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次离婚的真实案例(顺德女嫁给80岁义父)
第七次离婚的真实案例(顺德女嫁给80岁义父)1999年,37岁的阿娟与64岁的光叔相识并逐渐熟悉,当时,阿娟和光叔各自有家庭及配偶。事情是酱紫的之后要求她把赠与的房子还了!狗血的剧情真实地发生到底最后怎么判?
他们是义父与义女,却又成丈夫与妻子!
现在他们吵上了法庭,
女方要求离婚,
男方却不乐意
之后要求她把赠与的房子还了!
狗血的剧情真实地发生
到底最后怎么判?
事情是酱紫的
1999年,37岁的阿娟与64岁的光叔相识并逐渐熟悉,当时,阿娟和光叔各自有家庭及配偶。
后来阿娟与光叔签订《契约》,约定双方自愿结为义父义女关系,把对方当亲人一样看待。在光叔生活能够自理的情况下,阿娟应每周电话问候2次,看望1次。当光叔生活不能自理时,阿娟有责任主动与光叔子女商量如何照顾光叔。
光叔赠房给阿娟
2010年,光叔的妻子因病去世后,阿娟经常关心、照顾光叔。2011年11月16日,光叔草拟了一份遗嘱草稿并交给阿娟保管,内容为:
我愿意当我归寿后,将位于顺德XXX的房屋个人应得部分及我所用的电器家私等赠送给阿娟,归她所有。口说无凭,立此为据。要求:尽可能陪伴关心我到归寿。坚信你有行善积德的心。
2011年11月24日,光叔到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办理了遗嘱见证,遗嘱内容为:
我将位于顺德XXX的房屋和本人所用的全部电器、家私等财产由阿娟继承。
当日,光叔在与遗嘱见证律师的谈话笔录中陈述,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希望阿娟尽可能陪伴关心自己到归寿。
然而,光叔4个子女也有份
然而,光叔赠送的这间房屋,是在他与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登记在光叔名下。光叔前妻去世后,光叔及其四个子女依法均对该房屋享有一定份额的所有权。
光叔私下将该房屋过户给阿娟
由于房屋的房产证一直保管在光叔的4位子女处,2015年8月26日,光叔在未告知子女的情况下,通过将房产证挂失补办的方法,将该房屋过户至阿娟名下,房产登记的所有权取得方式虽为“购买”,但实际上阿娟未向光叔支付任何房款。
阿娟与光叔结婚后诉讼离婚
2016年8月1日,阿娟与原配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光叔过户给阿娟的房屋归阿娟所有。阿娟离婚后,便搬入这间房屋与光叔共同生活居住。
2016年11月11日,阿娟与光叔自愿登记结婚。2017年6月19日,阿娟将自己的户口迁至上述房屋,该房屋户主也由光叔变更为了阿娟。
令人想不到的是,2018年2月5日,阿娟起诉至顺德法院,要求与光叔离婚。
阿娟提出离婚
对于“义父”赠与给自己房屋,以及与“义父”结婚,阿娟认为:
双方在签订契约后,阿娟长期辛勤付出,以干女儿的身份孝顺、照顾光叔的行为感动了他,为了报答阿娟的一片孝心和恩情,光叔决定将名下房子赠与给阿娟,并在2015年通过房产买卖的方式将该房屋过户至阿娟名下。
阿娟与前夫离婚并住进光叔家后,一直视光叔为父亲一般无微不至地照顾其起居生活,但光叔的子女经常上门闹事,认为阿娟侵占了光叔家的财产。
光叔便提出和阿娟登记进行“假结婚”,拿了结婚证可以让子女无话可说,并待父子矛盾平息后,两人再偷偷到婚姻登记处办回离婚。阿娟便与光叔办理了结婚登记。
阿娟认为,她与光叔虽然名义上拿了结婚证,但实质上仍然是父女关系。两人一直分房居住,从未有过肌肤之亲,更没有过夫妻生活。
2017年,光叔还亲自做媒把朋友介绍给阿娟做男朋友,现两人感情发展十分顺利,已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既然现在光叔与子女的矛盾已平息,假登记结婚的目的已达到,阿娟便提出离婚,然而光叔却予以拒绝,并提出要把赠与给阿娟的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
阿娟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结束这段‘没有实质夫妻感情关系’的畸形‘婚姻关系’”。
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婚姻是爱情,更是责任和承诺。被告前妻去世后,原告经常安慰照顾被告,被告对原告的感情逐渐加深。原告与前夫离婚后,原告就搬入被告家中共同居住,三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
双方登记结婚时都是成年人,符合法定婚龄及其他形式条件。且双方均是再婚,对于婚姻的意义及实质应当都有清楚认知。
对于原告认为双方登记结婚只是“做个样子”“假结婚”的说辞,既无证据证实,也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
双方认识多年,有较好的感情基础。被告今年已经是83岁高龄的老人,在被告已经将几乎所有财产赠与或交给原告管理的情况下,被告已经对原告产生深度的人身及感情依恋。
最终,顺德法院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予准许原、被告离婚。
2018年5月11日
经历了离婚诉讼的光叔愤而将阿娟告至法院
要求撤销此前的房屋赠与合同
义父反诉:义女骗房,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合同
光叔诉称,前妻去世后,自己及其四名子女依法享有案涉房屋的产权。其于2011年11月办理遗赠见证,要求将案涉房屋附条件遗赠被告阿娟,但未告知其他继承人。2015年8月26日,案涉房屋以买卖形式过户给了阿娟。
原、被告恶意串通,擅自处分由原告与其子女共有的房屋,对其子女享有份额部分的赠与无效,被告应予返还。
被告在与原告结婚后不到一年,就要求与原告离婚,不再履行照顾陪伴的赠与附随义务。因被告不履行赠与义务,故原告有权撤销赠与双方当初擅自处分由其与其子女共有的房屋,对其子女享有份额部分的赠与无效,被告应予返还。
阿娟:自己已尽照顾义务,不同意撤销赠与
阿娟答辩称,自己已尽到照顾义务,十几年来一直在关心、照顾原告,不同意原告撤销赠与。
光叔当时与子女矛盾尖锐,对家庭失去信心,经过认真考虑才将房产赠与给自己,并且房屋已办理过户。
之前起诉离婚,是因为双方存在误会,现在误会已消除,不再想和原告离婚,希望和原告共同生活,与原告有真感情。
原告在2015年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双方经过认真考虑在2016年登记结婚,自己并不是想要骗光叔的房屋。
那么,房产最终归属谁?
有哪些情况房屋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呢?
在实践中,存在许多“一方将名下婚前财产或婚内个人财产,通过夫妻两个协议约定归另一方所有,且无其他共有人”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
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另一方婚内主张过户或离婚时主张归其所有,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如果办理完成过户,则赠与完成,无特殊情形赠与方无法撤销赠与。
即上述情形下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即对于房产的赠与应当以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为赠与完成的标志。如果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赠与方则可以撤销赠与。
这里需要进一步分析:赠与后并且办理了房产登记,就不能撤销赠与了吗?
已进行房产变更登记的房产赠与协议,原则上不可撤销。赠与人将房产赠与受赠人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后,房产赠与协议就已履行完毕,此时房产属于受赠人的财产,没有法定情形,赠与人无法要求撤销赠与协议,返还财产。但是,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一旦出现了以下三种情形,赠与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该三种情形为:(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另外,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撤销赠与。”
还有一种情况,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综上,房屋赠与未登记不生效,登记后符合法定条件也可以撤销赠与。
法院判决
顺德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光叔在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房产赠与被告阿娟,损害了四名子女的合法权益。
且被告阿娟在明知四名子女会反对原告光叔将房产赠与她的情况下,伙同原告光叔采取故意隐瞒、恶意挂失补办的方式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其行为已构成恶意串通。该赠与合同无效。
由于其他共有人也同意将该房屋登记在原告光叔名下,阿娟需协助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光叔名下。
对于这个故事,小编只能说
不属于自己的不要觊觎
如果子女能对老人多点关心和陪伴
也不会有这件事
曾经也有新闻屡次爆出
老人写遗嘱将财产赠与保姆
那么,作为子女要如何应对这种情况呢?
在传统意识里,老人走后财产都应该归子女们享有,但其实老人的财产完全是可以自由支配的,想把房子给谁是自己的权利。随着老年人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传统观念不断改变,有些子女不孝顺、未尽到赡养义务的老人便在生前立下遗嘱,把房子等财产赠与子女外的其他照顾自己的人,而且近年来这种现象越来越多。
当然,设立遗嘱进行赠与的方式存在很大风险。
首先,生前就将房产赠与给他人会失去主动权,在没有法定撤销事由的情况下,一旦过户就很难撤销,赠与人则会陷入人财两空、无人照顾的困境。其次,房产通常是遗赠人最主要的财产,经济价值极高,若遭遇重大疾病或变故,急需大笔资金,受赠与人很难返还房产,即便最终能够返还,也需要大费周折。
像本案中光叔和阿娟这种情况,建议双方签署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中既可以通过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条款明确表达光叔想把房子等财产赠与阿娟和阿娟同意照顾老人的意愿,同时也可以通过协议的解除、违约责任等条款对阿娟形成一定的约束,避免老人把房子送给阿娟后阿娟对老人疏于照顾。一旦阿娟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照顾义务、致协议解除的,其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支付的供养费用也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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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顺德法院、广州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