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假一赔三条件有哪些(近三年汽车获三倍赔偿者不足15)
汽车假一赔三条件有哪些(近三年汽车获三倍赔偿者不足15)法院认为本案中,《汽车订购协议》中车辆配置方案未对芯片型号作出约定,而原告陈先生在购买车辆当时亦未对车辆搭载芯片提出要求,无法确认其系因为车辆搭载3.0版本芯片而选择购买涉案车辆。此外,原告陈先生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特斯拉官网截图、特斯拉官方微信公众号文章、工信部网站截图、人民网截图不能直接证明特斯拉公司在涉案车辆销售中构成法律规定的欺诈。因此原告以欺诈为由要求特斯拉公司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在了解到上述情况后,陈先生查验了自身购买的涉案进口车辆,发现车辆实际装载的随车硬件即整车控制器型号亦为1483112(即“HW2.5”),而并非其官网承诺的HW3.0(HW3.0的整车控制器型号为1462554)。与此同时,陈先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了涉案车辆的政府信息公开,在工信部的答复告知书(工信公开【2020】198号)中显示,涉案车辆备案的整车控制器
【文/财经看点网 跃跃】“销售欺诈方面的消费者三倍赔偿问题,近年来争议比较大,就是在法院系统内部,不同法官之间,态度差异也很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薄守省教授向《财经看点网》编辑表示。
对于消费者来说,喜提新车是一件美滋滋的事情,但如果发现自己提的车实际上并不是官方宣传或销售人员口中那样的,是一辆“减配车”甚至“二手车”时那就太糟心了,自新消法2014年3月15日实施以来,汽车维权“假一赔三”的案例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究竟货不对版,消费者能否真的“假一赔三”呢?
对此,《财经看点网》编辑梳理了近三年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关于汽车消费“假一赔三”的案件,在42起相关案例中,仅有6起案件法院判决支持“假一赔三”,所占比例仅为14.28%。
剩下的36起案件中,有18起案件法院直接表明不予支持车款返还及“三倍赔偿”,剩下的案件中法院在车款返还和赔偿上的判决略有差异,有的判决只支持退还购车款,有的判决在退还车款的基础上支持损失赔偿两千元到二十万元不等,最高赔偿款为购车款的一倍赔偿金55万元。
近半案件不予支持
《财经看点网》编辑注意到,在42起汽车维权“假一赔三”案件中,近半的案件,法院都认为其欺诈行为,消费者要求其退款及三倍赔偿损失缺乏合理依据,不予支持。这些案件中有的是以配置、款型与宣传不符为由要求三倍赔偿,有的是以车辆有涂饰、损伤的痕迹要求三倍赔偿,有的是以车身质量问题要求三倍赔偿,还有的涉及到的情况比较复杂包括转让、贷款等。其中,官方宣传与实车不符是近年来最为典型的“假一赔三”案例。
在(2020)京0115民初12848号案例中,原告消费者陈先生于2019年8月花费373400元购买了一辆特斯拉Model 3,而提到车后,陈先生在网络上发现有相关车主称其购买的特斯拉Model3存在被更改关键硬件配置且未被告知的情形,且特斯拉新浪官方微博于2020年3月3日发表了名为《关于中国制造Model3环评清单问题的说明》,承认因为其供应链问题,其交付的中国制造标准续航里程升级版Model 3存在随车硬件为HW2.5,并非其之前宣称的HW3.0的问题,并同意为相关消费者免费更换。
在了解到上述情况后,陈先生查验了自身购买的涉案进口车辆,发现车辆实际装载的随车硬件即整车控制器型号亦为1483112(即“HW2.5”),而并非其官网承诺的HW3.0(HW3.0的整车控制器型号为1462554)。与此同时,陈先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了涉案车辆的政府信息公开,在工信部的答复告知书(工信公开【2020】198号)中显示,涉案车辆备案的整车控制器型号亦为特斯拉官方所宣传的1462554(即其宣传的HW3.0版本),而车辆实际情况与备案信息不符。
法院认为本案中,《汽车订购协议》中车辆配置方案未对芯片型号作出约定,而原告陈先生在购买车辆当时亦未对车辆搭载芯片提出要求,无法确认其系因为车辆搭载3.0版本芯片而选择购买涉案车辆。此外,原告陈先生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特斯拉官网截图、特斯拉官方微信公众号文章、工信部网站截图、人民网截图不能直接证明特斯拉公司在涉案车辆销售中构成法律规定的欺诈。因此原告以欺诈为由要求特斯拉公司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除了像特斯拉这样的配置方面与宣传不符的案例外,还有一部分涉嫌“二手车”的案例。“涉案车辆是否属于已经出售过的库存车,仅凭保修手册存在涂改无法证明。”“购买的车辆为多功能货车,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所购车辆用于家庭生活消费,故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损失赔偿参差不齐
《财经看点网》编辑注意到,虽然有些案件法院判决了赔偿款,但是在赔偿标准和金额上却参差不齐,返还购车款的基础上赔偿款项最高的为购车款的一倍赔偿,不过获得该赔偿的并不是汽车个人购买者,而是一家购车的物流公司。
在(2019)渝0112民初6318号案例中,被告重庆某经销商在2019年1月14日向原告成都某物流公司交付了奔驰GL450型黑色汽车一辆,但被告至今未交付该车的车辆一致性证书、海关进口及检验证明、车辆3C认证证书等资料。原告在使用中发现车辆存在故障,与被告进行协商未果。2019年2月26日,原告委托成都市星驰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将案涉车辆运至被告处,要求退车。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还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在2019年8月15日出具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其“分析说明”载明车辆前风窗玻璃、天窗玻璃进行过更换维修,车身发动机罩、后厢门、左后翼子板、左侧A柱进行过重新做漆,后厢门门框、后行李厢、左前车门部位进行过维修,发动机罩两侧气撑杆属于后期维修更换的部件。
与此同时,鉴定中还说明了车辆存在一系列不符合新车品质特征的情况,包括左前组合灯配光镜外侧周缘见刮擦痕迹,后厢门窗玻璃下缘刮擦痕迹较重,后行李厢底板内饰垫局部污染发霉,驾驶座位安全带见较重的磨损痕迹等。
在本次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备注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并主张三倍赔偿。而原告要求按已付车款的一倍赔偿系其对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支持。这意味着虽然原告拥有主张三倍赔偿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原告只要求进行一倍赔偿即可。
在“假一赔三”个人消费维维权中赔偿最高的款项为20万元,一位来自河南的曹女士以全款23万元整的价格在当地4S店购买了一辆产地为葡萄牙的大众尚酷2015款轿车,然而购车后双方在以下认识上存在分歧,其一该车是否为库存超一年的库存车,其二该车是否为试驾车存在质量问题,其三该车未能在河南上牌照,车辆不属国五标准。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销售的车辆证照齐全,参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关于三包凭证的规定,在车辆转交时,4S店已将车辆的相关手续如实交付曹女士。故曹女士主张被告欺诈,不能支持。
但结合庭审情况,4S店在出售给曹女士车辆时确实隐瞒案涉车辆曾投过保险的事实。该情形虽未达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明确的欺诈程度,但毕竟未在车辆交付前或交付时以更直接、更明确、更便捷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双方已经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曹女士要求撤销双方购车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而在《车辆定购合同》撤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4S店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另有车辆购置税,律师费、保费等各项费用,兼顾对消费者认知的能力和消费心理的保护,法院酌定由4S店对曹女士赔偿200000元。
为何汽车消费维权中“假一赔三”的案件判决情况差异这么大,极少数法院能够以三倍赔偿进行判决,大部分法院却不支持三倍赔偿甚至连退还购车款都不行?对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薄守省教授向《财经看点网》编辑表示,销售欺诈方面的消费者三倍赔偿问题,近年来争议比较大,就是在法院系统内部,不同法官之间,态度差异也很大。
“在汽车销售领域,如果销售方将二手车当成新车销售,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我认为构成欺诈,可以适用三倍赔偿。但总体看,法院的态度趋向于保守,也就是找各种理由,尽可能不认定欺诈,不让消费者获得三倍赔偿。这样做的结果,不利于打击商家不诚信,不利于减少假冒伪劣和欺诈行为,我个人是不赞成的。”薄教授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