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妇女倒车撞别人(陕西一女子倒车时不慎将婆婆碾压身亡)
中年妇女倒车撞别人(陕西一女子倒车时不慎将婆婆碾压身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经陕西省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对侦查机关送检的李某某驾驶的陕FB****车辆底盘下提取的疑似血迹棉签拭子上检出人血,与死者黄某甲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3.04×1018。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4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准备送两个女儿上学,因为需要一同前往女儿学校,李某某就在家中客厅内告诉婆妈黄某甲及两个女儿,自己要去开车,让黄某甲及两个女儿在院子里等着。大约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来到自家院坝西端紧挨房屋搭建的车库,李某某先打开车库门,上车至驾驶室,发动车辆,大概预热一分钟后,就准备驾驶自己车牌号陕FB****的一辆白色马自达牌小轿车从车库内倒车出库。因李某某疏忽大意,倒车时未观察车辆四周情况,驾驶车辆挂倒档时仅通过车载
近日,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人民检察院公开一份不起诉决定书。
全文如下: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勉县**院护士,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勉县,家住陕西省勉县**镇**组**号。该李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6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准备送两个女儿上学,因为需要一同前往女儿学校,李某某就在家中客厅内告诉婆妈黄某甲及两个女儿,自己要去开车,让黄某甲及两个女儿在院子里等着。大约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来到自家院坝西端紧挨房屋搭建的车库,李某某先打开车库门,上车至驾驶室,发动车辆,大概预热一分钟后,就准备驾驶自己车牌号陕FB****的一辆白色马自达牌小轿车从车库内倒车出库。因李某某疏忽大意,倒车时未观察车辆四周情况,驾驶车辆挂倒档时仅通过车载倒车影像发现无人,就开始倒车,大约行驶一米多时,突然听见“啊”的一声,李某某随即制动停车并下车查看,发现被害人黄某甲已被碾压在其轿车底部。 李某某赶紧叫家人及邻居瞿某某等人合力将车辆抬起,才将黄某甲从车底救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因为着急120救护车还未到,李某某就让邻居谯某某驾驶自己的车辆,自己抱着黄某甲坐在后排将黄某甲送往勉县县医院救治,途中与前来救治伤者的120救护车相遇,前来救治的医护人员在抢救过程中通过心电图测试等医学方法发现黄某甲已经死亡,建议李某某等人将死者拉回家处理后事,李某某就将被害人黄某甲带回**社区的家中处理后事。2020年9月5日7时54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家中老人被自己开车撞伤后死亡。案发后,被害人黄某甲的丈夫黄某乙、儿子黄某丙、弟弟黄某丁、妹妹黄某戊和黄某己均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了谅解。
经陕西省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甲尸体进行检验,鉴定意见为:黄某甲系钝性外力致胸腹膜腔脏器损伤发生创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经陕西省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对侦查机关送检的李某某驾驶的陕FB****车辆底盘下提取的疑似血迹棉签拭子上检出人血,与死者黄某甲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3.04×101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自家院坝内,因疏忽大意,未尽到注意观察的义务,在驾驶车辆倒车过程中与被害人黄某甲发生碰撞并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李某某与黄某甲系婆媳关系,二人在日常生活中关系和睦,案发时李某某在自家院内倒车出库,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黄某甲出现在车后,致使黄某甲被碰撞死亡,案发后黄某甲丈夫、儿子、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均对李某某表示谅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的情形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案发后次日拨打110电话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来源:勉县人民检察院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来源: 陕西交通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