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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坐超市购物车摔倒赔偿(超市购物车里放孩子)

小孩坐超市购物车摔倒赔偿(超市购物车里放孩子)物业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确保管理场所内的设施能够正常使用,对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对消费者采取说明、警示等方式进行提示,以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法官说法张女士神情慌张,急忙蹲下扶起孩童,商场的保安和服务人员也围上来,快速地帮张女士托起孩子,拾起散落在地上的随身物品。随后,商场和超市工作人员陪同张女士带着孩子赶赴医院救治。经过商场监控和张女士回忆,是张女士把孩童放在超市购物车的前端位置,而本应孩童就坐的折叠处放了张女士的挎包,并且张女士亦未按提示要求扶住购物车车把,在乘坐扶梯从一层下行至地下一层连接处时,购物车翻倒。张女士和商场、超市管理方就孩子受伤由谁来承担责任产生较大争议。商场管理方认为,作为扶梯的管理方,商场已对扶梯尽到定期检修的责任,当时扶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且在扶梯周边张贴了注意事项、温馨提示等警示标识;在孩童受伤后,工作人员亦陪同前往医院治疗。因此,商场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

超市购物时,很多父母会把孩子放在购物车里,这样既方便购物,孩子也比较喜欢。但看似省心省力的做法,却伴随着潜在的风险。

小孩坐超市购物车摔倒赔偿(超市购物车里放孩子)(1)

(图片来自网络)

案情回顾

2022年某日,在一人群熙熙攘攘的商场内,突然传来孩童的哭叫声,众人回头望去,只见一名约两岁孩童扑倒在地,下颌贴在地面,还沾有血迹。旁边一辆超市购物车翻倒在地,轮子还在悠悠转着。

张女士神情慌张,急忙蹲下扶起孩童,商场的保安和服务人员也围上来,快速地帮张女士托起孩子,拾起散落在地上的随身物品。随后,商场和超市工作人员陪同张女士带着孩子赶赴医院救治。

经过商场监控和张女士回忆,是张女士把孩童放在超市购物车的前端位置,而本应孩童就坐的折叠处放了张女士的挎包,并且张女士亦未按提示要求扶住购物车车把,在乘坐扶梯从一层下行至地下一层连接处时,购物车翻倒。

张女士和商场、超市管理方就孩子受伤由谁来承担责任产生较大争议。商场管理方认为,作为扶梯的管理方,商场已对扶梯尽到定期检修的责任,当时扶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且在扶梯周边张贴了注意事项、温馨提示等警示标识;在孩童受伤后,工作人员亦陪同前往医院治疗。因此,商场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超市管理方同样认为,在提供给张女士使用的购物推车内粘贴了安全使用指示图标,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张女士对此不认同,强调商场、超市未提供儿童购物推车且无工作人员在场提示,要求商场、超市管理方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物业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确保管理场所内的设施能够正常使用,对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对消费者采取说明、警示等方式进行提示,以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依法负有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违反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父母的监护责任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因父母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被监护的未成年子女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代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商场和超市管理方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张女士作为孩童的监护人,未按照购物车安全指示标志使用、未尽到保护和监护职责及合理注意义务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其作为监护人应当对事故承担责任。

在此,需要提醒各位家长:安全保障义务体现法律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是公众安全的一道“护身符”,但不意味着这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只有在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承担责任。在公众场合,家长一定要格外小心照看孩子,留意安全警示标语,不要心存侥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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