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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把孩子藏起来了,不让妻子见,市妇联管不(丈夫把孩子藏了起来)

丈夫把孩子藏起来了,不让妻子见,市妇联管不(丈夫把孩子藏了起来)本院认为2022年1月18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案例回顾2021年12月9日,我院依法受理原告王某和被告刘某监护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在离婚诉讼期间,被告刘某不顾及孩子感受,携带其家人到原告娘家暴力抢夺孩子,后又将孩子藏匿于异地老家,导致原告长期未能见孩子,且目前孩子由刘某年迈母亲照顾,沦落为留守儿童。原告来到被告老家寻找并探视孩子,却遭到被告父母百般阻挠,将孩子带走藏匿。为维护自身探视孩子的合法权益,特向茅箭法院提起诉讼。

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几乎在每一段破碎婚姻关系中都会被提及。

为此“大打出手”、将孩子变为博弈“棋子”的夫妻更是屡见不鲜。

对于未成年子女,不少偏激的父母甚至于会做出抢夺、转移、藏匿等不理智行为。

那么,离婚分居期间,探视权如何保障?

案例回顾

2021年12月9日,我院依法受理原告王某和被告刘某监护权纠纷一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在离婚诉讼期间,被告刘某不顾及孩子感受,携带其家人到原告娘家暴力抢夺孩子,后又将孩子藏匿于异地老家,导致原告长期未能见孩子,且目前孩子由刘某年迈母亲照顾,沦落为留守儿童。原告来到被告老家寻找并探视孩子,却遭到被告父母百般阻挠,将孩子带走藏匿。为维护自身探视孩子的合法权益,特向茅箭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1月18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自2020年6月起分居生活,在此期间婚生子刘小某随被告刘某共同生活,原告不能时刻陪伴在婚生子身边。

抚养权是父母对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包括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现行法律虽未明确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探视权,但夫妻分居期间均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夫妻分居后对子女的抚养也应当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原被告现仍系夫妻关系,在分居期间,双方均是婚生子刘小某的法定监护人,原告王某对刘小某有法定监护抚养义务,也享有探探视的权利。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被告之间因探视刘小某问题多次发生纠纷,现原告王某主张探视刘小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探望的具体行使方式本院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酌情确定,被告刘某予以协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五十五条,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原告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第一、三周周六9时至次日(周日)18时期间对婚生子刘小某享有探望权,由原告王某自行接送,被告刘某予以协助。

被告刘某不服本院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2022年6月7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丈夫把孩子藏起来了,不让妻子见,市妇联管不(丈夫把孩子藏了起来)(1)

法官说法:

《民法典》 第1086条 【父母的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来源:茅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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