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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突然回来送老婆离婚协议(丈夫白纸黑字送妻子豪车)

丈夫突然回来送老婆离婚协议(丈夫白纸黑字送妻子豪车)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吗?协议签订后,双方一直未办理该车辆的行驶证的登记过户手续。结婚后车辆大部分时间由被告使用,原告手中有一把车辆钥匙,也偶尔使车辆。因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于2017年9月5日经法院调解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双方的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原告于2017年9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给被告10000元;原、被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看似一份完美的赠与协议,不是吗?赠与人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放弃赠与撤销权,甚至还约定了违约金。所以原告在离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车辆属于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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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的主要风险在于赠与物权利转移前赠与人任意撤销。

前面几期小编给大家举了几个真实案例说明房产的赠与,权利转移标志就是过户。那么对于车辆这类特殊的动产,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权利转移的标准,下面先跟大家分享一个真实案例【(2017)浙0602民初12829号】

原、被告于2016年8月开始建立恋爱关系,并于婚前开始同居生活,后于2017年7月7日登记结婚。婚前,原、被告于2017年2月13日签订《赠与协议》1份,约定:被告自愿将其所有的浙D×××××凯迪拉克轿车一辆赠与给原告所有,于协议签订当日起将赠与物交付给原告,届时原告对赠与物将享有完全管理、处分权,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以原告通知为准);在尚未办理相关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赠与物所生相关负担(包括但不限于违章罚款等),继续由被告负责处理;被告保证至合同签订日前上述赠与物无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等情形),已无相关负担(包括但不限于违章罚款等),并已结清;被告作为赠与方,对于赠与物的处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在此后以任何事由提出赠与撤销;如有违约,违约方需支付另一方违约金20万元。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协议签订后,双方一直未办理该车辆的行驶证的登记过户手续。结婚后车辆大部分时间由被告使用,原告手中有一把车辆钥匙,也偶尔使车辆。

因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于2017年9月5日经法院调解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双方的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原告于2017年9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给被告10000元;原、被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

看似一份完美的赠与协议,不是吗?赠与人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放弃赠与撤销权,甚至还约定了违约金。所以原告在离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车辆属于原告所有。

法院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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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各自陈述,虽可以证实原告在结婚前、离婚后亦曾使用过涉案车辆,也保管一把车辆钥匙,但原告始终未能举证证实该车辆在签订赠与协议以后,其对该车辆已享有绝对、长期稳定的控制和管理权利,在车辆并未完成过户的情况下,应认定车辆在赠与协议签订后未完成交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赠与物权利未转移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根据双方的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应视为该项约定的原、被告各自名下的财产中包含了诉争车辆。根据该项约定,因该车辆仍登记在被告名下,应归被告所有,可认定被告以签订离婚调解协议的方式撤销了车辆赠与。故法院驳回了原告对车辆所有权的主张。

案例启示

本案例中,法官通过判决宣示了一个判断动产赠与中权利是否已经转移的标准,那就是受赠人是否对动产形成了绝对、长期稳定的控制和管理。也就是说,如果车辆已经过户当然可以认定权利已经转移,但是在车辆没有过户的情况下,只要形成对车辆有效而稳定的控制也可以确认权利已经转移。可见,合同法所谓动产交付不能简单理解为车辆曾经由受赠人管理支配。

本案中,赠与人在赠与协议中预先放弃了撤销赠与的权利,本案例中法官和代理律师都没有重点围绕撤销权放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进行辩论说理。小编认为这是本案判决具有说服力的重大瑕疵。虽然,撤销权放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未必能够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找到成文法的依据,但法官作为裁判者仍然应当依据法律逻辑就此展开说理,公开心证。小编个人认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侵害第三方权益的情况下,预先放弃撤销权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上述观点得到司法者认同,无疑会根本改变本案判决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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