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三次盗窃:盗窃现场有他的手套痕迹
三年三次盗窃:盗窃现场有他的手套痕迹来源|上海闵行法院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贺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闵行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贺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贺某却辩称,警方在盗窃现场发现的手套痕迹虽然是自己的,但该手套事先已经连同自己的电动自行车一起被窃,而且案发当时自己身在浦东新区,所以并未实施入室盗窃。对此,贺某的辩护人也认为,贺某的手套痕迹虽然出现在现场,但并不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考虑到贺某自称并无作案时间,而公诉指控证据不足,所以不应认定贺某犯盗窃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贺某提出的并未实施盗窃犯罪以及辩护人提出的起诉指控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核查,相关证据、证人证言是可以相互印证的。反观贺某关于案发当晚所在之处的历次供述,不仅前后不一,而且三次供述或自相矛盾、或有悖常理、或与辩
核 心 提 示
去年4月,闵行某小区的李某家中发生入室盗窃,被盗财物价值超过3万元。警方勘查发现,现场留有小偷的手套等作案痕迹,最终借此锁定了惯盗贺某。然而,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贺某却否认作案,甚至提出在案发现场留下痕迹的手套,是自己被窃财物的一部分……他的辩解能成立么?
去年4月1日凌晨,闵行区李某家中发生入室盗窃,被盗现金人民币3万余元及首饰、香烟等财物。同月7日,公安机关根据现场勘验的物证,将嫌疑人贺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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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贺某却辩称,警方在盗窃现场发现的手套痕迹虽然是自己的,但该手套事先已经连同自己的电动自行车一起被窃,而且案发当时自己身在浦东新区,所以并未实施入室盗窃。
对此,贺某的辩护人也认为,贺某的手套痕迹虽然出现在现场,但并不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考虑到贺某自称并无作案时间,而公诉指控证据不足,所以不应认定贺某犯盗窃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贺某提出的并未实施盗窃犯罪以及辩护人提出的起诉指控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核查,相关证据、证人证言是可以相互印证的。反观贺某关于案发当晚所在之处的历次供述,不仅前后不一,而且三次供述或自相矛盾、或有悖常理、或与辩方证人证言相矛盾。结合现场多处提取贺某手套的痕迹,可以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贺某入户秘密窃取被害人家中财物的事实,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间不存在任何矛盾。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贺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闵行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贺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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