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搜索:  汽车  科技

重婚罪公诉的法律依据(恶意申请宣告配偶死亡后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重婚罪公诉的法律依据(恶意申请宣告配偶死亡后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一审判决后,王艳不服,提出上诉。二、王艳与胡某的婚姻无效。杨国昌于2002年12月20日回国后,主动打电话与王艳联系,并到王艳父母家等王艳;王艳在其父母处得知杨国昌回国,仍不与杨国昌见面和2003年3月3日,杨国昌向法院起诉与王艳离婚。2003年3月10日,王艳与他人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3年3月12日至19日,王艳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3次庭审中,隐瞒了杨国昌已被宣告死亡及其与他人结婚的事实。北京市石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艳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依法惩处。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并考虑其尚在哺乳期内,故对其适用缓刑。杨国昌指控王艳犯重婚罪的罪名成立。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处,判决如下:一、王艳犯重婚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

重婚罪公诉的法律依据(恶意申请宣告配偶死亡后与他人结婚的行为)(1)

行为人恶意申请致配偶被宣告死亡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关系实质上并未消灭,申请人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案例索引

王艳重婚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19号)

案情简介

1993年11月1日,杨国昌与王艳登记结婚。1994年2月,公司派杨国昌到日本从事劳务工作2年。1996年期满后,杨国昌非法滞留,2002年12月20日被遣返回国。杨国昌滞留日本期间,与妻子王艳通信至1997年3月。1996年7月至2000年9月,杨国昌多次汇回外币,共折合人民币56万余元,王艳均查收。

2001年11月20日,王艳以1996年起其与杨国昌失去通信联系,杨国昌下落不明已满4年为由,申请法院宣告杨国昌死亡,法院在公告满一年后,于2002年12月10日判决宣告杨国昌死亡。

杨国昌于2002年12月20日回国后,主动打电话与王艳联系,并到王艳父母家等王艳;王艳在其父母处得知杨国昌回国,仍不与杨国昌见面和2003年3月3日,杨国昌向法院起诉与王艳离婚。2003年3月10日,王艳与他人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3年3月12日至19日,王艳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3次庭审中,隐瞒了杨国昌已被宣告死亡及其与他人结婚的事实。

法院判决

北京市石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艳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依法惩处。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并考虑其尚在哺乳期内,故对其适用缓刑。杨国昌指控王艳犯重婚罪的罪名成立。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处,判决如下:

一、王艳犯重婚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

二、王艳与胡某的婚姻无效。

一审判决后,王艳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对于行为人在与配偶仍有信息往来的情况下,在编造虚假事实及理由向法院申请宣告配偶死亡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若其恶意宣告配偶死亡的行为有效,应认定为重婚罪。本案中,王艳在其与杨国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达到解除其与杨国昌婚姻关系和占有共同财产的目的,隐瞒其至2000年9月仍在收取自诉人杨国昌汇款的事实,编造杨国昌已于1996年起下落不明满4年的虚假事实和理由,恶意申请宣告杨国昌死亡。尤其是王艳在其父母处得知杨国昌回国并在继续寻找自己的情况下,不顾与杨国昌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的客观事实,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依法惩处。

重婚罪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行为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据此规定,应认定行为人恶意宣告配偶死亡的行为是无效的。因此,该行为人与原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在此情况下其又与他人结婚,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认定构成重婚罪。

正确界定该案事实的性质是否属于刑事案件,主要取决于该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对于恶意实施侵犯他人或公共利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未触犯《刑法》的行为,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该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触犯《刑法》,同时也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在申请宣告配偶死亡时,故意编造配偶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的虚假事实,导致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其行为与他人冒充未婚或离异的身份又与他人结婚的性质是同样的,均是重婚行为。本案中的行为人骗取的虚假手续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的判决,是重婚行为的一种特殊表现手段而已。

存在不同意见可联系或咨询请添加18559038953(乾领律所)

猜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