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保险到底怎么买(婚姻保险面面观)
婚姻保险到底怎么买(婚姻保险面面观)3.婚姻保险的保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是怎样的?顾名思义,婚姻保险,保障的是“婚姻关系”。投保人购买该保险,旨在借保险之名维护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目前可查询到的涉及“婚姻保险”的国家层面的法律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7月17日发布的《关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该通知提到,对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及其各地分公司开办的特定险种予以免征营业税,其中就包括普通寿险项下的“婚姻纪念保险”、“结婚纪念保险”、“幸福婚姻保险”。从上述通知可知,当时的婚姻保险属于“寿险”。从涉及婚姻保险的司法案件来看,法院一般“默认”婚姻保险为“人身保险”。我们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果将婚姻保险认定为“人身保险”,那么婚姻保险的保险标的也应当是“人的寿命和身体”。而实际上,婚姻保险是以“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为保险标
保险也可以保婚姻?真有婚姻保险这种保险产品吗?婚姻保险靠谱吗?带着上述疑问,我们在网络上检索了相关资料,发现确实有大量的关于婚姻保险的信息,以及相关司法案例。通过梳理,我们整理了关于婚姻保险的一些问题,供大家参考。
作者 | 李宗江
1.婚姻保险是什么保险?
婚姻保险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保险法以及相关监管规定,均没有关于该险种的明确规定。
目前可查询到的涉及“婚姻保险”的国家层面的法律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7月17日发布的《关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该通知提到,对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及其各地分公司开办的特定险种予以免征营业税,其中就包括普通寿险项下的“婚姻纪念保险”、“结婚纪念保险”、“幸福婚姻保险”。从上述通知可知,当时的婚姻保险属于“寿险”。
从涉及婚姻保险的司法案件来看,法院一般“默认”婚姻保险为“人身保险”。我们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果将婚姻保险认定为“人身保险”,那么婚姻保险的保险标的也应当是“人的寿命和身体”。而实际上,婚姻保险是以“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为保险标的。这种以“婚姻关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能否称之为“人身保险”,似乎仍待商榷。
2.婚姻保险的保障内容是什么?
顾名思义,婚姻保险,保障的是“婚姻关系”。投保人购买该保险,旨在借保险之名维护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
3.婚姻保险的保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是怎样的?
以我们检索到的长安责任保险公司推出的“长安附加婚姻津贴保险”为例,每份保险的保费为520元,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808元,保险期间一般是3年或者5年。保险公司一般允许投保人一次性购买数十份该种保险,有的甚至高达200份。
4.婚姻保险的赔付条件是什么?
婚姻保险一般以保险合同到期后,被保险人与其配偶仍然保持婚姻关系为保险金的支付条件。有些保险产品还会要求,保险合同到期之日,双方均生存才能领取保险金。
5.婚姻保险合同期限内,双方离婚后复婚,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吗?
对此,很多法院认为,婚姻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是“被保险人与保险合同上约定的对象保持婚姻关系”。按照通常理解,保持婚姻关系可以理解为始终保持,也可以理解为开始有婚姻关系、中间有解除后又恢复婚姻关系。
因此,按照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只要保险期间届满时仍存有婚姻关系,保险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6.婚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夫妻二人吗?
在我们检索到的涉及婚姻保险的案件中,婚姻保险的被保险人一般不是夫妻二人,而是夫妻一方(投保人)。但是,另一方会在保险合同中被记载为“指定心上人”。至于“指定心上人”在保险合同中的地位,有的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在爱情保险中地位平等,享有相对应的权益,故指定心上人在保险合同中应当理解为被保险人。”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婚姻保险金?
从法院的生效判决看,如果保险金支付条件仅约定为“保险期间内存在婚姻关系”,并且,婚姻保险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当事人死亡这一免责情形或者存在其它相关约定。那么,保险金支付条件不应当包含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死亡导致婚姻关系解除的情况。如果一方死亡,保险合同到期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8.婚姻保险条款中有哪些免责情形?
在我们检索到的婚姻保险案件中,该类保险的保险条款通常都没有约定保险公司免责情形。
9.保险合同期限内,双方诉讼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婚姻保险金吗?
双方第一次诉讼离婚,法院通常都会判决不准离婚。此时,只要保险合同期间内,法院没有判决离婚,保险合同到期时,双方仍然存在婚姻关系,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10.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有婚姻保险吗?
2017年1月1日之前,包括长安、阳光、人寿等各大保险公司均曾推出过婚姻保险、爱情保险等类似产品。随着中国保监会(现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于2017年1月1日正式生效,婚姻保险、恋爱保险等众多创新保险产品纷纷下架。该指引第7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开发“无实质内容意义、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
事实上,我国目前并不存在婚姻保险这一保险产品。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诸多案例可知,婚姻保险并没有起到“维系婚姻关系”的目的。婚姻保险几乎不可能实现“分散、转移风险”的保险初衷。与其说婚姻保险是人身保险,不如说婚姻保险是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打着感情牌的“储蓄”工具。
本文供稿
李宗江,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于保险法、争议解决,代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处理上百起理赔、索赔、保险人代位求偿等案件,涉及的保险种类包括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物流责任保险等。
特别提示:本文为高朋律师事务所原创作品,未经授权,严禁在各类平台转载、引用和编辑,违者后果自负。如需转载,请留言申请。欢迎关注本头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