽苦头,美国人民迫切希望建立一个统一的完整国家来维护国家利益。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制定了《美国宪法》,美国实现了从“邦联制”向“联
英国的北美殖民地继承英格兰的普通法,但是在美国独立建国之后,因为采用“邦联制”,各州之间的成文法,判例法冲突不断。
美国南北战争结束之后,美国加速了向西扩张,陆续有新的州并入美国,尤其是原法属的路易斯安那和原西属佛罗里达等州并入之后,跨州法律冲突愈演愈烈。此外,自19世纪以后,大量移民者涌入美洲大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美国与世界各国交往也愈加密切,国内不同国籍居民之间,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法律冲突不断。
为顺应这一时代背景,美国的国际私法快速发展起来。
美国学说的代表人物是约瑟夫·斯托里,他是哈佛大学的教授,同时也是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
他在1834年出版了《冲突法评述》一书,该书继承吸收了荷兰学者胡伯的“国际礼让说”,同时结合了美国、英国、荷兰等国的司法实践经验,创立了自己新的礼让说,是美国国际私法的奠基者。
与胡伯的“礼让说”一样,斯托里的学说也主要是为了国家的主权。斯托里生活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这一时期美国刚刚取得独立战争的胜利,拜托了英国的殖民统治,但是刚成立之初的美国是“邦联制”,各州各自为政,让美国在州际与国际事务中吃尽苦头,美国人民迫切希望建立一个统一的完整国家来维护国家利益。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制定了《美国宪法》,美国实现了从“邦联制”向“联邦制”的转变。斯托里针对这一转变提出了自己的理解:“所谓国家或民族,系指人们为提升其共同安全和利益之目的,通过联合的力量而团结在一起的政治组织或社会团体。”
斯托里的“礼让说”的核心原则有如下三点:
1.根据主权至上原则,一国的法律在其领土内,不论什么法律关系,不论是否为本国公民,具有绝对支配力。(发生在本国土里内的所有事,本国法律都可以管辖)
2.依据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一国法律不具有域外效力,不能支配本国领域外的人和事。(不在本国领域内的事,本国法律无法管辖)
3.依据礼让观点,a国法律因为b国礼让表示,或可及于b国领域内。(一国法院对外国法律制度的尊重或遵从是出于礼貌,是自由裁量的表现,而不是原则,也不是权利)
同时,斯托里还提出,一国对外国法的认可乃基于资源,考虑到国家有权利和义务保护其公民免受不正当及有害之外国法的损伤,如果外国法有悖于法院地的“已知政策”或损害其利益,可以拒绝承认。
相较于胡伯的礼让说,斯托里大量继承了胡伯的思想,但又略有不同,斯托里的改进是从大量的国际私法的审判案例入手的,不在局限于理论上的探讨,开创了判例分析法的先河。同时斯托里对这些收集的案例,是从这些案子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委托关系等)的角度进行分类的,而不是从法律规则的性质来划分,彻底拜托了“法则区别说”的束缚,是国际私法学上的一伟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