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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二手车被抵押后来又解押了(50万买便宜抵押二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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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二手车被抵押后来又解押了(50万买便宜抵押二手车)(1)

原创作者:查博士法务服务部门

专业整理:王萌(二手车小胖)

图文资料:仅供参考为公开资料

授权转载:xiaopangfans

抵押车交易,小心人财两空

陆某某、陈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

原审被告:陆某2。

原审第三人:詹某某。

上诉陆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黄某某及原审被告陆某2、原审第三人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5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陆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某对的陆某某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陈某、黄某某负担。

陈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黄某某辩称,同意陆某某的上诉意见。

陆某2、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陈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解除陈某与陆某某的车辆买卖合同关系;

2.黄某某、陆某2、陆某某共同返还陈某购车款527600元以及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标准以5276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1年4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由陆某某、黄某某、陆某2承担。

买到二手车被抵押后来又解押了(50万买便宜抵押二手车)(2)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某因有购买二手车的需求,经网络与黄某某认识并添加黄某某为微信好友。陈某与黄某某经微信及电话沟通协商购车事宜,陈某与黄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黄某某:2020年8月进口奔驰S350L-立标,广东湛江粤G户,无匙进入,一键启动,柏林之声音响,五门电吸……新车一台,原始抵押厂家。并向陈某发送数张车辆外观图片。

2021年3月16日陈某:我就怕这车连续抵押,买回来没保障,毕竟也几十万,不过户开开也无所谓,不要开了几个月被拖走。……

黄某某:你回去做个钥匙屏蔽就行了,断油断电你也可以顺便装一个,这些装置花不了几个钱。陈某:嗯,这些东西没碰过,第一次。我后天来直接提车。

黄某某:你这样吧,打订金给我,我留车给你,因为公司也有规定,不然到时候其他同事有客户要我也没办法推脱留给你,我是直接封贴留车给你的。……

黄某某:0470陆某2中国工商银行。收到订金1000,尾款526600元整,年审到2022年8月,交强险2021年8月,尾款剩下526600元整。

陈某:他的支付宝收款信息也给我,我把20万转到支付宝上了,确保明天交易没问题。

黄某某:你转来我支付宝先吧,车主打着官司你也知道。

陈某:最好叫他写个条子放在你那里,我明天把钱全部转给他,你们把条子给我。……

黄某某:那就明天11点左右吧,过来车库当场转账可以开车走的。……陈某于2021年3月20日向陆某2支付456000元,均备注附言为“粤G×××某某车辆债权转让款”;陈某称因其银行卡余额不足,故委托案外人宋云仙代其向陆某2支付了剩余的70600元。

……陈某于2021年3月20日取得粤G×××某某车辆,后将车开回江苏省常州市。

2021年4月8日,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以(2021)粤0803执4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为由对詹某某名下的粤G×××某某号小型汽车予以扣押。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8XX执4XX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扣押被执行人詹某某名下的粤G×××某某号小型汽车。

经查,粤G×××某某车辆权属人系詹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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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交易主体的问题。根据现有证据,一审法院认为陈某系经黄某某介绍而从陆某某处取得粤G×××某某车辆,故涉案交易主体实际为陈某与陆某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一、陈某与陆某某之间设立的是债权转让合同关系还是车辆买卖合同关系;

二、陈某要求陆某某、黄某某、陆某2返还527600元应否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见陈某与陆某某真实交易目的并非转让特定债权,而是转让作为债权质押的具有一定权利瑕疵的车辆。

也正是基于双方均知晓该车辆存在由原车主随时赎回的风险,故其车辆交易价格才显著低于正常市场价格。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陈某与陆某某之间成立的是车辆买卖合同关系。

关于陈某与陆某某之间设立的车辆买卖合同关系效力认定的问题。

……粤G×××某某车辆登记车主为詹某某,该车办理有抵押登记,后经陈XX流转至陆某某处,可见该标的车辆之上存在多种权利主体,且各主体之间均存在经济利益的直接冲突。

此外,该标的为机动车辆,机动车辆作为道路交通运输工具在其运行期间具有高度危险性,故国家对于机动车辆的登记、流通各环节均制定了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

其中对于二手车辆的交易行为,我国商务部已制定《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因此,陈某与陆某某及该车交易环节中的各相关主体,通过连环受让债权的方式转让涉案车辆,明显是为规避国家对二手车交易的管理规定,不仅严重扰乱了车辆流通经营的市场秩序,且在标的车辆为抵押车、质押车的情况下,如果仍放任其自由转让交易,极易引发各权利方的利益冲突,增大社会不安定因素,也必然对正常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造成冲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前述分析,一审法院认定陈某与陆某某所实施的粤G×××某某车辆买卖行为不仅违反车辆流通管理规定,且实质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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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陈某要求返还车款的主张具有相应法律依据。

但鉴于粤G×××某某车辆从2021年3月20日交付陈某至该车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之日即2021年4月8日共18天,故综合考量车辆状况及陈某实际占有使用车辆的情况,一审法院酌情扣减合理使用费21600元。

经扣减,陆某某应向陈某返还价款505000元(526600元-21600元),黄某某应向陈某返还订金1000元。

对于陈某主张超出部分的款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陆某2收取涉案款项系基于广东XX建材有限公司对海南XX供应链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现陈某要求陆某2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陈某主张的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陆某某提出的追加陈XX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

鉴于陆某某对于其主张的系因从陈XX处受让债权而取得粤G×××某某车辆的事实已经予以举证证明,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无追加陈小江为第三人之必要,故对于陆某某该项申请,一审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人詹某某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

一、陆某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陈某返还车款505000元;

二、黄某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陈某返还1000元;

三、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76元,由陈某负担372元,黄某某负担17元,陆某某8687元。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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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从涉案《债权转让合同》及《债权转让及车辆交接使用免责协议》来看,没有债权转让方的签名,也没有主债权金额、转让金额等信息,但明确约定的车辆状况、事故责任承担、风险负担等条款。

可以看出,因涉案合同内容没有主债权标的情况,双方真实的交易目的并非转让特定债权,而是转让作为债权质押的具有一定权利瑕疵的车辆,故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涉案交易标的为机动车辆,机动车辆作为道路交通运输工具在其运行期间具有高度危险性,故国家对于机动车辆的登记、流通各环节均制定了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

本案双方通过订立抵押债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涉案车辆,明显是为规避国家对二手车交易的管理规定,不仅严重扰乱了车辆流通经营的市场秩序,且在标的车辆可能存在多手权利转让情况下,如果放任其自由转让交易,极易引发各权利方的利益冲突,增大社会不安定因素,也必然对正常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造成冲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前述规定,涉案双方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不仅违反车辆流通管理规定,也实质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为无效。

一审法院在认定上述合同无效的基础上,考虑车辆状况及陈某实际占有使用车辆的情况,酌情扣减合理使用费,并判决陆某某向陈某返还剩余款项,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陆某某以陈XX将涉案车辆转让给其,故提出追加陈XX为本案第三人的请求,因陈XX并非与陈某进行交易的相对方,陈XX是否应对陆某某承担责任并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一审法院未准许陆某某上述追加当事人的请求,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陆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687元,由上诉人陆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买到二手车被抵押后来又解押了(50万买便宜抵押二手车)(6)

案例分析:

抵押车买卖活动迎合了一些人“花小钱、开豪车”的消费心理。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购车人关心并且多次询问车辆是否会被法院查扣,在得到否定答案后,花费近53余万元购买了涉案抵押车辆。为避免出问题,购车人从广东购买车辆,运往江苏使用,但仅实际占有车辆18天,该车就被法院查扣。

本案中,车辆卖方也通过“专业人士”为这起交易设计了一份“债权转让”合同,试图绕开抵押车监管规定,但最终均被法院认定无效。

目前,司法实践中仍然基本遵循抵押车买卖活动无效的裁判观点。

此外,部分车商在收购车辆时,车辆仍然存在抵押状态。该类车的交易行为存在较大风险。

大量案件中,车商已经支付合理费用给车主,但车辆被抵押权人自行取回,这时起诉车主要求返还费用,相关欠款往往已被挪作他用且无法强制执行到位。

因此,我们建议包括车商、消费者在内的任何人员都要慎重参与抵押车交易,切实提高抵押车交易中的风险防范意识,避免财产受损。

文/查博士法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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