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你知道什么是危险驾驶罪吗)
哪些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你知道什么是危险驾驶罪吗)鉴于我国目前的危险驾驶追裁定范围较窄,在2013年的两会上,有政协委员递交提案建议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危险驾驶罪,提案建议将“吸毒驾车”、“驾驶报废车”、“严重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同样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危险驾驶行为也列入危险驾驶罪中,但目前该提案尚未通过,也无任何进展。另外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行为仅仅包括了醉驾,但不包含酒驾。醉驾的判定标准是单位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ml,而酒驾的判定标准是在20mg/100ml和80mg/100ml之间。到了2011年2月份的人大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正式列入刑法,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哪些驾驶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因为目前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行为最严重的处罚也就只行政拘留十五天,不足以震慑酒后
【本文来源于太平洋汽车网,作者林锡希,在此感谢!】
北京大屯路隧道飙车案最终判决下来了,两位当事人分别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和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和8000元。从警方的调查结果来看,两人均不存在醉驾的嫌疑;被判处拘役5个月的依据是什么?危险驾驶又是什么鬼?下面我们就来聊聊。
北京大屯路隧道飙车事件回顾
事发于4月11日晚,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隧道内,于某驾驶红色法拉利、唐某驾驶绿色兰博基尼牌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与隧道墙壁和道路护栏发生碰撞,两车严重损坏。
到了2011年2月份的人大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正式列入刑法,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哪些驾驶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
因为目前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行为最严重的处罚也就只行政拘留十五天,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等危险驾车行为的发生,因此加入了危险驾驶罪。从目前的刑法规定来看,危险驾驶罪的裁定范围较窄,仅仅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驾两种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说白点就是在公共道路上飙车,像这次北京大屯隧道飙车事件就属于这种类型。
另外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行为仅仅包括了醉驾,但不包含酒驾。醉驾的判定标准是单位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ml,而酒驾的判定标准是在20mg/100ml和80mg/100ml之间。
鉴于我国目前的危险驾驶追裁定范围较窄,在2013年的两会上,有政协委员递交提案建议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危险驾驶罪,提案建议将“吸毒驾车”、“驾驶报废车”、“严重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同样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危险驾驶行为也列入危险驾驶罪中,但目前该提案尚未通过,也无任何进展。
对比其它国家和地区,除了通常规定的醉酒驾驶、吸食毒品驾驶等情形外,例如香港还包括无驾驶资格驾驶和超速行驶,德国和澳门还包括身体缺陷和疲劳驾驶等情形。
恶意别车能不能定危险驾驶罪?
从上面刑法的规定来看,仅有追逐竞驶和醉驾两种危险驾驶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那么对于例如此前的“凯美瑞高速上恶意别大巴”、“成都高尔夫事件”等此类恶意别车行为,有没有触及到危险驾驶罪的范畴呢?
“凯美瑞恶意别大巴”事件最后凯美瑞驾驶者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被处以罚款150元、记3分以及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而“成都疯狂高尔夫事件”的肇事者最终也仅仅因变道压实线,违反禁行标志被罚款100元记3分,从两起事件的处罚结果来看,这类恶意别车事件并没有按照危险驾驶罪来判决。
类似的恶意别车却不用受到惩罚或者仅处以扣分处罚的例子还有很多,但实际上这类恶意别车特别是高速上恶意别车随时会对其它车辆造成严重后果,更应该以危险驾驶罪处罚。正因为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小、法律震慑作用小才导致这类恶意别车事件常有发生。在此也呼吁将“道路上恶意别车行为”也列入危险驾驶罪的责罚范围内,加大惩罚力度,才能更好的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
重大相关新闻事件盘点
1、杭州胡斌飙车案
2009年5月7日晚8时,胡斌驾驶三菱改装车在杭州文二西路超速驾驶非法改装车将路人谭卓撞飞致死。由于在警方召开发布会时提及“事发车速为70km/h”引发舆论不满;再加之同日宣布肇事者胡斌被刑事拘留时,却有网友发现肇事者QQ还在进行更新,因此质疑肇事者是否被及时拘捕,从而因此引起大量网友关注。
后经详细调查认定事故车在事发路段的行车时速在84.1公里到101.2公里之间,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者胡斌有期徒刑三年。
2、成都孙伟铭交通肇事事件
2008年12月15日,孙伟铭驾驶别克车由成龙路向龙泉驿区方向出城,行至蓝谷地路口时,与正常行驶的比亚迪发生追尾后逃逸。在驾车逃逸的过程中又与路上多车相撞,最终导致其中一辆长安奔奔车上5名乘客中4人死亡(其中两人当场死亡,两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一人重伤。
成都孙伟铭事件在当年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无证驾驶、醉驾、4死1重伤等等一个个关键词让人触目惊心。法院在一审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最后二审改判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南京6.30张明宝撞车案
2009年6月30日晚,肇事者张明宝酒后驾车在南京江宁区岔路口地区连撞九人,最终造成死亡五人,其中包括一名孕妇及其腹中七个月的胎儿。最终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明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总结
虽然说目前危险驾驶罪已经正式进入刑法,但其裁定范围还是较窄,仅仅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驾两种危险驾驶行为;而且危险驾驶行为也较不容易取证,通常只有等到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肇事者才能得到相应的惩罚,无法对危险驾驶行为者产生足够的震慑作用,也无法从源头上预防和抑制此类事件的发生。另外像高速上的一些斗气别车行为,已经属于危险驾驶的范畴了,严重危害到其它车辆的安全,但却并不能定性为危险驾驶罪,不能受到相应的惩罚;希望立法机构在后续可以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给驾驶者一个更为安全的公共道路驾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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