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人有没有故意伤人的罪名:因偶发矛盾驾车撞击他人致轻伤
开车撞人有没有故意伤人的罪名:因偶发矛盾驾车撞击他人致轻伤● 龙湖政法 ●来源:龙湖区人民法院被告人张某2014年及2015年还曾两次因驾车与他人发生口角,后持凶器殴打他人致人受伤,而被作出不起诉和判处刑罚各一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因偶发矛盾,借故生非,以驾驶机动车撞击方式,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向汕头中院提出上诉。汕头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汽车停在摩托车位,本身就不对,还开车撞击他人致人轻伤,2020年9月,龙湖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宗寻衅滋事案件,目前该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市区一“90”后男青年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
2019年11月16日11时24分左右,在龙湖区某住宅小区市场担任管理员的被害人陈某(女),因认为被告人张某(1995年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将其奔驰小汽车停放在该住宅区楼下市场的摩托车停车位,遂将一辆摩托车停放于被告人张某的奔驰小汽车停车位置前方。当天16时39分左右,被告人张某到该处准备驾驶奔驰小汽车离开时,先将被害人陈某的摩托车移至小区道路中间。随后,双方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双方经激烈言语争执后,被告人张某怒气冲冲地回到汽车驾驶室,被害人陈某则推动摩托车准备停回先前停放的位置以继续阻拦被告人张某驾车离开,被告人张某遂驾驶汽车加大油门快速撞向位于汽车前方的被害人陈某,将其连人带车撞倒在地并推行约3米远,之后被告人张某下车察看并拨打110报警。
同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案发现场被民警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因外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右膝关节半月板及韧带损伤,大脑镰旁、顶部薄层硬膜下血肿,左额叶皮层小片脑挫伤,右胫骨上端粉碎性骨折等。陈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家属支付被害人陈某医药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共计8万多元。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10万元,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张某表示谅解。
被告人张某2014年及2015年还曾两次因驾车与他人发生口角,后持凶器殴打他人致人受伤,而被作出不起诉和判处刑罚各一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因偶发矛盾,借故生非,以驾驶机动车撞击方式,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向汕头中院提出上诉。汕头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龙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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