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上的工程管理费是给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
施工合同上的工程管理费是给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
基本案情
甲公司将案涉工程以公开招标形式发包给承包人乙公司,后乙公司将案涉工程以内部承包名义非法转包给包工头老王,约定工程结算价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最终确定的结算总价为准,包工头老王按工程结算总价15%标准向乙公司上交综合管理费。案涉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甲公司已向乙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现老王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
法官经审理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无效时,对于该合同中约定的由转包方收取“管理费”的处理,应结合具体案情根据合同目的等判断。如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转包方也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对于转包方纯粹通过转包牟利,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合同无效后主张“管理费”的,应不予支持。合同当事人以作为合同价款的“管理费”应予收缴为由主张调整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基于合同的相对性,非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方与转承包方之间有关“管理费”的约定主张调整应支付的工程款。